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 作者: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 编 页数: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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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纳入了现行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建筑设计第二篇 建筑设备第三篇 建筑防火第四篇 建筑节能第五篇 勘察和地基基础第六篇 结构设计第七篇 抗震设计第八篇 鉴定、加固和维护第九篇 施工质量第十篇 施工安全
章节摘录
4.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4.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2当灭火对象高度较高、面积较大时,或在消防炮的射流收到较高大障碍物的阻挡时,应设置消防炮塔。 4.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4.3.3 水炮系统灭火双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4.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4.3.6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及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 5.6.1 当消防泵出口管径大于300mm时,不应采用单一手动启闭功能的阀门。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远控阀门应具有快速启闭功能,且密封可靠。 5.6.2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控制阀和需要启闭的阀门应设启闭指示器。参与远控炮系统联动控制的控制阀,其启闭信号应传至系统控制室。 5.7.1 消防炮塔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其结构强度应能同时承受使用场所最大风力和消防炮喷射反力。消防炮塔的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5.7.3 室外消防炮塔应设有防止雷击的避雷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保护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6L/s。 6.1.4 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 6.2.4 工作消防泵组发生故障停机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1 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 6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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