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修订第二版)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三联书店  作者:[奥]曼弗雷德·诺瓦克著  页数:1430  译者:孙世彦,毕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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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第一版于1993年出版,至今已经有十几年了。在此期间,国际人权体制中最激动人心的变革和创新的大多数都与联合国的“基于《宪章》的人权制度”有关。这些变革和创新包括:·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最终承认了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以及人权国际保护的合法性。·建立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并使人权成为联合国所有政策领域,包括人道主义事务、和平与发展等领域中的主流事项。·在柬埔寨、科索沃和东帝汶等地区开展的第二代维持和平和建立和平行动以及联合国组建的过渡管理机构中,人权的作用得到加强,成为这些行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有关发展的新一轮对话中,消除贫困被确认为一个主要的目标,人和基本人权的实现成为其中心内容。·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两个特别国际刑事法庭,并最终导致了在1998年《罗马规约》的基础上成立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与以上这些具有创新意义的发展相比,联合国的条约监督制度没有发生重大的变革。在经过许多年之后,作为第七个核心人权条约的《移徙工人公约》终于在2003年生效。1999年的一个任择议定书赋予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个人申诉和发起调查程序的责权;2002年通过的《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将建立对关押场所进行预防性视察的机制;《儿童权利公约))得到了除索马里和美国之外的所有国家的批准。

内容概要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生效以来已经有超过16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对于国际人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广泛的影响。我国于1998年签署该公约,现正在积极准备批准和实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一书的作者是著名国际人权法专家曼弗雷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教授。他是维也纳大学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维也纳大学路德维希•波茨曼人权研究所所长、宪法学教授,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威尼斯人权与民主化欧洲硕士项目主任,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成员;还曾任乌特勒支大学荷兰人权研究所所长、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和人道法研究所教授、波黑人权法庭副庭长及法官、联合国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小组成员、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失踪人员问题专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作者最新修订的版本,根据历史背景、学术理论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实践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内容逐条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评注,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重要、最具权威性的关于该公约的学术著作之一。

作者简介

作者:(奥)曼弗雷德·诺瓦克 译者:孙世彦 毕小青

书籍目录

第一版 前言第一版 中文版前言第二版 前言第二版 中文版前言有关引注方法的说明导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第一部分:自决权 第一条 人民的自决权第二部分:一般性规定 第二条 国内实施和禁止歧视 第三条 性别平等 第四条 社会紧急状态时期可以允许的克减 第五条 禁止滥用和但书第三部分:主体权利 第六条 生命权 第七条 禁止酷刑 第八条 禁止奴隶制度 第九条 人身自由与安全 第十条 被拘禁者获得人道与尊严待遇的权利 第十一条 禁止因债务原因而被监禁 第十二条 迁徙自由 第十三条 保护外国人免受任意驱逐 第十四条 民事和刑事审判中的程序保障 第十五条 对溯及既往的刑法的禁止 第十六条 法律人格的承认 第十七条 隐私权 第十八条 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 第十九条 意见、表达和信息自由 第二十条 禁止战争宣传和鼓吹仇恨 第二十一条 集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结社和工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婚姻与家庭 第二十四条 儿童权利 第二十五条 政治权利 第二十六条 平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少数人的保护第四部分:国际实施条 款 第二十八条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提名权 第三十条 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均衡组成 第三十二条 任期 第三十三条 空缺 第三十四条 填补空缺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的薪俸 第三十六条 秘书服务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的郑重声明 第三十九条 职员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缔约国报告 第四十一条 委员会对国家间来文的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专设和解委员会对国家间来文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特权与豁免 第四十四条 与其他国际程序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年度报告第五部分:解释原则 第四十六条 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优先权利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第四十八条 签署、批准和加入 第四十九条 生效 第五十条 在联邦制国家中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公约》的修正 第五十二条 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作准文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 《第一任择议定书》序言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一条 个人来文程序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来文的提交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三条 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的程序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四条 有关来文实体问题的程序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五条 委员会有关实体问题的决定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六条 年度报告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七条 与殖民地人民的请愿权的关系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八条 签署、批准和加入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九条 生效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条 在联邦制国家中的效力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一条 任择议定书的修正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 退约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三条 联合国秘书长的通知 《第一任择议定书》第十四条 作准文本附录 一、文本  (一) 《公约》  (二) 《第一任择议定书》  (三) 《第二任择议定书》  (四) 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保留、声明、通知和反对  (五)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二、委员会的决定  (一)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公约》第40条 下的职责的声明  (二) 根据《公约》第40条 第4款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1.按年代排列的一览表   2.第1/13号至第31/80号一般性意见文本  (三) 缔约国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  (四) 有关《公约》第40条 下的缔约国报告的时间间隔的决定  (五) 新来文问题特别报告员  (六) 意见后继行动特别报告员 三、有关签署或批准的声明  (一) 已签署但未批准《公约》的国家  (二)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关(西)柏林的声明以及对该声明的反应 四、列表  (一) 批准情况列表  (二)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0条 提交报告的情况  (三) 根据娣一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  (四) 委员会委员  (五) 有关《公约》的联合国文件 五、来文范例 六、秘书处对个人来文的回复样本 七、缩略语表 八、选择书目 九、主题索引 十、案例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4.在紧急状态下的义务[(丙)项第3目]  这项例外情形大体上与《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3款(c)项及《美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c)项相同,它在人权委员会上并未引起任何重要争论。《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第2条第2款(d)项对允许规定工作义务的紧急状态和灾难的情况作了并未穷尽的列举:战争、火灾、洪灾、饥馑、地震,严重流行疾病或突发性疾病、动物袭击、虫灾等。[64]尽管公约第4条第1款仅涉及威胁到国家生命的社会紧急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第8条第3款全部克减,但是威胁社会(法文本中为“la communaute”)生命或福祉的紧急状态或灾难情况却只能使国家有权根据第8条第3款(丙)项第2目要求强迫劳动。两者区别表明地方性紧急状态或灾难情况也包括在第8条范围之内。[65]5。正常公民义务[(丙)项第4目][66]该例外情形在字面上与《欧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3款(d)项及《美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d)项相对应,它可追溯至《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的第2条第2款(b)项及(e)项。[67]但后者不仅包括正常公民义务,而且也包括“轻微的社会服务”。由于这些服务主要指殖民地所特有的服务(如为殖民地官员提供的运输服务),国际劳工组织在人权委员会的代表提议,应在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尽可能地在最短时间内废除这些服务的同时,对这种社会服务作出例外规定。[68]但人权委员会认为,不应该在《公约》中将这种做法永久化,因此将此条款仅限于针对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正常”)公民义务。该条并未具体规定“正常公民义务”(法文本中为“obligation ciViques nomlales”)应包括哪些工作或服务。与《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第2条第2款(b)项相一致,可推定该词仅指民主社会中为实现国家功能而绝对必要的并且除强迫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都不能实现的强迫性劳动。[69]在此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参与证实及评估税收的义务及普遍承认的职业上义务(如医生提供医疗救助的义务及律师作为辩护代理的义务)。然而,大多数的传统公民义务,如救火或义务筑堤劳动,都是基于紧急情况或灾难的,因此已经为第8条第3款(丙)项第3目所包含。[70]一名在一所大学附属医院负有到不同科室从事外科工作的“流通义务”的荷兰外科助理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认为这种工作条件构成了强迫劳动。但是委员会以其不能证明这种指控为由宣布其来文不可受理。[71]委员会以同样的方式拒绝受理由4名斯里兰卡公民所提起的申诉。这4个人接受赞比亚政府的邀请,作为助理法律援助律师为该政府提供至少24个月的服务,但是后来他们希望提前终止这一合同,因为该政府从他们的补助金中扣除了35%的税收。[72](三)在允许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情况下的义务33第8条第3款仅规定了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并列举了有关例外情形,而没有谈到在这些例外情形中,应该如何确定实施及从事强迫劳动的条件及对其所应作出的限制。然而,这样的规定可从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29号公约》中找到。如该公约第11条规定“仅年龄明显不低于18岁,并不超过45岁,身体健全的男子可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任一年中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最长期限累积不应超过60天,且工时应与自愿工作情形下的普遍工时相对应。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有关强迫或强制劳动的报酬及在相关人在事故、疾病、伤残或死亡时所享有的最低社会福利权利。另外,《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第1条禁止作为政治强迫的手段、为了经济发展的目的或作为劳动纪律惩罚或歧视的手段使用强迫劳动。34这些种类的社会、经济权利不可能在一项关于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的一般性公约中得到具体的规定,尽管它们在强迫劳动被允许的情形下似乎很有必要。这也恰恰是为什么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上由9个国家所提交的动议试图在第8条中明确引用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强迫劳动的公约及1956年关于废止奴隶制的公约的原因之一。[73]然而,经过长期的讨论,代表们一致认为应放弃这种具体引用的方法,而应尽量通过一条一般性条款处理《公约》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关系。但随后并未制定这样的条款:第44条和第46条只涉及《公约》的实施条款。但是,只要专门公约在国内也适用,第5条第2款中的但书就可以发挥作用。[74]在解释缔约国施加强迫劳动的义务时,参考上述公约的条款仍是可能的。例如,不能以《公约》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为由,就认为在自然灾害等情况中,缔约国可强迫儿童、老人或残疾人连续数月每周工作70小时而得不到任何补偿。这些强迫劳动即不能违反《公约》的任何条款,如禁止不人道待遇(第7条)或禁止歧视(第26条),也必须符合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上面所讨论的国际劳工组织的两个公约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和社会福利的最低限度法律标准。[75]

后记

曼弗雷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教授所著的U.N.Covenant on Civil andPolitical Rights-CCPR commentary一书自1993年出版以后,很快成为研究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最为重要、最具权威性的学术参考资料之一,为众多研究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公约》的著述所频繁引用;对于《公约》的实践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无论是人权事务委员会、《公约》缔约国还是提交委员会的个人来文都曾经援用该书中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曾组织人员翻译了该书,并以《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书名于2003年在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该中译本同样成为了我国学者研究《公约》的重要参考资料,在学术界和实践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鉴于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践在过去十几年间的巨大发展,诺瓦克教授于2005年出版了(《评注》的修订第二版,相比于第一版有相当多的更新和补充,但仍一如既往地结合《公约》的历史背景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实践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内容逐条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评注,更为坚实地奠定了《评注》在世界范围内的人权研究领域中扛鼎之作的地位。

编辑推荐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修订第2版)》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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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作者不仅对公约的内容及国际各国的公约现代及过去的实践进行了评注,还对公约每一个条文在起草时的历史及各方观点进行了揭示,非常有助于了解公约的形成过程,这当然对公约当前的实践也有很大的指引作用。
    评5分是因为作者的研究、书本身质量很高,但作为研究性的论著要做到非常好看是不现实的。如果期望好看会失望的。
  •   真是一本超值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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