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交通事故

出版时间:2006-10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作者:谷正气  页数:116  字数:84000  

内容概要

本书依照2004年汽车保险条款,从服务于广大车主、汽车驾驶员的角度出发,介绍了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内容,并列举了典型的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分析了交通事故的处理问题、赔偿问题,并总结出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处理方法和赔偿程序。本书内容丰富,实用性强,是广大车主、驾驶员进行汽车保险与索赔、应对交通事故、保护自身权益的实用资料。

书籍目录

前言第1章 汽车保险基础知识  1.汽车保险史话  2.了解汽车保险  3.保险的四大原则  4.汽车保险政策  5.新车险条款解读  6.汽车保险的新动向  7.影响汽车保费的新因素  8.保险合同  9.保险责任  10.常用保险术语解释  11.如何防止无效保单  12.汽车保险常见问题解疑  13.暂保单的作用第2章 如何投保汽车保险  1.投保的四项原则  2.投保方式  3.投保流程   4.汽车保险基本分类  5.基本险及险种责任  6.附加险及险种责任  7.汽车保险单证  8.投保方案选择  9.如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10.如何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11.新车主如何确定汽车保险金额  12.二手车如何上保险  13.如何办理退保手续  ……第3章 行车意外情况和交通事故处理第4章 车辆保险索赔与理赔第5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诉讼

章节摘录

  29.赔偿金计算案例(一)  (1)案情  原告张某,被告耿某,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雇被告为其驾驶鲁A  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01年12月14日,原  告以及其另一雇员李某乘坐被告驾驶的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运输章丘大葱  ,23时50分,当车行至博孤路垦利路段,与垦利县胜陀镇宋家村宋某驾驶的  山东E一33410小型拖拉机相撞,造成一同乘车的李某受伤。因原、被告未表  明其雇主、雇员身份,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行车不注意安全,对事故负主要  责任;宋某夜晚在行车道停车未设立警示性标志,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原告  张某与李某对事故不负责任。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  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出面代表被告在交管部门签了调解协议书,并  根据调解书进行了赔偿。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单据,认定原告支付李某医疗  费和支付救援、吊车等费用6733,2元,李某与被告在为原告所雇佣期间,  原告未给两雇员购买保险。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雇佣的驾驶员,原告已支付李某医疗费等各种费  用12665.61元,现向被告予以追偿。被告辩称,被告是正确履行职务,无故  意和重大过失,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未经被告授权擅自  代表被告到交警部门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无效。因此,应予驳回原告之诉讼  请求。  (2)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被告系原告雇员,原告雇被告为  其驾驶鲁A一61707农用运输车,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工资800元。2001年12  月14日,被告按原告要求驾驶原告的农用三轮车运葱,在深夜行车,被告未  能完全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  责任,原、被告未表明雇主、雇员身份,原告以被告名义对外进行了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但对原、被告双方内部之雇佣关系来讲,  被告系按原告要求深夜行车,原告未对行车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且原告系经  商营利,其所获收益远远要大于其向被告支付的固定工资,理应承担风险,  故对事故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对该事故虽非故意,  但作为驾驶员未尽到应注意行车安全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赔偿原告  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经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参考原告经济损失数额和原被  告的收益状况,遂判决:①被告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2020元;②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均未上诉。  30.赔偿金计算案例(二)  江某在出车祸死亡后,其妻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  告人李某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外,还需赔偿其腹中胎儿出生后的生  活费。近日,经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调解,李某赔偿程某各种损失共计10  多万元,其中包括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85万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  例胎儿索赔案。  2005年2月3日,李某驾驶大货车在婺源县城违章超车,与一摩托车相碰  撞,造成驾驶摩托车的江某当场死亡。检察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婺源法  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江某的妻子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  程某已怀有身孕,她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外,还要求赔偿未出  生子女的生活费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胎儿出生后本应由程某和被害人江某共同抚养,现江某  被撞身亡,胎儿出生后的被抚养权利已实际遭受侵害,未出生胎儿也是受害  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  李某自愿赔偿了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85万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0多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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