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作者:秦成德 编 页数:449
前言
信息化是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国信息化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信息技术对提升工业技术水平、创新产业形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息技术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倍增器”、发展方式的“转换器”、产业升级的“助推器”。作为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一直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就信息化前瞻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在做这些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越发认识到,信息技术和信息化所具有的知识密集的特点,决定了人力资本将成为国家在信息时代的核心竞争力,大量培养符合中国信息化发展需要的人才已成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一个紧迫需求,成为我国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在信息时代参与国际竞争比较优势的关键。2006年5月,我国公布《2006-201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提高国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造就信息化人才队伍”是国家信息化推进的重点任务之一,并要求构建以学校教育为基础的信息化人才培养体系。为了促进上述目标的实现,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一直致力于通过讲座、论坛、出版等各种方式推动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2007年,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联合教育部、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成立了“信息化与信息社会”系列丛书编委会,共同推动“信息化与信息社会”系列丛书的组织编写工作。编写该系列丛书的目的是,力图结合我国信息化发展的实际和需求,针对国家信息化人才教育和培养工作,有效梳理信息化的基本概念和知识体系,通过高校教师、信息化专家、学者与政府官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充实我国信息化实践中的成功案例,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化教学的框架体系,提高我国信息化图书的理论和实践水平。毫无疑问,从国家信息化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项带有全局性、前瞻性和基础性的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国家的信息化人才教育和培养工作,加强我国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教育部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电子商务专业知识体系和核心课程教学大纲研讨会的精神,制定了“电子商务法”课程的新教材写作大纲。本书阐述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市场法制环境的问题。对于网络游戏、电子金融、移动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等都有专门章节阐述。对于最新的电子商务法律难题和电子商务法律的新进展,特别是解决电子商务法律纠纷的实务给予应有的重视。 本书不但适合高等学校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经济管理、信息技术和法学等专业本科生或研究生使用,也可供从事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或科学研究的人员,如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对此有兴趣的人阅读。
作者简介
秦成德,教授,博士,1988年获华中理工大学博士学位,1992年起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曾任沈阳9币范大学、西安医科大学、西安邮电大学教授,现为西京大学特聘教授,并担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移动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电子金融联盟副秘书长、中国法学
书籍目录
第1章 电子商务法概述 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1.1.1 电子商务和法律 1.1.2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 1.2 电子商务法的渊源 1.2.1 电子商务法的国际法渊源 1.2.2 电子商务法的地区法渊源 1.2.3 电子商务法的国内法渊源 1.3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1.3.1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1.3.2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4 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 1.4.1 关于电子商务域名的规则 1.4.2 电子商务的合同规则 1.4.3 私人特征的数据和著作权的保护规则 1.4.4 关于电子证据、电子签名和认证的规则 1.4.5 电子商务税收规则 1.4.6 电子商务跨国纠纷的解决规则 本章案例:法国政府讼诉雅虎案 本章小结 思考题第2章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第3章 电子合同第4章 数字签名与电子认证第5章 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第6章 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制度第7章 电子金融法律制度第8章 移动商务的法律问题第9章 与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第10章 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第11章 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管理第12章 电子商务税收法第13章 电子商务安全法第14章 电子商务犯罪第15章 电子证据与纠纷解决第16章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进展
章节摘录
1.1.2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和地位如果依照长期习以为常的句型来定义电子商务法,或许可以将其称为: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笼统的说法,也是出于对电子商务法打破现存部门法界限,跨越多部门、多学科的现实认可。但是,这种状况使人很难理解电子商务法的独立性和立法定位。唯一毋庸置疑的是,电子商务法具备制定法的性质。各国立法者和法学家不约而同地采取了成文立法来表现它,即便是在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的英、美、法国家也不例外。这一现象又反映出电子商务法不是纯粹的私法,它必须借助国家的适当介入来推行,因而带上了一些公法的色彩。但是,电子商务法毕竟是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这决定了它的主要特性是私法性质的,而公权力对其的介入应限定在以辅助并维护其自由运行为目的上。电子商务法的这种特性反映了当今商法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即商法的核心正由商人向专业业者转移。这一转变不再强调商事活动参与者的商人特性,而是从企业这种实体(而非抽象的商人概念)入手,去研究商务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企业的活动扩展到哪里,商法的研究就触及哪里。电子商务法正是以网络域名为企业的符号,来规制其在线商务活动的。无论是B2C还是B2B交易模式,企业都成为电子商务的核心。关键的问题是,怎样在现存法律体系中构建电子商务法的框架?事实上,各国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这直接决定了电子商务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即它应归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1.通过修改现行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法国国家资政院在1996年公布了一个关于互联网法律问题的研究报告,认为法国现行普通法已经为在线服务提供了充足的可用规则,从而无须立法机构再建一套特殊规则体来适用于电子商务。因此,应该优先调整现行实在法中的特定条款,以使其适应在线服务的要求,而主要的困难是如何确定可适用法律、责任制度和证据规则。因此,法国民法典和消费法典成为适用于电子商务最主要的普通法。为此,这两部法典先后做出特定调整,以适应在线服务、交易的要求。例如,2000年法国民法典通过第1316条至第1316-4条的修改,确认了电子形式的证据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在第11081条和第1108-2条中增加电子形式合同的有效性条款;2004年在民法典中增加第1369-1条至1369-3条关于电子形式合同的专章规定。中国采取了和法国类似的做法,将电子商务法纳入现行不同部门法律的调整范围。首先在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加了相关条款;又在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承认了数据电子的书面效力;2000年新修改的《海关法》则确定了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法律地位,承认其具有与纸质报关单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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