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译日本法规大全 点校本(第四卷)

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南洋公学译书院初 译,商务印书馆编译所补译校 订,王兰萍 点校  页数: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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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新译日本法规大全》,1907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它是一部汉译日本当时所有法律规范的作品。全书按照行政官厅顺序划分为25类,涵盖了宪法、行政法、刑法、监狱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出版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律规范,收录法律、法规、敕令、规章等近3000件。 1896年,经盛宣怀(1844―1916)奏请、朝廷批准,南洋公学成立于上海。1899年,南洋公学设立译书院,并聘请张元济出任院董。张元济到任后,与南洋公学总理沈子培合意提出翻译《日本法规大全》,获盛宣怀允准后即着手进行。1904年.商务印书馆主人夏粹方也参与此事。至1907年,《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终于面世。 在近代,学习西方列强最成功的东方国家乃是日本。其在短短数十年间迅速完成的近代法律体系,一直是中国法学界所向往的学习范本。早在1896年派谴的第一批中国赴日留学生中,就有唐保锷等法律研习者。此后,赴日本研习法律的人数则更多。留日法科学生著文介绍日本法律,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同时还积极翻译日本的法律、法令及法学著作,这些都对当时中国的变法修律产生了影响。从本书12篇序文所述以及在全部24位译校者中有19位为留学或就职于日本者,可清楚了解到留日法科学生在这一开创性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工作历程的艰辛。

作者简介

译者简介:南洋公学译书院,南洋公学,中国近代新式学堂之一。1896年由盛宣怀创立,现上海交通大学前身。南洋公学译书院,南洋公学的附设机构。1899年设立,1903年张元济出任院董。编译者简介:商务印书馆,中国第一家现代出版企业。1897年由夏瑞芳、鲍咸恩、鲍咸昌、高凤池创立,已成立110年。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商务印书馆所属的翻译、编纂、编辑机构,与印刷所、发行所共为商务印书馆早期的三大机构之一。第一任所长,蔡元培,后由张元济续任。点校者简介:王兰萍,法学博士。现任商务印书馆高级编辑。著有《近代中国著作权法的成长》(1903-1910)。

书籍目录

第一卷 序文、译例、译校者姓名录、总目录  帝国宪法、皇室典范、帝国议会、法例  公文式、官报 裁判、行政诉讼及诉愿 民法第二卷 商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第三卷 官制  官规第四卷 统计报告、文书官印 外交第五卷 旌表、位阶、华族、赈恤 地方制度第六卷 土地、水利、水道、下水道、河川、砂防 道路、桥梁、渡津 警察、新闻、出版、著作权 监狱 卫生第七卷 社寺、宗教 财政第八卷 军事 教育、气象第九卷 劝业、度量衡 矿业、森林 特许、意匠、商标第十卷 运输、通信法规解字

章节摘录

第三条 日本国及俄罗斯国互约下之各事:一从附属于本约之追加约款,第一节 之规定,除辽东半岛租借权效力所及之地域以外,凡在满洲,两国军队,当全部同时撤退。二除前记地域之外,当举现在日本国俄罗斯国军队所占领、所管理之满洲全部,全行归还于大清国专属之行政。俄罗斯帝国政府,当声明不得在满洲侵害大清国之主权,及获得有违机会均等主义之各种领土上之利益,及优先的与专属的之让割。第四条 俄罗斯国日本国,因欲发达大清国之满洲诸工业,故互相约于列国共同执行各种处置时,均不得出而阻害。第五条 俄罗斯帝国政府,以大清国政府之承诺,将旅顺口大连并其附近之领土,及领水之租借权,及关联于该租借权,组成其一部之一切权利特权与割让,移转割让于日本帝国政府。俄罗斯帝国政府,又将在前记租借权效力所及之地域内之一切公共营造物及财产,移转割让于日本帝国政府。两缔约国互约,须得前记所规定之大清国政府之承诺。在日本帝国政府相约,当完全尊重在前记地域内之俄罗斯国臣民之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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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了解邻居的司法进程,对我们很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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