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作者:陈仗榴 编 页数:373
内容概要
本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和全国高等农林院校“十一五”规划教材,在第二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的基础上,对内容和章节划分均做了必要的修订,以求更好地适应我国兽医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本版教材全书分15章,内容包括,总论:药效动力学,药物动力学,影响药物的因素及合理用药,药物管理与法规;各论:外周神经系统药理,中枢神经系统药理,血液循环系统药理,消化系统药理,呼吸系统药理,生殖系统药理,皮质激素类药理,自体活性物质与解热镇痛抗炎药理,体液和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理,营养药理,抗微生物药理,消毒防腐药,抗寄生虫药,特效解毒药。本教材除可用作高等农林院校动物医学专业的本科教材外,也是兽医、畜牧科研人员、兽药企业的研发人员、医学教学和科研人员,以及公共卫生、动物保护和兽医临床工作者有益的读物。
书籍目录
第三版前言第二版前言绪论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药物对机体的作用——药效动力学 一、药物的基本作用 二、药物的构效关系和量效关系 三、药物作用机制 第二节 机体对药物的作用一一药物动力学 一、药物的跨膜转运 二、药物的体内过程 三、药物动力学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影响药物作用的因素及合理用药 一、药物方面的因素 二、动物方面的因素 三、饲养管理和环境因素 四、合理用药原则 第四节 兽药管理 一、兽药的管理法规和标准 二、兽药管理体制 三、兽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四、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复习思考题第二章 外周神经系统药理 第一节 肾上腺素能神经药 一、拟肾上腺素药 二、抗肾上腺素药 第二节 胆碱能神经药 一、拟胆碱药 二、抗胆碱药 三、肌肉松弛药 第三节 局部麻醉药 第四节 皮肤黏膜用药 一、保护剂 二、刺激剂 复习思考题第三章 中枢神经系统药理 第一节 镇静药和安定药 一、吩噻嗪类 二、苯二氮革类 三、丁酰苯类 四、肾上腺素能受体激动剂 五、其他 第二节 镇痛药 第三节 全身麻醉药 一、概述 二、吸入麻醉药 三、注射麻醉药 第四节 中枢兴奋药 复习思考题第四章 血液循环系统药理 第一节 作用于心脏的药物 一、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的药物 二、抗心律失常药 第二节 促凝血药和抗凝血药 一、血液凝固系统 二、纤维蛋白溶解系统 三、常用促凝血药 四、常用抗凝血药 第三节 抗贫血药第五章 消化系统药理第六章 呼吸系统药理第七章 生殖系统药理第八章 皮质激素类药理第九章 自体活性物质和解热镇痛抗炎药理第十章 体液和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理第十一章 营养药理第十二章 抗微生物药理第十三章 消毒防腐药第十四章 抗寄生虫药第十五章 特效解毒药附录 一、中文药名索引(以汉语拼音为序) 二、英文药名索引(以字母顺序为序)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兽药注册制度兽药注册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做出是否同意进行兽药临床或残留研究、生产兽药或者进口兽药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制度。 兽药注册包括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变更注册和进口兽药再注册。境内申请人按照新兽药注册申请办理,境外申请人按照进口兽药注册和再注册。新兽药注册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药的注册申请。进口兽药注册申请,是指在境外生产的兽药在中国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是指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 3.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对兽药使用者而言,除了《兽药使用指南》以外,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也是正确使用兽药必须遵循的有法定意义的文件。《条例》规定了一般兽药和特殊兽药在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的内容。兽药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并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以避免与人用药品混淆。凡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兽药,包装上的标签及所附说明书的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提供兽药信息的标志及文字说明应当字迹清晰易辨,标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贴不牢等现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使用。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必须注载以下内容:①兽药的通用名称,即兽药国家标准中收载的兽药名称。通用名称是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1NN)的简称,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只标注兽药的商品名。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兽药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②兽药的成分及其含量,兽药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标明兽药的成分和含量,以满足兽医和使用者的知情权。③兽药规格,便于兽医和使用者计算使用剂量。④兽药的生产企业。⑤兽药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号)。⑥产品批号,以便对出现问题的兽药溯源检查。⑦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兽药有效期是涉及兽药效能和使用安全的标识,必须按规定在兽药标签或说明书上予以标注。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包括休药期)等涉及兽药使用须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的事项。 特殊兽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警示标志。为了便于识别,保证用药安全,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兽药,必须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和说明书中注明,并印有符合规定的标志。 4.兽药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必须经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属于非法的兽药广告,不得发布或刊登。 《条例》还规定,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兽药的说明书包含有关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基本科学信息,主要包括:兽药名称、性状、药理毒理、药物动力学、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有效期限、批准文号、生产企业、批号等方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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