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作者:《实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编委会 编  页数:521  

内容概要

  本书依据2012年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科目的考试内容和要求编写而成。针对2012年该科目大纲中新增和删减的内容,本书中相应进行了增补和删改。对大纲中要求掌握、熟悉和了解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汇编和梳理。同时附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科目的考试大纲。
  本书既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复习资料,也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一部实用的法规政策工具书,同时也适用于环境管理人员、科研院校的教学人员以及其他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人员。

书籍目录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四、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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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书的质量不好,一般吧
  •   发货速度慢,一天下的订单,迟了三天才到。包装很好,可是一打开就傻了,跟二手甚至三手的似的,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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