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魏琼 著 页数: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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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商务印书馆与法律著作的出版有着非常深的渊源,学界对此尽人皆知。民国时期的法律著作和教材,除少量为上海法学编译社、上海大东书局等出版之外,绝大多数是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尤其是一些经典法律作品,如《法律进化论》、《英宪精义》、《公法与私法》、《法律发达史》、《宪法学原理》、《欧陆法律发达史》、《民法与社会主义》等,几乎无一例外地皆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目下,商务印书馆领导高瞻远瞩,加强法律图书出版的力度和规模,期望以更好、更多的法律学术著作,为法学的繁荣和法治的推进做出更大的贡献。其举措之一,就是策划出版一套“法学文库”。在当前国内已出版多种法学“文库”的情况下,如何体现商务版“法学文库”的特色?我不禁想起程树德在《九朝律考》中所引明末清初大儒顾炎武(1613—1682)的一句名言。顾氏曾将著书之价值界定在:“古人所未及就,后世所不可无者”。并以此为宗旨,终于创作了一代名著《日知录》。顾氏此言,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研究成果必须具有填补学术空白之价值;二是研究对象必须是后人所无法绕开的社会或学术上之重大问题,即使我们现在不去触碰,后人也必须要去研究。这两层意思总的表达了学术研究的根本追求——原创性,这也是我们编辑这套“法学文库”的立意和目标。
内容概要
本书为系统阐述民法的起源—占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形成与发展的论著。苏美尔、巴比伦、亚述、赫梯以及希伯来等诸民族共同造就了古代西亚地区的民事规范。首先在导论部分里,作者确立起民法起源的标志,通过追溯民法起源的社会历史条件,指出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存在形式,并对其民事规范研究进行了综述。接着,结合习惯法与制定法两大法源,作者以上述五大民族民事规范的特色为主线,分五个篇章依次研究了这一地区的苏美尔民事规范、巴比伦民事成文法、亚述民事习惯法、赫梯民法制度以及希伯来民事规约,较全面地考察了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审视了其在民法起源问题上的重要地位。为此,作者认为,这些民事规范是古代西亚地区人类活动的最早规矩,它们不同程度地演绎了合意、对价、立约、诚实信用、情事变更乃至民事赔偿等原则与精神,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本书最后结语部分,作者综合性地对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进行思考,得出结论: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是近现代民法的历史渊源,这种文明传播轨迹大体由古代西亚地区传至希腊、罗马乃至辐射到整个欧美。本书最大限度地利用了中国以及欧美学者研究东方古典法律文明的丰硕成果,在前辈与同仁们的研究基础上,将中国在该领域的研究深度向前推进了一步。
作者简介
魏琼,女,1969年生,福建霞浦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自1998年起,陆续有《美国法律发达史》、《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国法律发达史》(合著),《西方经济法发达史》(专著),《董康法学文集》(编著),《与》、《比较民法一债编通则》、《与》(勘校),《西方民法史》、《西方商法史》(主编)等作品出版;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等全国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导论 一、民法起源的标志 二、民法起源的社会历史条件 三、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的存在形式 四、古代西亚民事法律的若干问题界定 五、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研究综述第一章 苏美尔民事规范 一、苏美尔的社会经济结构 二、苏美尔的民事成文法 三、苏美尔的其他民事规范 四、小结:苏美尔民事规范的特色第二章 巴比伦民事成文法 一、巴比伦的民事法律渊源 二、巴比伦诸法典的民事成文法 三、小结:巴比伦民事成文法的特性第三章 亚述民事习惯法 一、古亚述的民事习惯法 二、《中亚述法典》的民事规范 三、新亚述的民事规范 四、小结:亚述民事习惯法的特点第四章 赫梯民法制度 一、赫梯的社会经济状况 二、《赫梯法典》的民法制度 三、小结:《赫梯法典》的私法成就第五章 希伯来民事规约 一、犹太社会的历史变迁及其法律发展 二、《摩西律法》和《塔木德》的民事规约 三、小结:希伯来民事规约的民法精神及其意义结语 一、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在古代社会中的地位 二、古代西亚地区各民族之间民法的传承 三、古代西亚地区民事规范与古代西方法律文明的交融附录 一、古代西亚地区地图 二、古代西亚地区法律年表 三、古代西亚文明与古埃及、中国历史年表对照参考文献Abstract(英文摘要)赘 言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苏美尔民事规范苏美尔社会秩序的维持概以法律为准。早在公元前2113年左右,即苏美尔(Sumer)社会后期,乌尔城总督乌尔纳姆(Ur—Namma,公元前2113年一公元前2095年在位)在统一两河流域南部并建立了乌尔第三王朝(UR III,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06年)后,就颁行了《乌尔纳姆法典》(The PLaws of Ur-Namma,简称LU)。它代表了古代西亚地区最早法律文明的昌盛水平,是苏美尔人最早的成文法典。乌尔第三王朝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强盛,但随着周围边境游牧民族的侵犯和王国内部纷争不断,王朝权力开始瓦解。公元前2017年,乌尔第三王朝旧将伊什比·伊拉(Isnbi—Erra);在两河流域南部地区建立了伊新王国(The Kingdom of Isin),其霸权一直维持到第五代统治者李必特·伊丝达(Lipit—Ishtar,约公元前1934年至公元前1924年在位)。他为后人留下了一部楔形文字法典,即《李必特。伊丝达法典》(The Laws of Lipit—Ishtar,简称LL),这是两河流域在进入古巴比伦早期时,由苏美尔人颁行的又一部重要的楔形文字成文法典。 苏美尔人不仅适用楔形文字成文法典,而且他们还记录了大量的判例,在民间还有很多流传甚广的法律教本。这些文献所记载的内容包罗万象,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特别丰富,有买卖、借贷、性行为、婚姻关系、收养、遗赠以及继承等,不一而足。调整这些关系的民事规范自然也成为了探究西方民法起源的首要环节。浩如烟海的现代民法中,具体的术语、范畴、观念以及原则、制度等,已经能够在苏美尔民事规范中可以找到很多痕迹与踪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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