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作者:林源 页数:167 字数:2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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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作者详细阐述了诸多关于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并提出了深刻的思考。全书内容包括5章:绪论,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理论与实践,建筑遗产的价值,建筑遗产保护的国家制度以及建筑遗产的保护。书中文字朴质晓畅,读来亲切真实。内容详尽,专业知识性强。
本书可供高校建筑学专业、城市规划专业、风景园林专业师生参考使用,也可作为相关领域专业人员指导参考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理论与实践
第三章 建筑遗产的价值
第四章 建筑遗产保护的国家制度
第五章 建筑遗产的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选定标准,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定义得也不够详细和全面。“历史文化名域”、“历史文化街区”,都应该是指历史、文化积淀丰富的城镇和街区,而且这种积淀应该主要表现为数量较为可观的、物质的、有形的建筑遗产,否则会使人难以感受到、体验到历史与文化的积淀。在实际情况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拥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称号的城镇、街区,显然是已经丢失了历史的面貌,混杂在毫无特色、面目雷同的所谓现代化城镇中。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大致有两类,一是有些城镇历史确实悠久而且内容丰富,但是这种悠久和丰富只是存在于文献中,存在于历史记录中,到今天几乎没有留存下什么实在的、可视的、有形的遗产;二是有些城镇留存下来的遗产以可移动文物或地下遗址为主,按照通常处理可移动文物的方式——在博物馆中集中收藏集中展示,这些文物大多会脱离原生的环境成为孤立存在的展品、藏品,与其本来赖以存在的空间与环境不再有什么联系。地下遗址若没有条件进行展示,常以回填方式处理,继续以隔绝的、孤立的状态存在。所以,《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见前注),对其中的“文物”应该有更进一步的说明和更明确的界定。需要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应该是指具有实在的、可视的物质形体、能使人置身其中直接感受与体会历史、传统、文化,并能够形成美好景观的空间及环境。这同时也就决定了构成它们的主要元素是建筑遗产,而且是达到一定数量的、彼此之间具备某种内在的时间或空间关联的建筑遗产,这就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定义中“文物”所指的主要含义。 相当长时间以来我国文物领域重视可移动文物多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习惯也反映在《文物保护法》的控制性规定中,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上是破坏可移动文物的行为,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主要是行政处分和罚款,也就是说在我国破坏珍贵的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毁掉一个历史城市或拆除一座古代建筑的行为却不会受到与其造成的后果相当的、足够严厉的处罚或刑事责任。 3.有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有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文物保护法》、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文物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有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地方性的“文物保护法”,包括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保护管理办法、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是各地区以“文物保护法》为原则和根本,结合本地区文物的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的,在内容构成与具体规定上都与《文物保护法》基本一致;二是针对某一类型的文物,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制定的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或办法,内容侧重于具体的保护范围划分、保护管理机构设置、保护管理措施等;三是针对某一个不可移动文物制定的保护管理办法或规定,其主要内容也是关于保护范围划分、保护管理机构设置、保护管理措施等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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