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农药残留限量管理新法规

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作者: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编著  页数:1904  字数:3595000  

前言

农药的使用在提高农业产量的同时也对食品安全和环境构成了一定直接和潜在的风险。欧盟作为全球农药重要的研发生产基地和商业市场,也是食品安全管理最为严格的地区。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农药产品及最高残留限量的管理,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体系。考虑到欧盟建立后政治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农药及残留限量的管理也在不断改进。欧盟以指令和法规的形式允许在科学基础上建立农药最高残留限量(MRLs),以确保包括婴幼儿在内的全体消费群体的安全,同时还要求欧盟和成员国共同承担相关的责任。欧盟1991年颁布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91/414/EEC指令,可以说是农药管理的一个里程碑,对现有的农药进行了大清理,建立了关于农药产品市场准入的统一体系,而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则由相应的指令负责管理。根据欧盟2008年1月28日颁布的数据,欧盟目前已经审议过的植物保护产品活性成分共有1150种,包括917种现有物质、139种新物质和94种其他物质。而经过审议之后,已经列入91/414/EEC指令的附件Ⅰ,可以在欧盟境内授权使用的活性成分有176种,仍然在进行审议的活性物质有362种,已经撤销登记的物质有675种。欧盟之前主要通过4项指令分别负责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管理,分别是:(1)建立部分水果和蔬菜MRLs的理事会指令76/895/EEC;(2)建立谷类及谷类食品MRLs的理事会指令86/362/EEC;(3)建立动物源性产品:MRLs的理事会指令86/363/EEC;(4)建立包括水果和蔬菜在内的植物源性产品的MRLs的理事会指令90/642/EEC。目前欧盟农药残留限量管理存在的问题是,在4项分散的关于建立MRLs的指令中,对于食品和饲料的分类没有统一,对于某些特殊情况难以处理。欧盟建立后,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共同体水平的MRLs的指南,进一步对农药MRLs进行统一,也是今后欧盟内部市场一致化的需要。随着欧盟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食品安全管理逐渐统一,特别是2002年欧盟颁布了178/2002法规,建立了食品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作为负责食品安全的独立咨询机构,欧盟意识到有必要在农药残留限量方面建立统一的法规进行管理。同时考虑到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农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影响的风险评估数据不断更新,有必要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进行修订和调整。

内容概要

396/2005法规所实施的农药残留限量的整合,首先解决了原有的农药残留限量管理法规过于分散,建立统一的法规更有利于操作和执行。同时,欧盟也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数据,补充了一部分农药的MRLs,对于农产品贸易,特别是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到欧盟,带来了很大的益处。减少了采用最低检测限(LOD)作为MRLs数值的情况,有利于国际农产品贸易。考虑到一些产品在消费者膳食和贸易中的相关性,178/2006法规建立了详细的产品分类,MRLs也尽可能地按照相似或者相关的一组产品制订,更加科学合理。396/2005法规同时规定了MRLs的数据提交和申请程序,制订、修改和删除程序,欧盟的官方控制、报告和批准、违反农药MRLs管理的紧急措施等,与之前的农药残留限量管理法规相比,396/2005法规更加突出食品安全的整体性,以保护消费者为最高目的,体现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的预防性原则、风险分析原则、透明度原则、可追溯原则和食品生产者责任等,农药残留的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随着国际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全球化问题并越来越引起重视,农药残留在农产品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欧盟作为世界上科学技术最为先进和食品安全管理最完善的国家/地区之一,其农药残留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其他国家农药管理的发展方向。借鉴发达国家的已有经验,对完善我国农药残留限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适合农产品和食品领域的政府管理人员、科研院所、高校师生、农产品检测机构、进出口企业管理人员参考使用,对从事农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研究人员和企业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章强华,推广研究员,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首席专家,浙江大学安全农产品研究中心顾问、客座教授,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特聘研究员。从事植物保护工作40余年,多次获得科技部、农业部及浙江省科技厅、农业厅的科技进步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2)。近年来主要从事国内外食品/农产品安全法规与标准的研究,先后在《农药》、《中国蔬菜》、《中国茶叶》等发表相关论文数十篇,并出版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基本法及其研究》、《韩国食品卫生新法规》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研究和实用指南》等代表性著作,主持起草了《出口茶叶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国家标准和《西兰花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4项浙江省地方标准。参与多项WT0/TBT-SPS通报的评议工作,与国外相关机构进行交涉,评议意见多次被采纳,对保护我国农产品贸易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书籍目录

前言一、396/2005法规,欧盟关于动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管理,修订91/414/EEC指令二、178/2006法规,对396/2005法规的修订(附件Ⅰ)三、149/2008法规,建立具体的农药残留限量的法规四、欧盟已经停止授权的农药名单附录Ⅰ  药品中文名称索引附录Ⅱ  药品英文名称索引

章节摘录

插图:(13)应该采用农药残留监控的详细规则,以便补充欧盟内食品饲料监控总则。(14)同时,考虑到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必须承认有些消费者意识到了农药会带来的风险。向公众全面解释这些风险是非常重要的。(15)成员国应该考虑是否有可能公布那些农药残留超出最高允许量的产品生产公司的名单。(16)在2002年5月7日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中“有关动物饲料中不受欢迎物质”的指令2002/’32/’Ec中规定了动物饲料的详细规则,其中包括饲料销售、储存和动物饲养①。但是对于某些食品,不可能确定最终是转变成食品还是饲料,因此这些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对人类安全的同时,对动物也应该是安全的。所以,本法规中陈述的这些规则,除了适用于动物营养的特别规则之外,也适用于上述这些产品。(17)有必要在欧盟层面上界定植物和动物源产品的最高残留限量监控的规定、监控和汇报术语。2004年4月29日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第882/2004号法规是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②规定实行官方监控的法规。对于成员国来说,根据这个法规采用适当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18)76/895/EEC号指令规定成员国可以授权比现行欧盟授权的最高残留限量更高的限量值。但是不同的最高限量值可能会在欧盟市场上产生矛盾,所以应该消除这种可能。(19)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的测定需要考虑繁琐的技术因素,并且还需要对消费者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因此,不可能立即对目前在指令76/895/EEC中规定的农药残留的最高残留限量或者欧盟未规定的限量进行规定。(20)应当在欧盟层面上规定制定农药残留最高限量需要的最少数据。(21)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没有经过授权的农药可能出现在环境中的时候,允许使用制定最高残留限量的监控数据。(22)应该持续监控农药最高残留限量,并且根据新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修改。当农药的授权使用没有出现可测量的农药残留水平时,最高残留限量的设定应该比分析测定的水平低一些。如果农药的使用没有在欧盟层面上授权,那么最高残留限量的设置应该适当的低一些,以保护消费者避免食人未授权的或过量的农药残留。(23)欧盟第178/2002号法规规定了欧盟或者从第三国家进口的食品饲料的应急程序。如果食品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而相关的成员国又不能有效地遏制时,这些程序允许委员会采取措施。同时,应当由安全局对这些措施及其在人类或者动物上的效果进行评估。(24)应该根据欧盟程序和操作规范,同时考虑到世卫组织出版的指导原则,对消费者通过产品对农药残留产生的生命周期暴露,或者急性暴露进行评估。(25)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欧盟的贸易伙伴应该参考建议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欧盟在采用新的最高残留限量之前,要考虑到他们的观察。在建立欧盟的最高残留限量的时候,要考虑食品法典委员会建立的国际水平的最高残留限量及相应良好农药操作规范。(26)对于欧盟范围以外生产的食品和饲料,尽管农药能合法使用,但是由于使用这些产品时采用了不同的农业操作规范,有时会导致与欧盟内合法使用这些产品产生不同的农药残留。因此,如果这些产品能够采用和欧盟内的产品同样的标准显示其安全性,在考虑到这些产品对农药的使用和产生的残留的基础上,应该对这些进口产品设定一个最高残留限量。(27)为了测定与消费者或者动物相关的危害,安全局有必要对成员国提交的最高残留限量的使用和评价报告进行评估,同时要考虑全面的毒性效应,如免疫毒性、内分泌干扰和发育性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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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农药残留限量管理新法规(2008)》是由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和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共同编著,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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