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保险和渔船安全论文集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作者:孙颖士  页数:315  

内容概要

  渔业保险和渔船安全是一个相对狭窄偏僻的研究领域,在大专院校和研究院所基本被边缘化,报刊也没有自己的学术平台,因而研究成果甚少。《渔业保险和渔船安全论文集》作者既有长期基层工作经验,又有丰富的全国层面工作经历,具有渔业海事处理专家、渔业保险实际操作者特殊身份,其研究有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有切中焦点难点的敏锐,有长期跟踪研究的优势。其研究的范围也十分广阔,涵盖了渔船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外国渔业保险、渔业保险政策和模式、渔船安全管理、船员安全事故分析、渔业渔船海事统计、防风减灾和渔港监督管理等诸多内容。对渔业保险和安全的经营业者、管理者、组织者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渔人小品部分是作者业余时间的文学爱好,奉献给读者交流与分享。

作者简介

  孙颖士,1957年生。大连理工大学造船系工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研修班毕业。高级工程师。曾任辽宁渔港监督局局长。现任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兼任中国渔业协会副会长、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副会长、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当代作家评论》董事会董事;《中国渔业经济》编委会编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等多项职务。长期从事渔业经济、渔业安全、渔业保险和海事处理等管理和研究工作;也为报刊撰写专栏文章。编著出版专业书籍10种,发表论文几十篇,2005、2006、2007、2008年连续有论文被《中国渔业年鉴》选用。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部分 渔业保险导言论现代渔业建设中的渔业保险制度中国渔业政策性保险实践中的几种模式我国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发展脉络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十四年的基本实践和主要经验中国农业政策性保险研究十五年综述论渔船船员风险和渔业保险十年一剑海不扬波积极稳妥地发展我国渔船船东互保事业韩国水产养殖品政策性保险试点情况研究台湾地区渔船保险制度研究日本渔船保险制度研究韩国渔业政策保险研究与分析日本、韩国的渔船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水产养殖保险起步艰难任重道远第二部分 渔船安全导言论新时期我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国渔船碰撞事故分析中国渔船船员职业安全分析渔船船员生产事故死亡经济赔偿问题的思考论近年台风等海洋灾害对我国渔业的影响对渔业船舶安全问题的认识与行动试论渔船与商船的碰撞事故辽宁省渔业船舶近十年海损事故综述紧迫而艰巨的任务--谈小型渔船安全工作综合治理海隆号冷藏加工船火灾事故分析对我国渔船安全统计分析的思考--《中国渔船安全分析报告(1999~2003)》前言对我国渔船安全统计分析的再思考--《中国渔船安全分析报告(1999~2005)》前言我国渔业船舶事故统计制度研究对我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形成的研究现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结果偏少的原因分析附文 渔人小品导言学无止境学习之妙月末盘点深化问题投资生命培育思想读什么读到中年感觉心跳百年风采走出来午夜灯光少点遗憾读书度人与科学同行书房像什么?书能治俗历史的负担读读停停文章的灵魂平静地面对“图文时代”的到来你最近读什么书了?后记

章节摘录

  1.国内渔业保险的探索和实践我国渔业保险是发展比较早的险种,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就设有险种,开始经营。1982年我国恢复保险业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与农业部合作开展渔船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在90年代初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1994r年由农业部主导,民政部批准成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2007年更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经历长达14年的实践和探索,目前国内渔业保险的发展主要有四种模式:  一是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主导的模式。由协会制定条款并出具保单,各办事处、代办处、分理处按权限开展承保理赔业务,由协会统一安排再保险以分散巨灾风险。  二是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省地方渔业互保协会的共保模式。由地方协会出具保单或联合出具保单,按比例承担风险,按协议处理承保、理赔业务,参照保监会规定安排再保险。如浙江、山东渔业互保协会的合作模式。三是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共保模式。按协议由双方或单方出具保单,分工承保,理赔业务。如上海、海南、福建的渔业保险试点模式。四是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省互保协会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共保模式。有省互保协会出具保单,  三方按比例承担风险,按协议处理承保、理赔业务,如广东省的试点模式。除这四种模式之外,在一些地区商业保险公司也经营一些渔业保险,但规模不大,没有政策性扶持,我国渔业保险市场基本上是由全国渔业保险系统所主导。  2008年渔业保险将达到5亿元左右,农业部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补贴也已达到8000万元。在我国渔业保险制度的探索中出现这么多模式,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创造性,也来源于渔业主管部门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推动和指导。也基本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向。从法律法规上讲,国家对互助保险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体制、机制和产权关系等都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要求一个统一的模式于法无根、于规无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这对协会基层组织的建立产生了极大地限制,严重制约协会自下而上整体发展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制和机制。从财政补贴上讲,地方政府补贴先行,国家财政补贴滞后。开展渔业保险有些省、直辖市十分重视,给政策、有补贴,这样有法人地位的地方渔业互保协会成为政策性保险的主体就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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