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中华书局 作者:[魏]王弼 撰,楼宇烈 校释 页数:294 字数:230000 译者:楼宇烈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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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王弼《周易注》是义理派易学方面的代表作,也是历代学者研究易学的常备书。王弼注多引老子思想释义,重视对义理的阐释,文字简约精当。北京大学楼宇烈教授所作校释,考证文字的准确性,对字义、字音多有阐发。《周易略例》阐述解易方法,对易学研究者及爱好者有指导意义。《周易注校释》末附有韩康伯对《系辞传》以下各传的注解。此次推出的整理本,简体横排,版式美观大方,非常方便研读者使用。
作者简介
作者:(魏代)王弼
书籍目录
校释说明
周易注
上经
乾
坤
屯
蒙
需
讼
师
比
小畜
履
泰
否
同人
大有
谦
豫
随
蛊
临
观
噬嗑
贲
剥
复
无妄
大畜
颐
大过
习坎
离
下经
咸
恒
遁
大壮
晋
明夷
家人
睽
蹇
解
损
益
央
姤
萃
升
困
井
堇
鼎
震
艮
渐
归妹
主
旅
巽
兑
涣
节
中孚
小过
既济
未济
附
系辞上韩康伯注
系辞下韩康伯注
说卦韩康伯注
序卦韩康伯注
杂卦韩康伯注
周易略例
明彖
明爻通变
明卦适变通爻
明象
辩位
略例下
卦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居无位之地[一○],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一一],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象日:屦校灭趾,不行也。 过止于此。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日“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一二],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一三]之物也。 象日: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一四]。岂唯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 象日:遇毒,位不当也。 九四,噬干肺,得金矢,利艰贞吉。 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非其]位[一五];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日“噬干肺”也[一六]。金,刚也;矢,直也。噬干肺而得刚直,可以利于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象日: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干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日“噬干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日“噬干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一七]。 象日: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 象日: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校释】 [一]“啮”,咬,用齿断物。 [二]“间”,间隔、隔阂。“齐”,整齐、有秩序。“过”,失、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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