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作者:贺志东 页数:554
前言
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随后又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本书通称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旧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方法和问题解答(本书通称旧准则)。 在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积极配合与支持下,从2008年开始,新准则的实施已经扩大范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所有中央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准则,同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积极推动本地区企业执行新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明确要求所有城市商业银行等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所有商业保险公司2007年开始按照新准则编制财务报告,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准则。一些省、市、自治区也要求本地区大中型企业自2008年起开始实施新准则。扩大新准则实施范围已成为各方面的自觉行动,今后几年将有更加广大的企业开始执行新准则。 新准则对于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新准则中若干会计政策的有效实施,有助于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新准则形成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有助于促进投资者可持续投资;通过新准则实现国际趋同与等效,为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和投资奠定了基础和平台。 新准则的建成、国际趋同和等效以及先期在我国上市公司等企业平稳有效实施,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未来的任务更艰巨,机遇与挑战并存。实现未来的发展目标仍需境内外组织和同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通过对上市公司等进行逐日盯市、逐户分析和实地调研,以及对年报的全面深度分析,我们发现了新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1)少数公司对新准则理解有误,导致会计处理存在偏差。例如:①金融资产分类有误。有的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规定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有的公司将本应归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②抵债资产初始计量有误。新准则要求金融机构的抵债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年报分析结果表明,有的公司在抵债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相关贷款及垫款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扣除出售成本后的净额两者孰低进行计量。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完全按照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编写而成,并采用目前广受读者欢迎的案例评析方式,分37章、379个案例,从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减值,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债务重组,或有事项,收入,建造合同,政府补助,借款费用,所得税,外币折算,企业合并,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石油天然气开采,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更正等全方面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的典型案例以及涉及的相关知识。 本书是广大财会、财税、审税、审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相关人士学习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行知识更新、“自我充电”从而提高自身职业竞争力的绝佳宝典,也蛤国各地各行各业开展企业会计准则深度培训工作的优秀辅导教材,以及相关专业学生学习财税实务的绝佳自学教材。
书籍目录
第1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例1-1】 存货成本的内容【例1-2】 存货的初始计量【例1-3】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例1-4】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例1-5】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例1-6】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例1-7】 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计量【例1-8】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例1-9】 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时,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例1-10】 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例1-11】 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例1-12】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示例一)【例1-13】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示例二)【例1-14】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例1-15】 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例1-16】 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会计处理【例1-17】 存货的毁损、盘亏第2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例2-1】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示例一)【例2-2】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示例二)【例2-3】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示例三)【例2-4】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示例一)【例2-5】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示例二)【例2-6】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示例三)【例2-7】 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例2-8】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例2-9】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例2-10】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例2-11】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例2-12】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将债务转为资本(债转股)【例2-13】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例2-14】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例2-15】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投资损益的确认(示例一)【例2-16】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投资损益的确认(示例二)【例2-17】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超额亏损的确认【例2-18】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例2-19】 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例2-20】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示例一)【例2-21】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示例二)【例2-22】 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示例三)【例2-23】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例2-24】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例2-25】 共同控制资产及共同控制经营的核算第3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例3-1】 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例3-2】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示例一)【例3-3】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示例二)【例3-4】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例3-5】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例3-6】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计量模式的选择——成本模式(示例一)【例3-7】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计量模式的选择——成本模式(示例二)【例3-8】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计量模式的选择——公允价值模式【例3-9】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在成本模式下的入账价值【例3-10】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例3-11】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示例一)【例3-12】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示例二)【例3-13】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收益(示例一)【例3-14】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收益(示例二)【例3-15】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收益(示例三)【例3-16】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示例一)【例3-17】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示例二)【例3-18】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例3-19】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例3-20】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例3-21】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例3-22】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例3-23】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例3-24】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示例一)【例3-25】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示例二)【例3-26】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例3-27】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例3-28】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资本化的后续支出【例3-29】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例3-30】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第4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例4-1】 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例4-2】 费用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例4-3】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示例一)【例4-4】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示例二)【例4-5】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例4-6】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例4-7】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例4-8】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例4-9】 固定资产弃置费用预计【例4-10】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例4-11】 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毁损【例4-12】 固定资产盘亏第5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例5-1】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示例一)【例5-2】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示例二)【例5-3】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例5-4】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例5-5】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例5-6】 自行繁殖、营造的生物资产——不同种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构成【例5-7】 自行繁殖、营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例5-8】 投资者投入生物资产的成本【例5-9】 林木类生物资产补植【例5-10】 生物资产的折旧【例5-11】 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例5-12】 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例5-13】 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例5-14】 生物资产处置收益【例5-15】 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农产品的会计处理(示例一)【例5-16】 生物性生物资产收获农产品的会计处理(示例二)【例5-17】 生物性生物资产收获农产品的会计处理【例5-18】 生物资产成本结转方法【例5-19】 生物资产盘亏或死亡、毁损【例5-20】 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或者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例5-21】 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第6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例6-1】 外购的无形资产成本【例6-2】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例6-3】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例6-4】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例6-5】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例6-6】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的复核【例6-7】 无形资产的出售【例6-8】 无形资产的出租【例6-9】 无形资产的报废第7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例7-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不涉及补价的情况)(示例一)【例7-2】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不涉及补价的情况)(示例二)【例7-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涉及补价的情况)【例7-4】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例7-5】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第8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例8-1】 资产减值的概念【例8-2】 资产组的概念【例8-3】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例8-4】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基础【例8-5】 折现率【例8-6】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例8-7】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计【例8-8】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例8-9】 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例8-10】 资产组的认定【例8-11】 资产组的减值测试【例8-12】 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例8-13】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抵减【例8-14】 资产组减值测试(资产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基础)【例8-15】 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例8-16】 总部资产的减值测试【例8-17】 商誉减值的处理【例8-18】 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与会计处理第9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例9-1】 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例9-2】 辞退福利【例9-3】 累积带薪缺勤【例9-4】 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第10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例10-1】 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的会计处理【例10-2】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会计处理——初始取得投资时的会计处理【例10-3】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会计处理——投资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例10-4】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会计处理——估值日的会计处理【例10-5】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会计处理——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例10-6】 企业年金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例10-7】 企业年金基金其他收入的会计处理【例10-8】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会计处理——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例10-9】 企业年金基金其他费用的会计处理【例10-10】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及其会计处理第11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例11-1】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例11-2】 附服务年限条件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例11-3】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示例一)【例11-4】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示例二)【例11-5】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例11-6】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可行权条件的变更第12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例12-1】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例12-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示例一)【例12-3】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示例二)【例12-4】 以债务转为资本(示例一)【例12-5】 以债务转为资本(示例二)【例12-6】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第13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例13-1】 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例13-2】 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示例一)【例13-3】 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示例二)【例13-4】 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示例三)【例13-5】 预计负债的补偿金额【例13-6】 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应确认为预计负债【例13-7】 承担重组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例13-8】 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复核第14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例14-1】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例14-2】 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例14-3】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例14-4】 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例14-5】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示例一)【例14-6】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示例二)【例14-7】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例14-8】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例14-9】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例14-10】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例14-11】 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的处理【例14-12】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15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例15-1】 固定造价合同【例15-2】 成本加成合同【例15-3】 合同分立【例15-4】 合同合并【例15-5】 合同变更的进一步说明以及确认合同变更收入的标准【例15-6】 索赔款【例15-7】 索赔款构成合同收入的条件【例15-8】 奖励款【例15-9】 奖励款构成合同收入的条件【例15-10】 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间接费用——人工费用比例法【例15-11】 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比例法【例15-12】 完工百分比法的含义及运用【例15-13】 在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会计处理【例15-14】 关于建造合同开单结算的会计处理【例15-15】 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例15-16】 建造合同的披露第16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例16-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例16-2】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第17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例17-1】 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例17-2】 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例17-3】 外币专门借款的资本化【例17-4】 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例17-5】 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例17-6】 非正常中断——借款费用资本化暂停【例17-7】 借款费用资本化停止第18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例18-1】 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例18-2】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例18-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例18-4】 存货的计税基础【例18-5】 应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例18-6】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例18-7】 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例18-8】 应付职工薪酬的计税基础【例18-9】 其他负债的计税基础【例18-10】 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例18-11】 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例18-12】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例18-13】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示例一)【例18-14】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示例二)【例18-15】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例18-16】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例18-17】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例18-18】 递延所得税(示例一)【例18-19】 递延所得税(示例二)【例18-20】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第19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例19-1】 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例19-2】 外币交易日的会计处理【例19-3】 会计期末或结算日对外币交易余额的会计处理——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例19-4】 会计期末或结算日对外币交易余额的会计处理——货币兑换的折算【例19-5】 分账制记账方法(示例一)【例19-6】 分账制记账方法(示例二)【例19-7】 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折算(示例一)【例19-8】 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的折算(示例二)第20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例20-1】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例20-2】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现金流量表【例20-3】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比较报表的编制【例20-4】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例20-5】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暂时确定的情况)【例20-6】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例20-7】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例20-8】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第21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例21-1】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租赁期开始日【例21-2】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例21-3】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例21-4】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的处理【例21-5】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或有租金的处理【例21-6】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例21-7】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租赁期开始目的处理【例21-8】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例21-9】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例21-10】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或有租金的处理【例21-11】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例21-12】 售后租回交易【例21-13】 经营租赁第22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例22-1】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持有至到期投资【例22-2】 嵌入衍生工具【例22-3】 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实际利率法及摊余成本【例22-4】 金融资产相关利得或损失的处理【例22-5】 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的处理【例22-6】 金融资产减值第23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例23-1】 金融资产转移与终止确认条件【例23-2】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的计量【例23-3】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计量【例23-4】 金融资产转移但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第24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例24-1】 比率分析法【例24-2】 公允价值套期【例24-3】 现金流量套期【例24-4】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第25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例25-1】 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例25-2】 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寿险原保险合同【例25-3】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例25-4】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例25-5】 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例25-6】 保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例25-7】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例25-8】 赔付成本的确认和计量——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例25-9】 赔付成本的确认和计量——确定支付赔付款项——寿险原保险合同【例25-10】 发生理赔费用【例25-11】 损余物资【例25-12】 代位追偿款第26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例26-1】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例26-2】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确认【例26-3】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例26-4】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纯益手续费的处理【例26-5】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例26-6】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入分保保证金的处理【例26-7】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保费收入及分保手续费的处理【例26-8】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纯益手续费的处理【例26-9】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保赔付成本第27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例27-1】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示例一)【例27-2】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示例二)【例27-3】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示例一)【例27-4】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示例二)【例27-5】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示例三)【例27-6】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示例四)第28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例28-1】 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例28-2】 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例28-3】 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第29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例29-1】 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如何判断【例29-2】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的情形(示例一)【例29-3】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的情形(示例二)【例29-4】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的情形(示例三)【例29-5】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示例一)【例29-6】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示例二)【例29-7】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示例三)【例29-8】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示例一)【例29-9】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示例二)【例29-10】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信息第30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例30-1】 资产负债表【例30-2】 利润表【例30-3】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31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例31-1】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第32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例32-1】 关于“中期”的定义(示例一)【例32-2】 关于“中期”的定义(示例二)【例32-3】 关于“中期”的定义(示例三)【例32-4】 关于重要性信息质量要求【例32-5】 关于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例32-6】 关于比较财务报表的要求【例32-7】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基本要求【例32-8】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对于本中期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例32-9】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例32-10】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关于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的说明——关于企业经营的季节性特征的说明【例32-11】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关于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的说明——关于企业经营的周期性特征的说明【例32-12】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关于关联方披露——关于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情况的披露【例32-13】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关于关联方披露——关于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例32-14】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情况的说明【例32-15】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例32-16】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例32-17】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关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情况的说明【例32-18】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披露【例32-19】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关于或有事项的说明【例32-20】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关于企业结构变化情况的说明【例32-21】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说明——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的说明【例32-22】 关于中期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示例一)【例32-23】 关于中期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示例二)【例32-24】 关于中期确认和计量原则的若干应用示例(建造合同)【例32-25】 关于中期确认和计量原则的若干应用示例(提供劳务)第33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例33-1】 合并资产负债表(示例一)【例33-2】 合并资产负债表(示例二)【例33-3】 合并资产负债表(示例三)【例33-4】 合并资产负债表(示例四)【例33-5】 合并资产负债表(示例五)【例33-6】 合并资产负债表(示例六)【例33-7】 合并资产负债表(示例七)【例33-8】 合并资产负债表(示例八)【例33-9】 合并利润表(示例一)【例33-10】 合并利润表(示例二)【例33-11】 合并利润表(示例三)【例33-12】 合并利润表(示例四)【例33-13】 合并现金流量表(示例一)【例33-14】 合并现金流量表(示例二)【例33-15】 合并现金流量表(示例三)【例33-16】 合并现金流量表(示例四)【例33-17】 合并现金流量表(示例五)【例33-18】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34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例34-1】 基本每股收益【例34-2】 稀释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例34-3】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例34-4】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例34-5】 多项潜在普通股【例34-6】 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例34-7】 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例34-8】 配股第35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例35-1】 以业务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时的披露【例35-2】 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时的披露【例35-3】 以客户所在地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时的披露第36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例36-1】 关联方关系【例36-2】 关联方交易需要披露的内容第37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例37-1】 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示例一)【例37-2】 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示例二)【例37-3】 披露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例37-4】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的信息——贷款或应收款项【例37-5】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的信息——金融负债【例37-6】 减值损失【例37-7】 公允价值信息披露【例37-8】 信用风险
章节摘录
辞退福利——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丁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人当期损益: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丁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1)辞退福利包括:①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②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2)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的辞退福利应当计人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款项推迟至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的确认条件。 (3)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职丁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丁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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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1400多家上市公司施行,并于2009年开始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都要执行这套准则.之后,更广大的企业需陆续执行这套准则。新准则要求财会人员.熟练掌握新准则的概念框架.准确把握新准则的精體和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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