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 编 页数:1342
内容概要
《新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手册(第8版)》内容共分十一编:第一编,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解释;第二编,办案程序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三编,计量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编,标准化与条代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五编,认证认可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六编,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七编,食品安全与生产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八编,纤维检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九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十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解释;第十一编,附录。 全书共收录了1985年3月至2008年6月现行有效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计量器具监管目录、淘汰产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录;此外,还收录了1988年至2008年国家局函复或作出的行政解释。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1987年5月3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87]31号发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1990年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发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关于实施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四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第十五条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第十六条接受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进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应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并准予销售。第十七条,订货单位应将计量行政部门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报告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检定不合格,需要向外索赔的,订货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出证。第十八条进口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关于一般进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办法办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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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手册(第8版)》是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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