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2-07出版) 作者: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 页数:274
内容概要
加强邮政管理部门法制能力建设,推进行业依法治理,是促进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的《邮政行业法律法规汇编》收录了与邮政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11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9篇、地方法规11篇、地方政府规章4篇,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书籍目录
一、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信访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三、部门规章 1.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2.集邮市场管理办法 3.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 5.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6.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7.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8.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 9.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 四、地方法规 1.四川省邮政条例 2.陕西省邮政条例 3.湖南省邮政条例 4.辽宁省邮政条例 5.山西省邮政条例 6.贵州省邮政条例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8.江西省邮政条例 9.黑龙江省邮政条例 10.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 11.海南省邮政条例 五、地方政府规章 1.广东省邮政业管理办法 2.广东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办法 3.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 4.江苏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编辑推荐
《邮政行业法律法规汇编》可供邮政行业从事经营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