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州藏族社会历史调查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民族出版社  作者:《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 编  页数:281  

内容概要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是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五,内容包括了20世纪50年代中央访问团收集的资料,全国人大民委、中央民委等组织民族社会历史调查以及民族识别等工作所搜集到的资料,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各省、自治区陆续分别出版,全套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共有84种145本。这些资料集中记录了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的基本情况,是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中的重要参考资料,受到了各方面的欢迎和好评。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问世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和文化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各方面情况有了不少变化,为了进一步发挥这些历史调查资料的作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国家民委决定修订、再版《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并将其列为国家民委重点科研项目。    本次修订再版,在尊重史实,基本保持原貌,统一体例、版式的总原则下,主要是订正错误,并以修订注释的形式增补新的人口数据和地方行政隶属的变化情况。另外,原书中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因无资料可查核,部分只能保持原貌,仅供参考。《崩龙族社会历史调查》、《新疆牧区社会历史调查不再单独出版。新增《吉林省朝鲜族社会历史调查》、《土家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川木里藏族自治县藏族纳西族社会历史调查》、《广东海南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汇编》4本。修订本合计为86种147本。

书籍目录

关于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基本情况的报告甘孜藏区社会形态的初步考察  第一章 一般情况  第二章 生产与交换  第三章 改流地区与土制复辟地区的分别  第四章 土制复辟地区农业区的生产关系  第五章 土司制下牧业区的生产关系  第六章 土制复辟地区的政治制度  第七章 改流地区农业区的生产关系  第八章 改流地区牧业区的生产关系  第九章 改流地区的政治制度  第十章 喇嘛教和喇嘛寺甘孜县麻书乡如西村调查报告德格地区的农奴制度 概况 民主改革前的生产力状况与生产关系 政权组织与统治手段德格县更庆乡热巴村调查德格县更庆乡拉普村调查德格县更庆乡下坝村调查理塘县木拉区调查理塘县濯桑区雄坝乡调查雅江县八角楼乡调查雅江县恶古乡调查康定县瓦泽乡调查理塘县毛垭牧区调查石渠县色须部落调查德格县玉隆牧区格工村调查理塘县长青春科耳寺调查甘孜县大金寺调查后记修订后记

章节摘录

  关于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基本情况的报告  杨静仁 李子杰 邓锐龄  西康省藏族自治区位于青藏高原的东南部,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辖20县及一个色达地区。人口约52万,其中藏族42.6万,占82%;汉族8.2万,占15.2%;彝族1万余人,占2%;其他几种散居的民族成分不到1%。  境内地势,北高南低,平均海拔在3千米以上。大雪山和沙鲁里山纵贯全境;金沙江、雅砻江和大渡河为境内主要河流。气候随海拔高度而变化,康北一带,每年春冬两季,大雪封山,气温常在摄氏零下十余度。境内可耕可牧之地,共约占总面积的40%,不能耕牧的荒山、河流约占40%,森林地带约占20%。  原始森林分布甚广,种类有杉、松、桦、白杨等。树木的年龄许多在五六百年以上。矿藏亦甚丰富,已知者有铁、铜、金、云母、石棉、硫黄等。  康区藏族与祖国有悠久的历史关系。汉武帝时,康东及川西北藏族各部首先与我国的中央政权发生联系。隋时,吐蕃势力扩展到金沙江以东地区,康地诸部落纷纷求庇于内地。唐时设“诸羌州168”,以“遥领”康东及川西北各部。唐末,中央政权势力减弱,康地各部落又先后臣属于吐蕃。元初统一了全国,在康区因其旧制,设置“土司”。明沿用元制,无大变化。明末青海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征服康地,中央政权不暇过问。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出兵打箭炉(即今康定),清朝势力始达雅砻江以东地区。雍正五年(1727年),清军大败和硕特部,统治范围扩大到整个康区,并将昌都地区及金沙江以东各土司地划归四川管辖,于是中央政权的力量逐步深入。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强力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将康区及川西北土司概行废除,宣布藏区土地为“朝廷”所有,并将土司的大部分土地分给农民。旋因清廷被推翻,土司纷纷自行恢复。以后,变乱叠起,昌都地区也归西藏所辖。当时中央政权仍对土司头人采取羁縻政策,以维持其统治。1935年国民党派刘文辉入康,1939年西康建省。国民党统治时期,极力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康地人民在国民党当局和土司、头人的压迫下,痛苦极深。自清末以来,帝国主义势力以传教、考察等方式逐步侵入,活动甚复猖獗,直至1950年3月,西康藏区获得解放,结束了国民党的统治,驱逐了帝国主义势力,从此藏区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上了和过去完全不同的历史道路。  西康藏区社会基本上仍停滞于封建社会初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奴隶制残余或多或少地还存在着。全区除康东大部分地区外,仍保持着领主制。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牧场,为土司、头人、喇嘛寺所占有,不能买卖。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人格上依附于封建主。封建剥削是建立在直接的统治和隶属关系上,并用超经济的手段来强制实现的。土司、头人的“官寨”,既是封建政府,又是封建主收取租税和发放高利贷的办事机构。这里的农民,既是封建主的臣民,又是他们的农奴。农奴必须世代为土司、头人、喇嘛寺庙种地、当差、纳税、出征。力役地租或赋役制、实物地租或年贡制同时并存。惨重的封建剥削(在解放前还有对国民党政府的各种负担)不仅剥夺了农奴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也剥夺了大部分必要劳动。农奴每年缴纳各种租税和出各种负担外,所余粮食不足半年食用,生活极苦,且大部分无力进行再生产。在这种情况下,约有90%的农奴不得不忍痛向封建主求借年利率50%的高利贷粮食,这就更加重了农奴的负担,据估计,农奴负债的数额,平均每户达400斤粮食。在这里高利贷既是封建主剥削农奴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把农奴束缚在土地上的一种重要手段。农奴在半饥半饱的生活中,生产的兴趣自然很低,技术的改善也就不被重视。所以藏区的农业在解放初期仍以木犁(带有很小的铁铧)、木耙为主要工具,撒播、休耕法占统治地位,因而农田的收获量平均仅仅为种子的五六倍。在封建主和国民党政府惨重的剥削下,农奴到了不能生存下去的时候,便相继逃亡异地。虽然封建主以各种严刑对待被捉回来的逃亡农奴,但仍不能阻遏农奴大批的逃亡。封建主为了补充或保持足够的榨取劳动力的对象和兵源,就互相“挖墙脚”,即互相勾引农奴跑过来或以武装抢农奴过来,乃至互相侵占土地。这样,各土司、头人之间就不断地发生摩擦和纠纷,甚至爆发大规模的战争。这就是藏区层出不穷的所谓“打冤家”事件的根本原因。封建剥削和打冤家事件使农村生产力遭受严重的破坏,造成土地荒芜,农奴破产的现象。解放前,一方面每个村都有很多荒地;一方面每个村都有不少没有份地的人。荒地主要是逃亡农奴抛下的,其次是当地农奴向土司、头人缴纳了很大数量的实物并得到允许后放弃的。没有份地的人主要是历来由外区逃来的农奴中宁愿帮人种地,不愿领种份地的那一部分农奴;其次是当地农户中分家出来的不带份地的幼年子女;再次是上述得到土司、头人允许放弃土地的那一部分当地农奴。现在这种没有份地的农奴在康东、康南平均约占全体农奴的10%,在康北不到5%。  作为康区封建制度的主要支柱——喇嘛教,在人民中有着很大的影响,人民在生产和生活上每件重要的事都要请喇嘛打卦或念经。一般藏族家庭中有两三个男子就要送一个甚至两个去当喇嘛,这在实际上,成为藏族人民的一种义务。现全区共有喇嘛寺庙约350余座,喇嘛约5万人(占藏族人口11%)。寺庙以地租、高利贷、商业和布施等形式惨重地剥削着农奴。农奴对宗教的负担一般占其全年收入的1/4甚至1/3。喇嘛寺庙对于生产方面的禁忌甚多,仅就农业来说,就有如下几条:(1)不准开种神山和放生地。(2)不准除虫。(3)忌施人粪。(4)忌引水灌田(他们认为灌田会杀死田中的虫类,与教义“戒杀生”不合)。藏族人口稀少、劳动力缺乏、生产落后和人民生活极端贫困,这些禁忌对于藏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的阻碍。  藏区社会多年以来并不是闭关自守的,清王朝和国民党的统治与附近的汉族地区的社会经济不能不对它发生深刻的影响。现在西康藏区虽然基本上还是处于封建社会的初期阶段,但各地情况不完全相同,甚至有很大的差别。大概说来,有如下三种地区:  第一,康北大部地区和康东、康南一小部分地区(包括康北邓柯、白玉、德格、石渠、新龙、甘孜、色达的全部,康东丹巴、雅江和康南理塘的大部或一部分):在赵尔丰“改土归流”后不久,这些地区的土司、头人都很快地自行恢复,以后国民党政府不得不承认土司、头人的权利,以维持自己的统治。现在这些地区土司制度还比较完整地存在着。土地分为两种:土司、头人、寺院自己使用的土地和分给农奴使用的土地。农奴也分为两种:专门为土司、头人、寺院种地当差的农奴和不专门为土司、头人、寺院种地当差,而只是每年向他们缴纳一定粮食、酥油等实物和服一定劳役(包括种地)的农奴。前者在各地名称不一,在康北地区一般称为“科巴”,人数约占全部农奴的40%。他们大部分时间无偿地为封建主种地或服劳役,以不多的时间在自己的小块份地上耕作,这样他们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封建主的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分开的,封建主对他们的剥削形态主要是力役地租或赋税制。此外,这部分农奴不另向政府出负担。后者通称“差巴”或“差民”,现约占全部农奴的60%,他们主要耕种自己的份地,但要为封建主上粮、支差,这样,封建主对他们的剥削形态是赋役制和年贡制并用,而以赋役制的比重较大。这部分农民除向封建主出年贡和赋役外,还要为国民党政府支差纳税(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差巴对政府的负担,较之对封建主的还要重些)。  总之,在上述地区内,力役地租或赋役制占统治地位。农奴——无论是差巴或科巴都世代地被束缚在土地上,并在人格上依附于封建主。土司、头人和喇嘛寺庙可以对他们任意鞭笞,只是一般不处死,但差巴比科巴有较多的经营自己经济的自由,在人格依附的程度上也较轻些,如封建主可以把科巴转让、赏赐、赠与、陪嫁,对差巴一般不能这样做。虽然差巴和科巴是有区别的,但他们之间,并非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界线,如在土司势力较强的德格地区,有的差巴就往往变为科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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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值得收藏,价格有点贵,性价比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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