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9-1 出版社:民族出版社 作者:戴小明 页数:327
内容概要
《民族法制问题探索》是我近10年来对。民族法制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的专题研究成果,大部分已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有的曾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资助,有的曾在有关国际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有的曾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当然,更确切地说这是一个集体创作的成果,杨进美、麻昌华、敖俊德、黄木、谭万霞、张泽忠等奉献了他们的智慧和劳动。我的同事校党委宣传部长杨进美副研究员对理论研究的热情,使我们有共同的研究兴趣。麻昌华是我大学同窗,早在大学期间我们共同关注和探讨民族和民族法制问题,书中的部分成果直接源于他的智慧;大学毕业后,他在西南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专注于民商法学的研究。全国人大民委法案室主任敖俊德先生既是我的朋友,也是我的师长,他不仅为我提供资料、信息,并且给予理论指导,同时我们也就一些问题进行共同探讨。我的研究生黄木、谭万霞、张泽忠同学分别从1999年和2000年开始跟随我一同研习民族法制问题,书中的部分成果也反映了他们学业的一个侧面。个人的智慧总是有限的,我期待着与你的对话。任何批评和建议都将受到最热烈的欢迎!
作者简介
戴小明,男,1966年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现为中南民族大学教授、法学学科带头人,法学院副院长兼民族法制研究所所长、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兼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台会委员,湖北省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治学会理事。 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研究方向:宪政与民族区域自治。近年来独立承担和参与5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出版个人专著《中央与地方关系: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杜,1999)、《国家职能与财税法》(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2部,合作著作5部,在《民族研究》等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50多篇,3次获国家及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并多次应邀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祛律建议。2000年应邀赴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作学术交流。2001年5月被授予"期北青年五四奖章";同年7月被授予。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优秀奖"。
书籍目录
总论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前瞻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和实施的几个问题自治权比较--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试论法的民族性论民族因素对法的影响论我国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兼论民族关系的层次性论我国民族关系的调整方法新世纪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董必武民族法制思想述论世界民族法制论纲世界民族法制散论(上):欧洲地区的民族法制世界民族法制散论(中):美大地区的民族法制世界民族法制散论(下):亚非地区的民族法制个案研究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内涵及特点分析财政自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兼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及其法律问题论财政自治权的法律保护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的目标选择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后记
章节摘录
(一)加大财政投入。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二)加大金融投入。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7条规定:“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当地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第55条还规定:“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三)加大基本建设投入。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6条规定:“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第63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 (四)加大环境保护和建设投入。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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