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三十年

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作者:孙政才  页数:536  

内容概要

为隆重纪念农村改革30周年,帮助大家了解农村改革重要内容、吸取农村改革宝贵经验、认清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明确农村改革方向、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农业部组织部内有关司局编写了这本《农业农村改革发展30年》。本书是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由部内有关司局分工起草完成的。全书共分总论,发展篇,改革篇,保障篇和管理篇五个部分。

书籍目录

总序序总论 改革的先导  发展的源泉发展篇 实现历史性跨越的种植业 腾飞的畜牧业 崛起的饲料工业 开拓奋进的渔业 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 欣欣向荣的农垦事业改革篇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全面确立不断完善 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减轻农民负担成效显著 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垦管理体制 农村综合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农业产业化经营快速推进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 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 探索创新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 农业对外开放实现合作共赢保障篇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农业机械化在改革中前进 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扎实推进 植物保护事业快速发展 农业科技力量日益彰显 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方兴未艾 农村能源建设前景广阔 强农惠农政策实现历史跨越 农业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管理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迈上新台阶 农业法制建设全面推进 农业信息化在改革中奋进 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农村基层民主稳步推进后记

章节摘录

  总论  改革的先导发展的源泉——纪念农村改革30周年  农业部课题组  今年是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也是农村改革30周年。3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进行了波澜壮阔的改革实践,谱写了开拓创新的壮丽诗篇。农村改革激活了农业发展的动力,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改革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先河,为全面改革开放探索了道路。最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明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必需遵循的重大原则,制定了农业和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是新形势下指导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回顾总结农村改革发展30年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展望改革发展的前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对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坚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改革的体制创新  农村改革是一场全面深刻的变革。改革创新了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了农村发展繁荣,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改革从农村突破有其历史必然性。“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使国民经济到了近乎崩溃的边缘,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尤为突出。1978年,全国有近40%的农民吃不饱饭。解决吃饭问题是当时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是农民进行改革探索的内在动力。  改革是从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实行联系产量计算报酬开始的。1978年,改革在安徽省少数县秘密进行,实行的结果是大旱之年全部大幅增产,受到农民的欢迎。就在安徽肥西县进行包产到户试点的同时,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秘密实行了“包干到户”。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决定改为“也不要包产到户”)。  由于责任制能够增加粮食产量,解决吃饭问题,一经出现就发展很快。为统一认识,加强对责任制发展的指导,1980年9月,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的文件,指出: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这是对农业生产责任制的进一步肯定。到1981年,全国农村已有90%以上的生产队实行了不同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包产到户是根据产量计工分,再按工分分配;而包干到户的分配方式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群众称包干到户为“大包干”。1983年底包干到户占生产队总数的97.8 %。  各地实行土地承包时,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年,到1983年承包期已到,下一步是否还能承包,群众心里没底,有的甚至认为承包制只搞三年,农民有怕政策变的心理。为了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1984年中央决定延长土地承包期,郑重宣布“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人们通常把土地承包期15年称为第一轮土地承包。  为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对促进生产的作用,1993年11月,中央决定:将耕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同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同时,国有农场的经营制度也在进行改革。1980年后,一些农场实行了“大包干”形式的责任制。1983年国营农场开始兴办家庭农场,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制度,1986年中央正式要求:认真办好家庭农场,建立健全大农场套小农场的经营管理体制,家庭农场成为国有农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1993年7月,将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载入《农业法》。1998年10月中央要求: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稳定并不断完善,有许多与时俱进的创新。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带动,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联结起来,实行一体化、贸工农综合经营,以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市场的对接问题,提升农业产业的效益和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到2007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17.1 6万个,同比增长10.8 %;带动农户9511万户,同比增长4.5 %;各类产业化组织从业人数4183万人,同比增长7.5 %;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增加收入1568.3 亿元,户均增收1649元,同比分别增长16.0%、11.0%。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农民群众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在产加销不同环节围绕资金、技术、购销等开展互助合作。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市场主体。目前,全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5万多个,其中,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8000多个。  (二)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突破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结构,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是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改革前,我国农村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不允许农民个人拥有生产资料。当时在农村的非农产业是由集体兴办的社队企业,是作为集体副业来发展的,而且只允许公社、大队办企业,不允许社员个人办、联户办企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民在解决温饱后有了经济剩余,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要求开拓生产和发展的空间,在原社队企业的基础上,出现了许多农户自办和联户办的企业。1983年,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社分开,设立乡镇政府,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不复存在。根据社队企业发展的新形势,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将社队企业改名为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由原来的两个轮子(社办、队办)改变为四个轮子驱动(乡办、村办、联户办、户办),并开始突破“三就地”(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的限制而快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普遍进行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制,有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集团,有的实行股份合作制。  在乡镇企业发展的同时,农村的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也快速发展。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给了农民改变身份、选择职业、获取生产剩余的权利,创造出农民脱离土地进入其他产业的条件,加上政策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逐步放松管制,农村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较快发展。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在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经济活动中,个体经济应该大力发展”,“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打破了农民发展私营经济的禁区,高收入的吸引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召唤,使农村多种经济成分迅速发展和崛起。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农村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  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有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扩大和丰富了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加快形成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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