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作者:史玉光 编 页数: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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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开始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目前这一税改,简称“营业税改增值税”或“营改增”。“营改增”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逐步在全国范围推广。本书主旨是解读《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并介绍了企业在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环节的应对方法。本书可以作为涉及“营改增”单位的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培训用的参考书,也可以作为经济院校在校学生学习“营改增”和相关税法的参考书。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会计学教授余恕莲老师和王秀丽老师的悉心指导;郜志雄、林燕、丛小虎、孙一秀、周蕾、靳朝晖、李岩、郑卉、陈月、丁珽、邹童英、倪雪峰、刘欢、刘洋等参加了本书的编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财政部网站、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北京市国税局网站、上海市国税局网站等媒体的公开资料,在此表示感谢!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编写。全书共四章,第1章全面解读相关政策法规,并分析“营改增”对相关企业的影响;第2章介绍了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营改增”后的发票管理、税收征收等;第3章针对操作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进行解答;附录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作者简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曾在多家公司财务部任职,先后在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参与多项课题研究。目前,主要从事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研究。已发表论文100余篇,编写和出版《企业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等10余部会计图书。
书籍目录
第1章“营改增”政策解读/1
1.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2
1.2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解读/76
第2章 “营改增”纳税指南/90
2.1 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91
2.2 增值税纳税申报/96
2.3 发票管理/130
2.4 税收征收管理/132
第3章“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137
附录“营改增”相关法律法规/168
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69
附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74
附录C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182
附录D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192
附录E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198
附录F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2
附录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9
附录H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10
附录I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221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3)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劳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之所以不允许抵扣,主要是考虑它们的用途是多样的。以小汽车为例,它的用途可以是接送单位人员上班,也可以是临时装运货物往来于车间。这些用途,有些属于货物生产环节的一部分,可以抵扣,有些是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总的来说,其具体用途是难以划分清楚的。原则上将应当对于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抵扣政策,但这不仅将税制变得复杂,还将带来偷税漏洞,增加税收管理难度。在这种情况下,税制的基本原则应从政策上减少划分的困难,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而不是在管理上制定详细的划分措施。因此,考虑到这些物品的消费属性更明显,本条明确规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 (5)交通运输服务已经作为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购进的作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工具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拄連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稅人的交际应酬费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丹的机器、机械、运輸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今自行销毁的货物。 本条是对非应税项目以及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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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与纳税指南》可作为广大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税务人员学习、贯彻和执行“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培训资料,也可作为高等院校经济管理专业在校学生学习“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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