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8 出版社:民族出版社 作者:曾宪义 页数:572
内容概要
中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都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社会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充分发展的时期。当前,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是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实践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长期法学学术活动中,我十分关注我国的民族问题,关注着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我认为,法学家不了解、不深入研究民族地区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问题,就不可能了解我国民主法制问题的全貌,不可能理解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就不可能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提出有积极价值的新理论和对策。 本书作者长期致力于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教学,勤奋好学。本书在学术上的特色是: 在研究方法上,本书运用了法理学、民族学、政治学、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一般理论、规范、实践三个层面,以全球化的视觉来考量和分析研究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问题,特别是对民族地区的现行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体制及其实施和运行,对乡村民主建设的实践等问题重点进行了法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分析。在综合利用各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民族问题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在研究内容上,本书立足于两个基点,一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关联性和不可分离性,即民主法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加强民主建设同时是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同时也是加强民主建设;二是民族性和范围上的地区性,即研究的范围是民族地区。 在研究目的上,本书把理论研究与对策研究结合在一起,但侧重理论研究,企图揭示和概括出一般的规律来,以促进民族地区建成社会主义的法治秩序。
作者简介
曾宪义,男,1951年生,汉族,1982 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现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生导师。教学和研究的领域: 法学理论,政治学理论,西文政治法律思想史。最感兴趣的学术领域: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 的实施问题。出版《政治学》(主编)、《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比较》(比较)、《马克思主义政党管理学》(副主编)、《法治与文明》(主编)等8部论著,发表二十多篇文章。
书籍目录
总序序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与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 第一节民族与民族问题 第二节民族权利 第三节民族权利法制保障的必然性第二章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的概念 第一节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建设之路 第二节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的特殊性 第三节民族地区民主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第三章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新中国前民族地区的习惯法规范 第二节新中国前少数民族地方政权制度和法规 第三节 民族地区旧的习惯法及制定法的影响 第四节新中国以来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第四章 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 第一节民族地区的中心任务 第二节 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第五章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与稳定 第一节稳定与社会稳定 第二节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发展 第三节 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第六章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原则 第一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的原则 第三节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原则的贯彻落实第七章民族地区法规体系建设 第一节民族地区法规体系概述 第二节民族地区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节民族地区法规体系的完善第八章民族地区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民族地区的法规在国家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第二节国家法律与民族地区法规的关系……
章节摘录
书摘 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之路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的国家。这个民主的国家有下列的因素组成。 第一,一套完善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这套制度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能够调动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社会组织、各阶层人民群众参政的积极性,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保证政府的廉洁高效,能够有力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能够有力地维护公民的法定权利,维护国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现行的民族关系,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二,公民有充分发展的民主权利。这种充分的民主权利不仅表现在法律规范上,更要落实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和社会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基层,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公开选举,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第三,全社会必须有民主运行和发展的条件和环境。这就是说,社会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社会的经济文化组织,公民个人必须具有现代的民主观念、民主意识,从而使民主成为习惯,成为日常生活中不言而喻的事情。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当前民主建设的任务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健全民主制度。它包括: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的改革现行的政治体制,政府机构,科学合理的设置政府管理职能,管理机构,形成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逐步形成深人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能够有力地监督和制约国家行政机关、司法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和权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切实得到实施。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形成从上到下的监督体系,保证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切实在人民的监督之下运用,保证国家机关切实在运用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健全基层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二是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强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文明立法、文明执法、文明司法,真正做到把现代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三是维护安定团结。运用各种手段处理好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情地解决群众中的矛盾和问题,关心群众的疾苦,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同时要搞好社会治安,保证我国的经济建设、民主建设在安定团结的气氛中进行。 中国的民主建设有自己的独特道路和方式。这是因为,首先,中国是个发展中的国家,中国目前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经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了顺利地进行经济建设,中国必须进行民主建设,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努力造成一个有民主又有集中,有自由又有纪律,既心情舒畅又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民主的发展是在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的前提下进行的,也是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在这个问题上,民主在中国建设的难度在哪里呢?简单地说,是中国不能为发展民主而发展民主,民主的发展必须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是逐步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的农业国,逐步转变为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包含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是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逐步转变为经济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历史阶段;是由文盲半文盲人口占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是由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缩小差距的历史阶段;是通过改革和探索,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体制的历史阶段;是广大人民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精神文明的历史阶段;是逐步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阶段”。那么,在当前的条件下,什么样的民主发展或什么程度的民主能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呢?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在经济文化上由落后向比较发达程度的转变是分阶段的,也是分地区的先后实现的,这就决定我国的民主发展不是中心任务,不能一刀切,不能齐头并进,而只能在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情况下推进民主向前发展,这个过程不可能是快速的,而只能是稳步前进,必须有领导分步骤进行。 其次,我国是没有民主历史传统的国家。长期的封建主义社会是中央集权的专制社会。森严的等级制与“朕即天下”的皇权制度,既是封建专制政体的基本结构,又是培植新的皇权专制的土壤条件。社会普遍存在的是等级观念、特权观念、愚忠观念、清官观念、皇权观念等非民主性的观念。在长期的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思想家也鼓吹重民思想,统治阶级也实行过亲民政策,但那是建立在维护专制皇权的基础上的思想和政策。中国长期封建社会实行专制政治,政治制度的实质是皇权专制,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礼治,即是说,皇权专制是通过礼治实现的。这个历史传统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到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这就是说,我们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民主权利、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的建设。因此,发展民主文化,消除历史的消极因素的影响,改革计划经济体制,改革过分集权的政治体制,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不可少的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已经迈出了很大的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和完善;政治体制改革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写进了宪法,国家也采取发展民主文化的办法,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要在思想感情上真正把民主作为国家制度,作为公民的权利来建设,特别是要在领导干部中培植民主观念、民主意识仍然是相当长的时期才能达到的目标。……
媒体关注与评论
序中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族都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社会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充分发展的时期。当前,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在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是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实践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长期法学学术活动中,我十分关注我国的民族问题,关注着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我认为,法学家不了解、不深入研究民族地区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问题,就不可能了解我国民主法制问题的全貌,不可能理解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就不可能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提出有积极价值的新理论和对策。 本书作者长期致力于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教学,勤奋好学。作者与我讨论了其中的许多关键问题。该书的出版,是法学界的一件幸事。本书在学术上的特色是: 在研究方法上,本书运用了法理学、民族学、政治学、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一般理论、规范、实践三个层面,以全球化的视觉来考量和分析研究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问题,特别是对民族地区的现行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体制及其实施和运行,对乡村民主建设的实践等问题重点进行了法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分析。在综合利用各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民族问题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在研究内容上,本书立足于两个基点,一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关联性和不可分离性,即民主法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加强民主建设同时是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建设同时也是加强民主建设;二是民族性和范围上的地区性,即研究的范围是民族地区。 在研究目的上,本书把理论研究与对策研究结合在一起,但侧重理论研究,企图揭示和概括出一般的规律来,以促进民族地区建成社会主义的法治秩序。 作者在书中阐述了以下观点和结论值得重视: 首先,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特殊性。所谓特殊性,是指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同非民族地区比较,有自己的鲜明的特色和规律。这种特色和规律决定了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的原则、内容、对策等,都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从民族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敏感性、长期性角度去考量。 其次,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同其经济建设一样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从总体上看要落后于非民族地区,特别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更大,这就决定了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即随着民族地区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要随着经济建设的推进,建设民主和法制。因此,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与经济文化建设是同步发展的,是互相促进的。 第三,民族地区的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要从最基本的做起。一是要从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方面进行,把民主规范、法治体制建立健全起来,提高民族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律意识。二是在基层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把乡村民主建设好。 第四,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目的是把民族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建设,逐渐实现用现代更规范、更文明、更可靠的法冶方法和手段开发、治理、发展和繁荣民族地区,改变过去单纯靠政策、靠行政权力来处理民族问题的做法;在建设过程中,特别要把实施民族地区自治制度,落实民族自治权,保障民族群众的权利当作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目的。要在西部大开发之际,为民族地区的开发做好法制保障的准备。 本书的出版,无疑是我国民族地区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好事,特以此序,表示祝贺。 李 龙 200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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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所处的社会高度发展,然而民族与宗教问题作为世界性难题,仍然影响者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各民族要共同发展进步,就要共同实现现代化,而在这一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民族法制建设是一项值得我们探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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