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作者:焦泉,王进 编著 页数:286
前言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已有20余年的发展历史,制度建设和相关法律研究已达到较高水平,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实践起步晚、发展快,缺乏形成知识产权法及法律实践的时间积累和思想沉淀,这些严重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绩效。如何提高知识产权法治绩效,如何实践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纲要,拓展知识产权法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科研工作不容规避的一个重要课题。目前,许多学者、研究生以此为题开展专项研究,取得了许多新的研究成果,但能够反映国内、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成果的教材还比较少,特别是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分支,反映该类课题研究的教材还比较匮乏。本书以权利主义为指导思想,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内涵、构建。探究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成功经验,必将为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高中国知识产权(特别是互联网版权)法律保护水平、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发展,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 本书的亮点归结为“内容全面”、“标题新颖”、“案例详实”。与同一类型的教材相比。本书侧重把理论教学、案例教学和课程设计教学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强调整体能力的培养。本书从内容上来讲,突出了“用”;从难度上讲,更加符合学生的实际特点和社会对专业人才的实际需求:从习题和教辅资源上来说,强调“考教分离”与“以练代讲”。具体来说,本书从知识产权研究的专业角度,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规范的研究模式,在总结目前国内、国际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新颖的研究观点;以知识产权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两大部分为成书框架,详略得当,成文思路清晰,较其他同类书籍更具有法律实务指导性和可读性: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课程教材为编写目的,提供有丰富的案例分析和复习思考题,具有实用性和新颖性。需要具体案例分析的读者,可直接与编者联系。
内容概要
本书从知识产权研究的专业角度,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规范的研究模式,在总结目前国内、国际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新颖的研究观点。全书以知识产权和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两大部分为框架,详细介绍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等内容。 全书内容详略得当,成文思路清晰,较其他同类书籍更具有法律实务指导性和可读性。本书提供丰富的案例分析和复习思考题,具有实用性和新颖性。需要具体案例分析的读者,可以直接与作者联系。 本书适合作为法学类、经济学类、管理学类、教育学类等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材,也可供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网络媒体工作者等阅读使用。
书籍目录
上编 普通知识产权概论 第一部分 总论 第1章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1.1.1 知识产权的普遍定义 1.1.2 知识产权现有定义存在的问题 1.2 知识产权的范围 1.2.1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1.2.2 狭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1.2.3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范围 1.3 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3.1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1.3.2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4 知识产权的主体 1.4.1 知识产权主体的定义 1.4.2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 1.4.3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 1.4.4 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奉行的原則 1.5 知识产权的客体 1.5.1 知识产权客体的定义 1.5.2 知识产品的类别 1.5.3 知识产品的特点 1.6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救济 1.6.1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6.2 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对象与属性 1.6.3 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的归责原則 1.6.4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1.7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1.8 知识产权制度的和谐价值目标 1.8.1 知识产权制度和谐价值的正当性 1.8.2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谐价值的实现 1.9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1.9.1 知识产权在民法中的地位 1.9.2 知识产权法立法与民法典 1.9.3 关于知识产权双重立法模式的思考与建议 复习思考题 案例选登 第二部分 著作权 第2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 2.1 著作权的概念 2.2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2.1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2.2.2 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2.3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2.3.1 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 2.3.2 建国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 2.3.3 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 2.4 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 2.4.1 《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 2.4.2 其他基本法律法规 2.4.3 国际条约 2.5 著作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区别 ……下编 网络知识产权概论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在传统民法中,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物必有体有形”。这种以有体物为中心构建的财产权法律体系的制度惯性保持到了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作品、商标、专利技术、未公开的信息等知识产品的产生,主要发生在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中,它们均不具有传统物权法上的“形”与“体”的特征,且具有稀缺性,其虽然无形,但可以进入交易领域,并且通过对它们的运用,确实能够带来有形财产的增加。例如.对专利与商标的使用,可以为商品带来高额的附加值,使该商品的所有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一种相对有利的地位。这种附加值的来源就是知识产品的财产性。知识产品是来源于人类智力创造活动的、数量较为有限且能够带来精神与物质双重价值的智力创造成果,符合财产的判断标准与要求。与知识产品有关的财产关系,当然应归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之列。 2.知识财产的非物质性 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相比,知识产品在存在、利用与处分形态方而表现出其独有的特征。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人们对它的占有只是一种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可以为他人具体占据,但对于作为智力活动产物的知识产品来说,他人不可能进行这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与控制。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要获得民事法律保护,就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这是知识产权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知识产品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并且不会像有形物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也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即知识产品不可能因实物形态的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的情形,其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的届满而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可见,知识产品是一种不同于有体物的无形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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