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平安

出版时间:2006-6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编  页数:95  字数:168000  

内容概要

本书围绕“以人为本,关注生命”的安全理念,全面介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点,对工序作业中的安全要点,以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各环节的安全作业要点进行了阐释。本书重点突出,要言不繁,对一些重要的安全禁忌事项还配以幽默活泼的卡通画,是一本非常适合于一线施工人员学习的“施工安全一本通”。    本书可作为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材,也可供施工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学习参考。

书籍目录

综合篇  1 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1.1 法律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    1.2 法律法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3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1.4 职业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  2 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2.1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基本要则    2.2 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要则    2.3 作业人员对工程项目应了解的安全要点    2.4 作业人员应接受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2.5 发生事故后,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3 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要点  4 施工现场安全要点    4.1 施工临时用电安全要点    4.2 施工现场防雷安全要点    4.3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要点    4.4 施工现场交通措施安全要点  5 工序作业中的安全要点    5.1 模板作业场地安全要点    5.2 摸板支立与拆除安全要点    5.3 支架与脚手架施工安全要点    5.4 钢筋施工安全要点    5.5 焊接施工安全要点    5.6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点    5.7 高处作业安全要点    5.8 拆除作业安全要点    5.9 施工电梯安全要点    5.10 水上作业安全要点公路工程篇  1 施工测量安全要点  2 路基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2.1 清理现场安全要点    2.2 土方工程安全要点    2.3 石方工程安全要点    2.4 防护工程安全要点  3 路面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3.1 基层施工安全要点    3.2 沥青路面施工安全    3.3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安全要点  4 桥涵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4.1 一般安全要求    4.2 基础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4.3 墩台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4.4 上部构造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4.5 混凝土构件运输安全要点    4.6 预制构件运输安全要点  5 遂道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5.1 说明    5.2 洞口工程安全要点    5.3 开挖、凿孔与爆破作业安全要点    5.4 支护与衬砌作业安全要点    5.5 竖井与科井上、下安全要点    5.6 通风、防尘、照明、排水及防火安全要点    5.7 通过煤层、瓦斯区、采空区的施工安全要点  6 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安全要点    6.1 雨季施工安全要点    6.2 冬季施工安全要点    6.3 高温季节施工安全要点    6.4 夜间施工安全要点  7 公路工程施工常见安全事故 水运工程篇  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点  2 施工船舶安全作业要点  3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4 水运工程施工常见安全事故

章节摘录

书摘安全生产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劳动条件、实现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而采取的总的措施,施工生产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法律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筑法》有关规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控诉。    法律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企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妥善处理:    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职业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标准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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