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 编写 页数: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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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套书自2004年出版以来,对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三类人员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调整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新问题的出现,对本套书第一版的内容予以调整和完善。本套书的修订原则是基本保持原框架不变,章节作适当调整,内容坚持删旧补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概述部分,主要增加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我国近年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特点及规律分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理论与方法;体制部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刑法修正案(六)”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部分进行修订;制度部分,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修改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同时依据近年来出台的工作导则、审查办法、管理规定和标准条例,对内容作了适当的增减和调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依据我国近年来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增加了典型事故的专项预防技术内容:依据近年来修订的规范和标准及技术规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据近年来新发布和修改的各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和通知,对相应部分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整理和归类,补充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删补了一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本套书的试题部分也进行了相应的删改和补充。本套书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大专院校和行业协会的专家学者修订。本套书在修订过程中得到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站、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帮助。由于我们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不少疏漏之处,真诚希望读者能够提出宝贵意见,予以赐教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二部分,第一部分有4章,分别是绪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第二部分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试题。 本书可满足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需要,适用于土建、安装、市政及装修等专业施工人员使用,既可作为培训教材,也可供相关专业人员参考使用。
书籍目录
前言第1章 绪论 1.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 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立法历程第2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2.1 法律 2.2 行政法规 2.3 部门规章 2.4 规范性文件 2.5 工程建设标准 2.6 国际公约第3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3.1 法律责任概述 3.1.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1.2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3.1.3 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3.1.4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3.1.5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区别 3.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的内容 3.2.1 违反《建筑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3.2.2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3.2.3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3.2.4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法律责任 3.2.5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3.2.6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责任第4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1 法律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节选) 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选) 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 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 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节选) 4.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 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选) 4.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选) 4.2 行政法规 4.2.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2.3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2.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2.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2.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4.3 部门规章 4.3.1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4.3.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4.3.3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4.3.4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节录) 4.3.5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3.6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3.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4.3.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3.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3.10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4.3.1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4.3.12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4.3.13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3.1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4.3.1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4.3.16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4.4 规范性文件 4.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4.4.2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4.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4.4.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4.5 国际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附录 试题
章节摘录
一是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违反规定可处罚20~50万元;二是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措施费用(责令改正逾期可停工);三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违反规定可处罚20—50万元;四是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有关资料,并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五是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安全条例》中对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需要。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安全条例》对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防止因设计不合理产生坍塌等施工安全事故:一是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指导意见;二是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条例》还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承担的三个方面的安全责任:一是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是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三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对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施工起重机械等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3.关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安全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是施工单位在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时,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准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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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2版)》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编写的,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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