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人民交通 作者:姚时俊 页数:364
前言
《汽车驾照考领指南》于2005年1月出版,该书按照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的要求,详细介绍了机动车驾驶证常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相关知识以及道路和场地驾驶操作技能,深受广大新驾驶人的欢迎和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交通安全形势的变化,公安部为进一步加强驾驶证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6年12月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首次修订(公安部第91号令),从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首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了驾驶人考试标准,对严重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和重点车型驾驶许可申请条件等内容也作了较大调整。2009年12月,公安部再次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修订(公安部第111号令),并于2010年4月1日在全国开始施行。再次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内容,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从而使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新规定的施行对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提高新驾驶人的安全行车技能和安全行车意识,在源头管理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的要求,我们此次又对《汽车驾照考领指南(第2版)》进行了修订。详细介绍了2008版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程序和考试的科目、内容、合格标准,系统叙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详细阐述了汽车基础知识、道路和场地驾驶技术。全书紧紧围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科目进行编写。内容实用、编排规范、通俗易懂、图文并茂,是考领汽车驾照的良师。 本书由姚时俊主编,副主编为闫斌、李涛,参加编写的还有黎才武、吴立祥、王泗禹、李涵露、徐瑞瑞、朱丹宁、张伟、李霖和郭淑琴,配图为杨立涛。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足、欠妥和错误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严格按照201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要求进行编写,详细介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道路和场地驾驶操作技能,并附有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题库。 本书可供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汽车驾驶人培训单位的学员和教练员以及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考试员学习使用,亦可供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学习新法规,进一步掌握安全驾驶和汽车运用知识自学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机动车驾驶证考领须知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三节 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 刑法与民法通则 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节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 道路交通信号 第一节 道路交通信号灯 第二节 道路交通标志 第三节 道路交通标线 第四节 交通警察手势信号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知识 第一节 汽车构造常识 第二节 汽车仪表与安全装置 第三节 汽车维护 第四节 文明驾驶知识 第五节 汽车应急避险知识 第六节 伤员急救知识 第七节 常见危险化学品常识第五章 汽车基础驾驶 第一节 汽车操纵装置的操作要领 第二节 汽车操纵开关的操作要领 第三节 汽车基础驾驶操作要领第六章 汽车场地驾驶 第一节 桩考 第二节 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第三节 侧方停车 第四节 通过单边桥 第五节 曲线行驶 第六节 直角转弯 第七节 限速通过限宽门 第八节 通过连续障碍 第九节 百米加减挡 第十节 起伏路驾驶第七章 汽车道路驾驶 第一节 一般道路驾驶 第二节 复杂路段驾驶 第三节 复杂道路驾驶 第四节 特殊环境驾驶 第五节 高速公路驾驶第八章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辅导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第二节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第三节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四节 考前准备与应试技巧附录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题库参考文献交通标志标线
章节摘录
④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5)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需提交的资料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所需资料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交以下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是指:(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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