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人民卫生 作者:孙安修 页数:225 字数:355000
内容概要
本书选择典型、真实用药纠纷案例,简述用药经过、医疗鉴定,患方对纠纷处理的要求,医师用药思路,医院解决纠纷的看法,以及法官审案思路、判决结果。作者从用药的各个环节,剖析用药纠纷的是非功过,并提出合理化用药建议。 本书案例真实、丰富,代表性强,尤其适合医师、护士、药师、医院领导阅读,作者希望此书有助于提高用药水平、减少用药差错。对处于用药纠纷中的患者及家属,阅读本书有助于理解纠纷的性质,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
作者简介
孙安修,男,1966年7月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药理学硕士,临床药学硕士生导师,执业药师,先后在安徽、浙江、江苏三家大型医院从事临床药学、药事管理工作二十年。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中文论文20篇、英文论文2篇,编写《常用药品手册》一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药品质量纠纷 第一节 假药 一、假药亮菌甲素,患者用药后死亡 二、黄柏胶囊添加四环素,“梅花K”中毒成植物人 三、医院卖假药,患者获双倍赔偿 附录1 静脉输液中含虫子,患者反复高烧 附录2 脑蛋白水解物中含有絮状物,患者病情加重呈植物人 附录3 氯化琥珀胆碱当作抗生素静滴,治死3名幼女 附录4 使用非法自制药品,患者不愈,诊所买单 第二节 劣药 患者用欣弗后出现感染性休克、药物性肝损害、多脏器衰竭第二章 药师差错纠纷 第一节 医院制剂配制错误 一、戊二醛消毒液配制浓度过低,孕妇诱发龟分枝杆菌 二、氯化钠注射液毒素超标,7岁女孩输液死亡 第二节 发错药 一、10%氯化钾当作10%氯化钙,患儿静滴后死亡 二、优降糖当作乘晕宁,患者低血糖昏迷,诱发癫痫 三、甲硝唑当作碳酸氢钠,孕妇用药后新生儿先天性胆道闭锁 四、达美康当作扑尔敏,患儿出现低血糖反应 附录1 清开灵换成双黄连,16岁少年感冒被治死 附录2 安乃近当作复方新诺明,患者中毒 附录3 药师发错药,护士扎错针,3岁幼童殒命医院 第三节 剂量错误 山莨菪碱片剂量增加10倍,幼儿中毒成白痴 附录1岁半儿童使用环丙沙星,剂量扩大5倍第三章 医师用药纠纷 第一节 违反用药禁忌,选药错误 一、用痢特灵厌恶疗法戒酒,医院赔款12万元 二、脑外伤出血患者使用川芎嗪注射液,违反用药禁忌 三、十二指肠溃疡用地塞米松,患者出血死亡 四、地塞米松治肝炎,患者发生感染,右眼失明 五、疼痛注射曲马多掩盖病情,肠梗阻患者死亡 附录1 山莨菪碱止痛掩盖病情,患者肠坏死,医院赔偿220万元 附录2 大隐静脉剥脱术后,止血药使用不当、剂量偏大,促发或加重静脉血栓 附录3 硝酸银当作麻醉剂滴耳,患者鼓膜、面部灼伤 附录4 心肌梗死患者用平痛新,患者死亡 附录5 高血压患者用重组链激酶溶栓而死亡 附录6 未确诊用药,缺乏用药依据 第二节 剂量不当 一、有机磷中毒,阿托品用量太低,抢救无效,患者死亡 二、麻醉复合用药量过大,患者死亡,医师构成医疗事故罪” 三、大剂量米索前列醇催产,孕妇子宫破裂死亡 四、胃复安剂量偏大,患者出现椎体外系反应 五、百为坦未按个体化剂量给药,患者药物反应引争议 六、大学教师清开灵过敏,肾上腺素抗过敏剂量偏大 附录1 小诺霉素、654~2、胃复安三药混合肌注,超剂量用药 附录2 血速宁剂量过大,患者肺栓塞死亡 第三节 疗程不当 一、强的松长期服用,患者右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二、抗癌化疗用药停药不及时,患者死亡引争议 三、贺普丁使用疗程过长,医师未告知用药风险,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附录 地塞米松长期注射,导致患者股骨头坏死 第四节 给药途径不当 一、庆大霉素注射液滴耳治疗中耳炎,患者耳聋 二、静脉注射凝血酶,患者过敏死亡 第五节 配伍不当 一、红霉素配合克林霉素,患者过敏性休克并呈植物人 二、培氟沙星、氨茶碱配伍不当,培氟沙星过敏导致植物人 附录 头孢噻肟钠和碳酸氢钠配伍,患者死亡,医师吃苦 第六节 溶媒不当 糖尿病患者选用5%葡萄糖作溶媒,患者死亡,医院赔偿 第七节 过敏史未尽注意义务 一、鲁米那过敏后口服又肌注,患者过敏性休克致死,医师判刑 二、阿莫西林过敏还敢用青霉素?药品过敏令20岁女孩像80岁老太 三、罗氏芬过敏改用西力欣,静滴后患者死亡 四、利福平胶囊过敏,患者死亡 附录1 阿莫西林过敏改用青霉素,患者过敏致双目失明 附录2 青霉素过敏史患者,处方头孢菌素,医院承担30%责任 第八节 儿童与老人用药不当 ……第四章 护士用药纠纷第五章 预防用药纠纷第六章 输液反应纠纷第七章 药品不良反应纠纷第八章 中药相关性纠纷第九章 医院用药管理相关性纠纷第十章 无过错用药纠纷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药品质量纠纷药品质量是关系到老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假药、劣药伤人事件经常见诸报端,近年就有“齐二药”、“欣弗”、“梅花K”、“广东佰易”、“泗县疫苗”、“甲氨蝶呤”等事件震惊全国,也引起了国家领导层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处罚是较严厉的,但假劣药品仍在大量生产,进入医院,用于临床,造成患者致残、殒命,这反映了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健全,医疗体制、药品监管体系还有待改进与完善。第一节假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是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规定的成分不符也是假药。国家药监局禁止使用的药品,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变质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国家药监部门同样按假药对待。生产、销售假药的,药品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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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纠纷典型案例评析》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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