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德] 塞缪尔·普芬道夫 页数:190 译者:鞠成伟
Tag标签:无
前言
岁月不居,近世大哲严复对孟德斯鸠法哲学巨著之创造性译评,忽焉以至百年,然事业未竞。译丛命名为“法意”,旨在承续先哲,系统译介西学,以展呈西法之精神谱系。有鉴于此,译丛的选题范围涵盖古今,概而言之,拟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翻译自古希腊罗马以降法哲学经典著作,包括有重要影响的现当代法哲学著作;二是翻译西方学界对著名法典、法哲学经典作家和作品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包括“解经学”意义上的“评注本”;三是翻译揭示和阐明西方法律及其精神传统得以演生、发展之历史条件的重要著作,以体现“通过历史透视法律精神”之重要观念。译事之于学术,有奠基之功,先哲垂范,理当师法。然译丛意旨之实现,唯赖学界同仁鼎力相助,或不吝赐稿,或指教选题,或校正译文,正所谓“文之佳恶,吾自得之,后世谁相知定吾文者耶?”是所望焉,谨为序。
内容概要
岁月不居,近世大哲严复对孟德斯鸠法哲学巨著之创造性译评,忽焉以至百年,然事业未竟。译丛命名为“法意”,旨在承续先哲,系统译介西学,以展呈西法之精神谱系。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塞缪尔·普芬道夫 译者:鞠成伟
书籍目录
普芬道夫主要作品及其缩写普芬道夫生平著作年表英译本编者导言题献词作者前言第一卷 第一章 论人类行为 第二章 论人类行为的规则或一般意义上的法 第三章 论自然法 第四章 论人对上帝的义务或自然信仰 第五章 论对己义务 第六章 论普遍义务,首先是不侵犯他人 第七章 论承认人的自然平等 第八章 论人道性普遍义务 第九章 论契约当事人的一般义务 第十章 论语言使用义务 第十一章 论起誓的义务 第十二章 论所有权获取时的义务 第十三章 论所有权自身所负的义务 第十四章 论价值 第十五章 论合同与合同义务 第十六章 论契约债务终止的方法 第十七章 论解释第二卷 第一章 论人的自然状态 第二章 论婚姻义务 第三章 论父母与子女的义务 第四章 论主人与奴仆的义务 第五章 论建立国家的动因 第六章 论国家的内在结构 第七章 论主权的职责 第八章 论政体 第九章 论政治权威的特征 第十章 论获得权威尤其是君主权威的方式 第十一章 论主权者的义务 第十二章 论特殊性的市民法 第十三章 论生死惩戒权 第十四章 论名誉 第十五章 论主权权威对国内财产享有的权力. 第十六章 论战争与和平 第十七章 论条约 第十八章 论公民的义务
章节摘录
与格老秀斯和霍布斯一样,普芬道夫认为由宗教分歧所导致的战争是不可调和的。因此,一种能够让所有欧洲人同意新政治秩序并能带来和平的新道德,应当独立于导致分裂的多元化宗教信条,并允许相互竞争的宗教信念和实践在道德框架下并存。这第二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从任何人都无法用理性质疑的两个前提中推导出一系列普遍的正义原则:一个是对所有人都适用的科学性重构状态,即“自然状态”;另一个是可进行经验性验证的状态,即自爱或自保(Seidler,1990)。前者可以使自然法摆脱对既存法典研究和亚里士多德主义出发点(公意)的依赖,从而可以摆脱米歇尔·德·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1533-1592)和皮埃尔·沙朗(Pierre Charron,1541-1603)的相对主义指责。后者则提供了一种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善(自我保存)——尽管人们对更高一级的善的秩序意见不一——从而可以避免将自然法的渊源和任何特定的宗教联系起来(Zurbuchen,1986)。普芬道夫和巴比拉克洞悉到了格老秀斯理论中的这两个前提,因而指认他为新的自然法学派之鼻祖。塔克(Tuck)和塞德勒(Seidler)强调了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的这两个共同点。不过他们之间的差异仍是不容否认的。格老秀斯将其理论奠基在斯多葛式前提之上:人具有为自身利益而热爱社会的内在性情。霍布斯在《论公民》中开宗明义地驳斥了这一前提(把它转化成为“间接自爱”),并以此为起点构建了新型的政治科学。普芬道夫也否认人对政治社会的这种目的论性情的存在(但他没有遵循霍布斯的选择)。普芬道夫哲学的这一特征——与此相伴的还有:他的与格老秀斯道德实在论相对的道德强加论;他把自然法限定在保存(preservation)上;他把自然法从宗教中分离出来——使得他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路德教派批评者们对其正统性地位争执不休。他们否认他和格老秀斯的亲缘性,将其称为霍布斯的追随者和无神论者。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