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国防工业 作者:刘川//王菲 页数: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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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作者在多年理论教学和外贸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全面、新颖、翔实的材料为支撑,对英文合同的文本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 本书的写作以三条线展开:第一条线是英文合同的语言特点,论述了英文合同的语词特点、语法和修辞特点以及合同文本制作的特点。第二条线是英文合同条款的法律属性,论述了这些条款的法律属性,其中不仅包括12条合同一般条款和9条合同常见条款,而且涵盖了其他同类著作极少涉及的14条合同特殊条款。第三条线是合同的分类方式,与前面两条线平行,内容涉及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提供了10种英文合同样本,并为每一种样本配以具体深入的评析,读者可以领略其独特的风格。 以上三条线的论述分别以若干合同条款为基础,读者不仅可以从知识的理性层面全面认识英文合同,而且还能从文本的感性层面了解英文合同的全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借此机会,作者感谢本书参考文献中的作者以及向本书提供英文合同样本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没有他们的帮助,本书设计的“全面、新颖、翔实”的特点是无法实现的。
内容概要
本书论述了英文合同的语言特点、英文合同条款的法律属性、英文合同的分类方式等三个方面内容,以全面、新颖、翔实的材料为支撑,对英文合同的文本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论述。
书籍目录
第1章 英文合同概述 1.1 合同基本知识 1.2 合同的分类 1.3 合同的文本形式 [思考与练习] 第2章 英文合同的语言特点 2.1 英文合同的语词特点 2.2 英文合同的语句特点 2.3 部分常见合同语词 [思考与练习] 第3章 英文合同首部/尾部的阅读与翻译 3.1 封面和目录 3.2 前言(当事人) 3.3 鉴于条款/过渡条款 3.4 证明、签字、盖章和附录 [思考与练习] 第4章 英文合同正文(一般条款)的阅读与翻译 4.1 定义条款 4.2 合同效力条款 4.3 担保条款 4.4 保密性条款 4.5 转让与变更条款 4.6 不可抗力条款 4.7 违约条款 4.8 赔偿条款 4.9 仲裁条款 4.10 期限与终止条款 4.11 管辖法律条款 4.12 通知条款 [思考与练习] 第5章 英文合同正文(常见条款)的阅读与翻译 5.1 商品名称条款 5.2 数量条款 5.3 质量条款 5.4 价格条款 5.5 支付条款 5.6 包装条款 5.7 保险条款 5.8 交货条款 5.9 纳税条款 [思考与练习] 第6章 英文合同正文(特殊条款)的阅读与翻译 6.1 货物所有权条款 6.2 产品销售条款 6.3 信用证付款条款 6.4 货币与汇率条款 6.5 税务、财务与审计条款 6.6 技术转让条款 6.7 知识产权条款 6.8 劳工条款 6.9 竞业禁止条款 6.10 不形成劳动关系的声明条款 6.11 设备、材料和工艺条款 6.12 临建工程、设备和材料条款 6.13 维修及缺陷条款 6.14 工程计量条款 [思考与练习] 第7章 英文合同样本及评析 7.1 来料力口工合同 7.2 订单式合同 7.3 货物买卖合同 7.4 信用证合同 7.5 海运提单合同 7.6 出口信贷合同 7.7 咨询服务合同 7.8 成套设备技术合同 7.9 招投标合同 7.10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附录[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要约(offer)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照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or),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也就是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受要约人一般说来没有约束力。 承诺(acceptance)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发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则必须在该期限内承诺;如果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则必须在“依照常情可期待得到承诺的期间内”(大陆法)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英美法)承诺。如果发出承诺时间迟于要约的有效期,则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须得到原要约人的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传递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提出的要求。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英美法认为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我国也采用投邮生效的惯例。德国等极少数国家采用“到达生效”的做法。 有些国家(如英、美、法等国)的法律要求,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具备另一个要素,英美法称为“对价”(considera-tion),法国法称为“约因”(cause)。英美法在解释对价的含义时,强调在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这一利益对等关系,即彼此间要提供“相互给付”(counterpart)。法国法认为约因指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immediate and direct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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