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治论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鲍明钤  页数: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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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收录上自晚清下至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海外华人学者的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体兼及其他,涵盖文学、历史、哲学、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学等众多学科。

作者简介

鲍明钤(1894~1962),浙江宁波鄞县人。1910年进入清华学校,1913年毕业。1914年赴美留学。1914-1918在耶鲁(Yale)大学读文科经济系,后来到哥伦比亚(Columbia)大学、霍伯金(Johns Hopkins)大学等学习政治学,取得美国政治学博士。回国后1923-1926在师范大学英文系主任,后到北平大学法学院任政治系教授和主任,朝阳大学教授。1932年到菲律宾大学任教。1933年—1936年任东北大学政治系教授。1938年春在新京建国大学任政治学教授。后在辅仁大学、华北学院等任教。1947年后赋闲在家。

书籍目录

叙第一章 导言:中国之危机及问题第二章 中国宪法政体之历史第三章 《临时约法》及其缺点第四章 十余年来之教训第五章 废除督军制第六章 制宪第七章 民国之七大根本第八章 民国之危险及其补救之方法第九章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内阁制第十章 内阁制与总统制之比较:总统制第十一章 联邦制与统一制之比较:联邦制第十二章 联邦制与统一制之比较:统一制第十三章 立法部之构造及组织第十四章 立法部之职务及权力 第十五章 行政部之选举第十六章 行政部之权力 第十七章 司法之独立及职权第十八章 省自治政府 第十九章 地方自治第二十章 预算之职务及其程序第二十一章 政党之功用及要需第二十二章 私权之种类及保障第二十三章 国民会议第二十四章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附录 清室宪法之大纲  满清十九信条  清帝退位旨  关于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之条件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大总统选举法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 鲍明钤先生学术年表时间虽过 原理犹存——鲍明钤先生与《中国民治论》

章节摘录

版权页:帝制运动,袁氏失败而死,旧国会复召集;当时国务总理段祺瑞亦欲步袁之后尘,以对德宣战及制宪二役,遂与国会争执;段欲及早宣战,而国会愤于暴民之示威,认为政府之胁迫,乃拒绝此案,以改组内阁为条件,等于不信任案之通过。夫总统、总理均无解散国会之权,此为《临时约法》之缺点,吾人早已知之;而此时内阁既不见信于国会,无求诉于选民而听其裁判,故亦不觉其举动之为合法公允也。斯时大总统别无他道,惟有免总理之职——故拥护政府者(即北洋军阀)纷起反对,要求解散国会,攻击正式宪法草案。总统不得已,允其要请,解散国会;于是而议员遂南赴广东,建军政府,抗御北廷,以保护约法。嗟乎!一失足成千古恨,约法以一时之错误或里漏不周,或故意遗脱,遂引起连年烽燧,生命财产,不知牺牲几许,至可痛也!夫约法所酿出之病既如是,吾人今欲从事弥补者亦惟有二法焉:其一,二政党中任何一党同时务需居于立法、行政二部;如袁世凯于第一次解散国会后,即着手试行创设参政院而以其私人或党徒为议员,其适例也。又如北洋军阀于第二次解散国会后,亦奋力召集新国会,其辅助者皆为其党羽,亦适例也。当吴佩孚主张恢复两遭解散之国会时,孙逸仙氏宣言广东政府为民国惟一合法之政府,实际上亦系此意也。盖孙之党员若不变节变身,则皆能于立法部中与之合作,不致有冲突争执之发生也。此外尚有救济之法,即所以抵制国会之武器也。凡国会投不信任票或故与为难时,行政部即解散国会,诉之选民,求其公决;如选民赞助政府,则行政部仍可安居不动,行其政策;如选民赞助国会,则政府立即辞职,而让与国会合作之政党另组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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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治论》是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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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前北京大学教授对民国政治体制的分析。对于历史研究者来说,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以前一直以为民国政治的混乱是多党制引起的,现在看来,临时约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才是始作俑者。
  •   在老师的课上听说的鲍明钤的名字,这是一位民国风格的学者,值得一看
  •   民国时的书,写得很用力。
  •   这本书已经是非常专业的了,强烈建议学近代史的朋友购买。鲍先生的眼光很独到,言语中肯且符合实际。另外,还应该了解一下鲍先生的生平,以助于理解他的学说,读起来会更有味道。
  •   书还没看,印刷和纸张都很好,但封面有污渍,明知道有污渍还发货,不厚道,只能给4分
  •   关于民权的一部好书,还没有读完,读完再继续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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