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之死

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作者:[台]李贞德  页数:114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北魏兰陵长公主在婚姻中遭遇丈夫不忠和家庭暴力,流产致死。围绕这起“殴主伤胎案”,代表皇室旨意的门下省官员和以尚书三公郎中为代表的汉化官僚集团针锋相对,就如何处置驸马和与此案相关的四个平民展开激烈斗争。从他们的共识和歧异之处,可以一窥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以及汉唐期间女性法律地位状况。

作者简介

李贞德,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副研究员,台湾大学、台湾精华大学历史研究所兼任教授,主要研究汉唐之间妇女生活以及与相关的法制史和医疗史问题。

书籍目录

三联版序自序楔子 古今异同 修正“民法”亲属编 专制皇朝与父系伦理法制化悲剧发生了  驸马通奸,公主流产  父系家族伦理  为罪人辩护  抗议驳回  悲剧的启发不伦之恋——通奸的罪与罚 奸夫之刑 以妒防奸,另类妇德 淫妇之罪家丑不外扬——婚姻暴力与妇女地位 以《斗律》处罚暴力 男性暴力 法律程序:验伤、保辜与“非公室告” 女性暴力 南北有异 谁是我的母亲 男女有别生为夫家人,死为夫家鬼——法律中女性的夫家认同 容隐 族刑与连坐 离婚避祸 出嫁从夫 同情女弱牝鸡司晨?女人当家!  皇权与司法 从内朝到外朝 法律世家 鲜卑女性 女主政治 灵太后的崛起与作为 武则天的改革余论 观察历史 联想现代 参考书目图片出处

章节摘录

插图:悲剧发生了公元六世纪的历史学家魏收,在他所撰写的《魏书》中,记录了一件刑案。这个案子牵涉到北魏兰陵长公主和她的驸马刘辉。北魏是游牧民族鲜卑人拓跋氏所建立的王朝,从公元四世纪在北方发迹,东征西讨,削弱或消灭了其他游牧民族的力量。之后,又经过五世纪时孝文帝的汉化政策,迁都洛阳,到此时已经在中原统治数十年了。兰陵长公主是孝文帝的女儿、宣武帝的姊妹,也就是宣武帝的继任者孝明帝的姑姑(参左页表:“北魏皇帝世系”)。古代宫廷的规矩,称皇帝的女儿为公主,称皇帝的姊妹为长公主。兰陵的故事发生时,已经是宣武帝和孝明帝相继即位的时代,因此《魏书》称她为长公主。而刘辉则是从南方叛逃而来的将军刘昶的孙子。刘昶原来是南朝统治者刘宋皇室的成员,因为宫廷内斗遭到牵连,只好北奔。他率领随从军队投靠北魏,带来了人力物力,于是受到北魏朝廷的封爵,维持着贵族的身份,世子刘辉乃得以婚娶公主。不幸的是,这却是一桩以暴力和死亡收场的婚姻。驸马通奸,公主流产兰陵长公主和刘辉大约是在公元五百年左右,宣武帝即位初期成婚的。据说公主非常好妒,无法忍受刘辉有其他女人。按照魏收的说法,她曾经处死一名与刘辉亲热而怀孕的婢女。由于妒忿难消,甚至将婢女开膛剖肚,取出胎儿,塞入草料,再送回给刘辉。刘辉震惊之余,决定再也不理公主。两人之间冷战热吵,情况恶劣,终于闹到摄政的灵太后之处。灵太后本姓胡,原本是宣武帝的妃子,因为生育太子(就是后来的孝明帝)而平步青云。当太子以六岁之龄即位,灵太后便以摄政名义临朝称制,成为实际上的统治者。灵太后派人调查自己小姑和姑丈的相处情形,得知两人水火不容,于是决定削除刘辉的爵位,下令离婚,原因是:两人已经没有理由再做夫妻。这时距离他们新婚大约已有十年之久了。然而,一年之后,可能是出于公主的请托,一个掌权的宦官和一位当年主持调查的皇族大臣共同向灵太后提出建议,让公主与刘辉复合。灵太后原先担心公主本性难移,两人婚姻无法改善,因此不表同意。然而,禁不起宦官和大臣再三请求,太后终于首肯,并且亲自护送公主出宫,提醒她日后千万要小心行事。大约在公元五一九年前后,公主怀孕了。以当时北方贵族女性平均十七岁结婚算起来,三十出头的公主也算是高龄孕妇了。然而,刘辉却在此时与平民张智寿的妹妹张容妃以及陈庆和的妹妹陈慧猛有染。据说公主原先试图改弦更张,强忍怒气。然而,她身旁的女性亲友纷纷表示为她不平。公主终于按捺不住,和刘辉再起冲突。两人想必是在床上争执,因为根据《魏书》记载,刘辉在忿怒之中将公主推到床下,又用脚踩她的肚子,导致公主流产,最后终于因此次受伤过重而去世。同时,刘辉畏罪潜逃,而张、陈兄妹四人被捕下狱。朝廷随即悬赏捉拿刘辉,并宣布奖赏的额度和捉拿谋反大逆罪嫌一样。就在公主流产之后、过世之前,当刘辉还在逃亡的期间,朝廷为了应该如何审判并惩处刘辉、容妃、慧猛,以及她们的兄长,陷入一场严重的辩论。辩论的双方,一方是坚持断狱判刑应该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代表,另一方则是维护皇权、保护公主的势力,表面上是门下省的官员,背后应该是灵太后的意志。门下上奏,主张刘辉和容妃、慧猛都应处以死刑,而她们的兄长预知奸情却不加防范,应流配敦煌为兵。皇帝有诏,核准门下所奏,只是将容妃和慧猛由死刑改为“髡鞭付宫”(“髡”读作“昆”),也就是剃了她们的头、鞭笞之后送入宫中做奴婢。尚书三公郎中崔纂立刻表示反对,他的意见可分为四个部分,包括刘辉、两个女人和她们兄长的判决,以及官僚体系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崔纂首先针对刘辉的悬赏和判决发言,反对以谋反大逆罪通缉刘辉并处以死刑。他强调法律是朝廷统治的基础,不能因喜怒而有所增减,也不该为亲疏而有所改变。既然刘辉并未谋反,就不应以谋反罪嫌通缉他。崔纂企图说服皇帝(其实真正的对象应该是灵太后),他主张刘辉所犯的罪,其实是杀了自己尚未出生的儿女。他引用北魏朝廷的《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说,倘若父母在教训子女之时,意外杀死他们,也不过判四五年的徒刑。即使因为心中好恶,故意杀死子女,也罪不致死。崔纂表示,尽管公主身份尊贵,不是一般女性所可比拟,但她既然下嫁刘辉,她怀的胎儿不能说不是刘辉的骨肉。既然刘辉犯的是堕杀亲子之罪,那么朝廷就应该以杀子罪名处罚他。自汉代以来,法律就明文规定:审判一个人的罪行,应该要考虑他犯罪时的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对故意犯罪的处罚当然要比误触法网来得严厉。上面的《斗律》中“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就是针对故意杀死子女的父母而设置的。就这样的条文来看,虽然刘辉并不是故意堕杀亲子,但他殴打踩踏公主的时候,显然充满憎恨之情,而他的愤怒则间接杀死了胎儿。崔纂并没有主张刘辉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但不论如何,只要是以杀子而非谋反来做判决,刘辉都只需要服劳役徒刑,而不会死路一条。《魏书》并没有说明为何朝廷会以谋反罪通缉刘辉,不过,崔纂的辩词却提供了线索。自从汉代以来,凡是杀害皇室成员的人,便有可能被视为谋反大逆而处以极刑。圣旨下令悬赏,既然将殴打公主、堕杀胎儿的刘辉视为谋反大逆,便暗示了皇室是怎么看这个胎儿的身份:他是公主的骨肉,因此也是皇室的一员。当然,从生物的角度来看,公主所怀的胎本来就是她的骨肉。但是从父系家族伦理的角度来看,这个小孩,和其他所有女人怀胎生产的小孩一样,最优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亲的儿女。至于这个小孩和生他的女人,在父系家族规范下如何定位,则由这个女人和小孩父亲的关系来决定。以下,就先谈谈传统中国的父系家族伦理。父系家族伦理传统中国的父系家族伦理,可以透过服丧的礼节来了解并且说明。古典礼书《仪礼》据说曾经是孔子授课的教材,其中《丧服》就规定了一个人去世时,他的亲友应该如何为他服丧。这些规定相当繁复,主要是以服丧时穿着麻衣的轻重和服丧时间的长短,来表现生人和死者的亲疏尊卑关系。归纳起来,大概有五种,从最重到最轻的丧服依序是:斩衰三年(“衰”读作“崔”)、齐衰一年(“齐”读作“兹”)、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五服”。倘若用图表显示,括弧中标示自己为去世的亲人所服的丧,就如所附的下表:“本宗五服图”。看得出来,这一套服丧的规矩,也就是表现家族范围和家人尊卑的标准,是以男性成员为中心而设计的。举例而言,一个男人为自己过世的父亲,应该服“斩衰三年”之丧。“斩衰”是麻衣中最差的一种,三年则是最长的服丧时间,由此可知,男人为父亲所服的是最重的丧,表现最深沉的悲痛。那么为母亲呢?按照古礼的规定,母亲去世时倘若父亲仍然健在,儿子为母亲只能服“齐衰一年”之丧。“齐衰”是第二差的麻衣,一年是第二长的丧期。必须母亲去世时父亲已经亡故,儿子才能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之丧。时间虽然增长,麻衣仍旧不变。何以如此?先圣先贤的说法是“父至尊也”,父亲是一家之中最尊贵的人,不论他是健在或已过世,儿女对母亲都不应该表现得超过对父亲的尊崇;只是父亲倘若已经过世,儿女可以对“至亲”的母亲流露较多的悲痛罢了。女陛身为母亲,过世时因为自己丈夫的存殁与否,而有以上这些差异。那么身为女儿又如何呢?按照五服的规定,一个女人出嫁之前为亲人服丧的内容,和男性并无二致: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则分父亲健在与否。然而,一旦她嫁为人妇,情况就不同了。女人出嫁,脱离一个父系家族(娘家)而进入另一个父系家族(夫家),所有原先对娘家亲人的丧服都随之缩短、减轻,而对原先毫无关系的夫家亲人则产生了服丧的责任。最明显的是,出嫁的女儿对于娘家过世的父亲只能服齐衰一年之丧,而她最重的丧服,也就是斩衰三年,则要保留给丈夫(如果丈夫先她而亡的话)。为什么呢?根据古代礼书的说法,这是因为“父者,子之天;夫者,妻之天”。既然一个人头上不能顶着两个天,那么女人出嫁等于“变天”。她的天,也就是她表达至尊至敬的对象,由父亲转为丈夫,当然最重的斩衰三年之丧也就随之改变了。换句话说,一个男人不会因为婚姻而改变他和原生家庭的亲属关系,但女人结婚之后,她的家族认同应该由娘家转到夫家,并且她在夫家的地位应该低于丈夫。这就是父系家族伦理要求女性的“夫家认同”和“夫尊妻卑”。知道了这些,就不难理解崔纂的抗议。当他引用《斗律》父母杀子女的条款作为辩论基础时,其实是在要求朝廷遵守古代礼经所规范的父系家族伦理。按照这套伦理,公主结婚之后,应该“生为刘家人,死为刘家鬼”,最优先的家族认同是刘家而不是皇室,那么流产的胎儿最重要的身份应当是刘辉的小孩,而不是公主的骨肉或皇室的成员。如此一来,刘辉就不应该被当作谋反大逆罪嫌,而应该以杀子罪起诉判决。为罪人辩护崔纂抗议的第二部分则涉及容妃和慧猛的命运。崔纂肯定皇帝诏书减免了两个民妇的死刑,但他认为“髡鞭付宫”仍然太重。崔纂引用公元五一一年时北魏朝廷的一个判例,其中规定:一个案子只要牵涉到死刑或流放这么严重的处罚,就必须等到主犯的判决确定,才能处置从犯。崔纂表示,如果容妃和慧猛是刘辉的从犯,那么应当等刘辉缉捕到案之后再来处理,不可以急着将她们判刑。此外,崔纂提醒朝廷,容妃和慧猛犯的是通奸罪。如果她们的罪行被当场逮着,也不过是按照通奸处罚,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贬为奴婢,降为贱民。崔纂倒没有引用任何通奸罪的惩处条例,不过他的同僚,当时担任尚书右仆射的游肇则加入辩论,声援崔纂,主张顶多将容妃和慧猛处以徒刑。崔纂的第三个论点,着重在强调张智寿和陈庆和的无辜,以及朝廷连坐处罚的不公。根据张智寿的供词,他的妹妹容妃已经嫁为人妇,并且生了两个女儿。崔纂提出《仪礼?丧服》“夫者,妻之天”的伦理,主张已婚妇女如果犯了罪,为她负责的应当是丈夫而不是娘家的兄长。他征引曹魏末年到西晋初年修法时所达成的共识和原则:“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也就是说,女性的连坐责任随着出嫁而改变。相对而言,为她所犯的罪遭受连坐的人也应该随着改变。崔纂又说,从西汉以来,法律便容许“期亲相隐”(“期”读作“基”)。所谓期亲,就是彼此服一年丧的亲属。基于亲情难舍的事实,一个人如果包庇犯了罪的期亲,法律并不会惩罚他,那么比期亲更亲的人,例如父母,当然不在话下。从附表“本宗五服图”可以知道,兄弟正是期亲;张智寿、陈庆和知情不报,可以谅解。何况法律既没有规定兄弟应该揭发姊妹所犯的奸情,更不用说为了她们的奸情而遭到连坐了。因此,崔纂大声疾呼:朝廷不能因为怨恨刘辉而迁怒张、陈兄弟二人。崔纂在他的辩词中所提到的,其实是传统中国的家庭伦理观念,在影响法律运作时非常重要的两个面向:容隐和连坐。这两个面向都是以“五服”为范围的父系家族作为基础。容许期亲相隐的规定,在公元前一世纪的汉宣帝时代就确立了。至于女性连坐责任的讨论,则是因为曹魏末年一宗谋反罪所引起的。当时主谋嫌犯的孙女已经出嫁并且怀孕,朝廷为了判断她的连坐责任,曾经深入讨论并且修订相关法律。崔纂引用这些案例,一方面显示原来是游牧民族的鲜卑人,在中原统治时期继承了前代汉人朝廷的部分法律,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崔纂个人将传统父系家族伦理应用到法律判决上的努力。崔纂抗议的第四部分则涉及政府各部门间的权责分配问题。他直言无讳地表示,门下省属于内朝,是皇帝的秘书性质,负责传递法律案件或大臣上奏之类的文书,没有参与判决的权力。那么谁有权力判决呢?崔纂没有明说,不过显然应该是尚书省的官员。许多人耳熟能详,知道唐代政府有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而尚书省之下则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掌管各种国家大事。其实,三省六部的制度就是在魏晋南北朝的时代渐渐发展形成的。尚书之下既有刑部,可想而知,判案断狱应该是他们的权责。而崔纂和声援他的官僚也都出自尚书省。尚书元惰义正是支持崔纂的官员之一。他同意崔纂为张、陈两位兄长的辩解,并且引用《春秋》中的故事,来证明古圣先贤本来就赞成已婚妇女疏远和娘家的关系。既然娘家不能为她结婚之后的行为负责,娘家的兄弟当然不应该为她的罪行遭到起诉判刑。前面提到的尚书右仆射游肇,不但支持崔纂的抗议,同时强调门下省根本无权过问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他建议皇帝应该下诏,派适当的官员重新审理此案。抗议驳回以上所有的抗辩和建议,都没有获得皇室的认同。朝廷辩论终结之后,皇帝再次下诏,重新确认原先门下省的判决。诏书中并说明,之所以如此重赏捉拿刘辉,实在是因为他罪无可逭,不能不逮到他。又说,容妃和慧猛“耽情惑溺”,以奸情扰乱刘辉的心,才会导致公主流产。诏书反问:“如果不严厉惩处,朝廷将来要如何统御众民?”至于张、陈两位兄长的连坐刑责,诏书同意官员们所征引的法律见解,但表示他二人事先不加防范、事后又想隐瞒,死罪可免,活罪难逃。诏书中说张、陈二人“招引刘辉”,似乎是他们主动引介自己的妹妹,因此严惩二人,不仅理所当然,也能杀一儆百,吓阻效尤。

编辑推荐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是一本阐释中国古代律法与女性相关条文的书,从一个比较少人关注的角度介入,以北魏兰陵长公主与驸马张辉因争执而致小产开端,讨论一个儒家化的国家在法律条规的制定中人性化与反人道的部分,是一本了解唐以来女性地位及当时法律的值得一读的好书。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公主之死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25条)

 
 

  •   难得啊,夸夸三联的书~~~这本小书写得很不错,读起来也很轻松,篇幅不大.虽然副书名有点言过其实,同时,"法律儒家化"这个架子也太大,不是这样一本小书能承担得起的.但整本书,围绕公主之死这一件事,把秦汉魏晋法律中的性别差异(主要着眼于女性)梳理得很清楚.下面是我的读书笔记的一部分:《公主之死》里提到一个很少见的例子:东汉时曾有三男合娶一妻,生下四子的事情,案发后,法官认为这三个男人太不像话,跟禽兽一样,所以判定把三个男人都处死,孩子则由女人继续抚养。一个女人同时和三个男人结婚,这是重婚无疑;但这里又有一个怪异的地方是,这三个男人和这个女人在一起生活,共同组成一个家庭,倒又有了4P的意思,尤其更有点像传说中的“共产共妻”。这样的案子如果发生在今天,要怎么处理,也还真得费点心思。重婚?通奸?性淫乱?或者竟是邪教?作者在这里并没有得出在这一案件中,男子所犯的罪就比女子重的结论,但究竟法官为什么只处死男当事人,而不处罚女当事人,则很让人困惑。如果理由只是三男是禽兽,那女人不也全程参与了吗,不是禽兽又是什么?现代法律有孕者减轻或缓期处罚的做法,但这里的女人也不是在怀孕中?题外想到一点。在法国人写的《青楼》一书中,讲到从前巴黎的男人们共同出资包二奶的做法。巴黎人热爱享受是出了名的,情人正是人生应该享受的美好事物中的一部分,尤其,在巴黎人的虚荣中,有一个漂亮而年轻的情人,更是身份和尊严的体现。但养情人(包二奶)需要租赁房屋,要买家具,付青春损失费,还要有一笔数目不小的日常开支,这对钱袋充分丰满的人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小富的男人,则是一个不小的经济压力。钱不够多,但又想养个二奶(比如是为了生意场上、交际场上的需要),怎么办呢?巴黎人想出了一个办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难题,那就是几个男人共同出资包二奶:费用平摊,使用日期友好协商或者按一三五、二四六的来排。今天有志于此的男人们,可以借鉴这种模式。
  •   台湾学者李贞德的一本小书,可读性很强,从法律史的角度切入,对我们了解魏晋时期中国的法律、社会与家庭等都有启发作用。
  •   《公主之死》是一个台湾学者写的以南北朝时的一个刑事案件剖析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制传统,小小一本书但是内容丰富。
  •   拿到书的那一霎那,觉得这本书怎么想父母五六十年代收藏的书。略微有点发黄,但却多了一种味道。驸马通奸,公主恼羞成怒,与驸马发生争执,驸马用脚踩公主的肚子导致她流产去世。居然还有人站出来为驸马辩护,觉得他罪不至死……不知道是怀着怎样的心情把它读完,有点愤怒有点无奈,最后可以接受了。不关过去怎样,这本书给了我不少的提示。虽然,在中国要做到男女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但现在相对历史来说已经是巨大的进步啦。姐妹们好好珍惜现在的生活吧。
  •   公主之死做引子,展开法制史的论述
  •   一本很好的书,以古代实例结合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角度独到,看法新颖
  •   近代以来,西风东渐,曾经引领世界的中华法系无可避免的衰落了。从历史上看,中华法系由其产生,发展,衰落的过程。
    中国的政治及文化在唐代达到了顶峰,经济在宋代达到了顶峰,之后随着蒙古入侵,倒退了很多年。蒙古人衰败之后,继之而起的明清更是一个专制程度远超历史上所有朝代的封建王朝。以至于鸦片战争之前,龚自珍感叹万马齐暗。
    我们需要吸收历史上中华法系合理的地方,结合当代的社会,再吸收西方法治中合理的部分,创立适合我国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
    法制与法治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只有法律制度,后者还有法律实践及监管,任何人不得例外。西方从古希腊时起即有了此思想,导致在罗马,中世纪再也没有像中国如此专制王权的产生。罗马皇帝只是第一公民,中世纪的国王只是贵族之首。究其原因,有地理,人文,传统,习惯的不同,但更大的不同是经济模式的不同。欧洲从11世纪开始了漫长的商业化进程,尤其是英国,导致了英国的农奴制度很早就被废除,商业化的条件下人人平等,地方自治。商业化是工业化的前提,再辅以教权独立于王权,社会力量强大,才是英国率先走出了中世纪。而中国从秦汉开始即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社会完全依附于国家,没有多少个人自由。重农抑商,导致了商业无法发展,也就没有资本主义产生的土壤。专制王权的不断加强,是中国的文化,政治和法律不断退化。
    我们要摈弃专制社会中“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念,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同时建立强大的监督机制,才能够真正的走出中世纪,跨入现代。
    一个国家的强大光有物质文明是无法长久的,因为思想是一个民族毅力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最基本的因素。无法想像,如果没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阿规那,洛克,孟德斯鸠等伟大的思想家,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的欧洲及启蒙运动时期的英法各国能够被世人所铭记。
    而我国在近代未出过一位世界级的大思想家。宽松的环境是必备之选,希望我国也能够不因言论而获罪,真正回复到先秦诸子百家之时的百家争鸣的局面,产生一批批伟大的思想家,让中国的思想,价值观传遍世界。
  •   李贞德的书看得出台湾学者是怎么做研究的
  •   短短百来页,却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演变精彩演绎
  •   书刚看完,觉得对于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可以看看,或者研究别的方向的可以借鉴!
  •   你以为是古代往事秘闻八卦?非也非也,其实通过个例子,讲了法制史里婚姻家庭部分的几乎所有内容
  •   给你不一样的中国法律史
  •   不一样的中国法律史,让人耳目一新
  •   作者以非常独特的视角,以小见大将中国法律史的全景展示在世人面前。很精彩的一本小书,强烈推荐。
  •   比起一般纯粹谈法律法治的书而言,这本书历史故事的角度为我们剖析了古代的婚姻制度,挺不错的,浅显易懂
  •   收到书后,马上就翻看起来,一本小薄册子,看了二个小时左右,我是研究刑法的,作者的文风诙谐,语言流利,举了很多历史例证。在我看来,很多小例可以做为自己的文章参考佐证。不过,这本小书的风格却不是学院派的,却是如科普美文,亦如学术随笔。与平淡中见绚烂,在学术中见精彩。原来法律与历史,也可以这样好看。高深的理论,不必非得用难懂的文笔来写。
  •   一本薄薄的《公主之死》,用的是简洁质朴的文字,却给我们展现了香艳刺激的故事情节,以及深刻的学理分析,将香艳和学术结合得如此完美,是《公主之死》的卖点。市面上的书过于香艳,满眼肉光声色,容易眩晕,且让人有浅薄之感。而过于学理,则通篇深奥道理,又给你一种读不下去之感。二者兼得的书少之又少。所以,我的案头总是堆放着若干二者不能兼得的书,阅读速度相当缓慢。因此,《公主之死》对于一个追求阅读快感的人来说,既满足了对历史窥视欲,又避免走向浅薄,实在是一种收获。三联的书,就是选得好!而且,这本书非常便宜,购成9.22元。
  •   不错,关于古代婚姻制度的趣味解读,法制史必备的补充教程。值得细细读。
  •   主要讲台湾,民国时期和古代的婚姻法律关系。。。
  •   看见"公主"和"死"就买了.不过讲法律的,内容不是我的菜.
  •   北京三联出版的书一般内容绝对有保障,毕竟是以人文关怀为己任的老牌出版社,可是书的质量可以好的让你感动流泪,也可以差的让你咬牙切齿,高居翰系列是前者,徐铸成系列是后者,而本书以及该系列是中规中矩略微偏差,该系列很多本书,本本精彩,有故事有人物有传奇有知识。公主之死可以引起如此大的干戈,可谓古往今来第一次。
  •   在公车上读完的,台湾作家的作品。语言很有味道。
  •   不长,关于古代法律,很有趣,易读,引人。
  •   李贞德女士的序其实是写的最有感情的,相比于文章,我更欣赏她的研究心性
  •   同学推荐的,写书评,能够写婚姻法和法制史,一举两得,真好
  •   很有意思,对于女性权益地位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一段很有趣的历史
  •   有关法律的讲述方式。。。。。。。。看下。。
  •   看书名有人会以为是快餐八卦式的轻浮“讲古”文字。其实不是的。对古代法律与法哲学思路有兴趣的,对愿意思考与了解人事变迁的人,是好书。
  •   历史还可以这样写,真实不错,挺吸引人的。
  •   短小精悍的文字却蕴含很深的文化底蕴.从中国两千年封建文化娓娓道来,逐渐揭开迷雾背后的真相.没有多余的一字.喜爱中国传统文化的朋友,都可以读一读.值得咀嚼.
  •   一天读完,内容不多,但问题讲的很明白。一本不可多得的小册子。
  •   读后受益匪浅!感谢作者辛勤研究,奉献给读巨作。
  •   不同角度看古代父权社会的形成。
  •   嗯,很好的,老师推荐的⊙▽⊙
  •   非常有趣的书,好看。
  •   刚收到,准备明天再看看
  •   视觉很独特。法学的可以看看
  •   此书是经老师介绍而购买来阅读的!书虽薄,可里面所涵盖的信息量却非常大。
  •   很清楚,内容稍显少了点。
  •   真的是一本好书哦!大家可以看看哦!
  •   第一次在网上买书,感觉很好,支持当当往事书店。
  •   好书,无需多言。
  •   补充了瞿同祖的理论上的缺陷,很好。
  •   如题@!
  •   一滴水中看世界,很见功力,可读性也强,不错。
  •   书的质量很好,内容值得一看。
  •   很多年没见过好书了
  •   没想到一个晚上就读完了,很喜欢!虽然它是以北魏皇室的“殴主伤胎案”为背景,但却涉及到了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许多问题,如伦理关系、长幼尊卑、容隐连坐等等,特别是作者对汉唐之间的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女性法律地位的探讨,尤显作者之主旨。而且,本书内容一气呵成,描写生动,引人入胜,其中插图也是丰富多采,此书不啻好书!
  •   关于这个案件的讨论并没有占全书的很大篇幅,作者还提供了许多关于汉唐妇女状况的论述,对整体了解法律史确有助益。
  •   死亡是一件不幸的事情,一但更要重成为事件,就不能再用不幸之类语言去说了,因为有了社会影响,于是就有了著书立说的可能。这本书从公主之死说到中国法律,应该有点意思,有时间看。
  •   喜欢这本小书,理由如下:
    1.深入浅出,不像大部头的学术著作那样晦涩难懂。
    2.书中许多方面点到则止,就我个人而言,有意犹未尽之感。引起了我对中国法律史和传统社会女性地位探究的兴趣。
    3.书很薄,基本上一个晚上可以通读一遍,对于我这样耐不住性子读书的人来说,恰当好处。
  •   以一种态度写法律史,写婚姻家庭关系,还挺有趣味的
  •   女性作者,女性在汉唐之间的生活,与夫家,与妾,与子女,与娘家,丈夫活着时,丈夫死了后,丈夫为官,丈夫是平民,女性会不同的际遇,丈夫要纳妾怎么办?去本能地跟着女同胞们妒忌?还是去守祖传的礼?
  •   对中国法制史感兴趣的可以读一下,可深入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不是我们印象中的简单野蛮。
  •   从故事中了解中国法律的历史.通俗易懂.
  •   喜欢台湾学者的表达方式,细致,小处着眼,没什么假大空。
  •   本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视角,探讨了皇权与士权以北魏律为基础进行的权力斗争,彰显了我国古代法律文化
  •   很有意思的小书,有趣而易懂,从法律角度解读历史故事
  •   很好的书,无论是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或者是对中国历史感兴趣的人都可以看看
  •   写的深入浅出,了解法制史的好读本
  •   书虽然小,但可是北朝的法律研究优秀作品
  •   台湾学者的国学修养值得信赖。
  •   特别是女性在古代的地位,蛮不错的,一本小书,知道的知识还不少,建议大家都阅读
  •   一个下午读完的,深入浅出介绍了传统的法律
  •   饶有兴致而又深入浅出的介绍了那时代的一些法律。
  •   也许是作家身为女性的原因,和一般历史作品的视角有所不同,在阅读时的感觉仿佛是在看什么八卦周刊,有些别扭。但是本书考证详细,而且逻辑思路清晰,依旧是本好书。
  •   比较适合做法律史的人去读,当然,限于硕士研究生阶段。
  •   慢慢地认真地读,还是颇有收获。如有中国法制史的基础,再看此书应是饶有趣味的。
  •   从一个小问题出发,发现隐藏在历史深处的不为大众所知的一些东西,都云富贵好,怎知常人情
  •   视角很独特,看完书能发掘出看待女性问题的新视角。
  •   历史本应该是多元的,可惜我们多受教科书式教育影响至深,自小看到的只是某种灰色和单调。当历史以其他视角被解读时,我们总会产生某种兴致,尽管书中可能多是作者的臆想之词,但一种思维的发散却成为我们汲取营养的源泉。小赞一下!
  •   一本小册子,讲述一段小历史。
  •   。从一个案件来反映和描述整个唐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什么都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历史也是如此!文章的手笔和风格一般吧!内容还是有点欠!不过,总体来说,还是ok的!。
  •   很有意思的书,信息量大又读来不累,文笔也清晰流畅.作者下的功夫可不少。这种客观的书可以纠正很多对历史的误解。
  •   类似博士论文,没有意思
  •   需要花时间去细细的研读,正在研究中。。
  •   内容通俗易懂,慢慢看,绝对有意想不到的惊喜。
  •   书有点薄,但内容不错,还有插画~~~
  •   我怀疑是不是正版的
  •   已购买,还没看,期待。
  •   属于“小题大做”的书籍,书很耐读!
  •   很值得一读,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
  •   很流畅的笔调,很吸引人的故事情节,更为重要的是,纠正了我们对古代社会的一种想当然的认识(特别是有关明清王朝的古装剧造成的影响),也就重启人的智慧!
  •   装帧不错内容很容易接受就是有点意犹未尽太短了还有点名实不相符的感觉
  •   导师推荐的,值得一看,呵呵
  •   蛮轻松和愉悦的一本书而且很有意思绝对不会枯燥的
  •   深入浅出,就是太少了,不过瘾,哈哈
  •   《公主之死》一书一北魏兰陵长公主的死为引子,引出汉唐之间的法律,比较适合历史专业的学生看,因为它主要是说汉唐间的法律史,讲述男女的法律地位,有关家庭暴力、通奸的法律。
  •   看题目,还期待看到一个比较详细的公主之死的历史故事。看了书才发现,公主之死不过是一个引子,引出中国历代女性法律地位的变迁及其因由。薄薄的小书,还满有意思。
  •   听名字像是一本小说,但这是一本中国古代法律史的研究著作,并非休闲阅读的小书,从学术角度来说,还是颇有创见的哦~
  •   想了解中国法律史,可以看看,
  •   以为是讲故事性的,不太强。分析那年代的法律,实在是对女性差别很大,地位也很低。
  •   是一个教历史的老师推荐的,这本旁征博引了不少中国法律历史上的事例,我从中也学到了不少,但因为对中国的历史了解太少了,看起来有点吃力。
  •   对于一个经过系统法学教育的人来说这本说显得很简单了,法律规范中常常存在各种悖论一样的争议,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东方还是西方。
  •   对于研究法律史的人来说,这本书邵浅,而且语言不优美,阅读性不强。小小的册子,一会就浏览完了。
  •   国内学生可以借鉴一下,看如何从一个小小的事件逐步拓展成为一篇研究文章。
  •   看了还行吧。继续关注当当网
  •   与其说是书,不如说是作者写的一篇论文吧,弄成书的形式罢了
  •   该书立论浅显,并无深意。史料运用方面尚欠妥当,部分结论流于主观。作为参考可以一看,但并非上乘之作。
  •   还行,深入浅出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