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上下)

出版时间:2009-05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法】孟德斯鸠  页数:1027  译者:许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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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岁月不居,近世大哲严复对孟德斯鸠法哲学巨著之创造性译评,忽焉以至百年,然事业未竟。译丛命名为“法意”,旨在承续先哲,系统译介西学,以展呈西法之精神谱系。  有鉴于此,译丛的选题范围涵盖古今,概而言之,拟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翻译自古希腊罗马以降法哲学经典著作,包括有重要影响的现当代法哲学著作;二是翻译西方学界对著名法典、法哲学经典作家和作品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包括“解经学”意义上的“评注本”;三是翻译揭示和阐明西方法律及其精神传统得以演生、发展之历史条件的重要著作,以体现“通过历史透视法律精神”之重要观念。  译事之于学术,有奠基之功,先哲垂范,理当师法。然译丛意旨之实现,唯赖学界同仁鼎力相助,或不吝赐稿,或指教选题,或校正译文,正所谓“文之佳恶,吾自得之,后世谁相知定吾文者耶?”是所望焉,谨为序。

内容概要

  该书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此为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许明龙的最新权威译本。《论法的精神》的汉译历史迄今已逾百年。已出版的权威译本包括严复翻译的《法意》和张雁深翻译的《论法的精神》(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此为该书的最新译本。与旧译本相比,该书篇幅有较大增加,新增孟德斯鸠为撰写该书而搜集的资料,孟德斯鸠对于舆论批评的回应文章,达朗贝尔关于孟德斯鸠思想研究的文章等,书中也增加了很多常识性译著,方便非专业人士阅读。  读者对象:法律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专业师生及研究人员。

作者简介

许明龙1963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经机关、工厂、下放农村等生活,1978年10月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主要从事法国史和中西文化交流史研究。主要译作有《克雷孟梭传》(合作)、《孟德斯鸠评传》(合作)、《孟德斯鸠传》(合作),《蒙塔尤》(合作)、《圣路易》、《莱茵河-历史、神话和现实》。
许明龙先生的译著在我国史学界颇受赞誉。哈佛大学东亚系客座教授陆扬在网上撰文称赞许先生的《圣路易》译文“流畅和精确”,并由此推论《蒙塔尤》的“质量应是可以充分信赖的”。更有一位在法国主修中世纪史的博士读了《圣路易》中译本后写道:“有认识许君的,千万替我表示敬意。老实说,中国如果有20个许君这样的人,西方学术书的好处就能传达到中国来了。”提起许先生来,无论是出版社编辑还是读者,对他的敬业精神深表赞佩。他翻译的著作大多颇有难度,以勒高夫的《圣路易》为例,这部书写得像小说一样,而且引的都是法国古代叙事文献,词汇、语句的翻译以及查对资料都难度颇高。许先生为翻译此书倾注了许多心血。他在“译后记”中说,为了弄清书中描述的某个教堂的建筑结构,他在法国学术访问期间,曾专程前往该教堂进行实地观察。仅此一例,便可窥见翻译此书的甘苦。正因为有了这种认真负责的态度,才保证了该书的翻译质量。
自2004年起,许先生用3年时间重译了孟德斯鸠的名著《论法的精神》(将于2008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此书已有多个中译本,但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学界希望有一个更佳的译本问世。许先生深知,欲超越前人,必须有所提高,有所突破,所以他把此番重译实际上变成了一次专项学术研究。他不但对比了多种法文版本,参考了一个水平较高的英文译本,而且收集研究了相关资料,添加了大量“译注”,并作为附录添加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成书前后撰写的相关文章,借以帮助读者深化对此书的理解。

书籍目录

上卷孟德斯鸠庭长先生颂词《论法的精神》解析导言孟德斯鸠生平和著作年表译者附言论法的精神说明序第一编第一章 一般意义上的法第一节 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第二节 自然法第三节 人为法第二章 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第一节 三种不同政体的性质第二节 共和政体和与民主相关的法第三节 与贵族政治性质相关的法第四节 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第五节 与专制政体性质相关的法律第三章 三种政体的原则第一节 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区别第二节 各种政体的原则第三节 民主政体的原则第四节 贵族政体的原则第五节 美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第六节 在君主政体中以什么取代美德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第八节 荣宠绝非专制政体国家的原则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第十节 服从在宽和政体与专制政体中的区别第十一节 对以上所述的思考第四章 教育法应该与政体原则相适应第一节 教育法第二爷 君主政体的教育第三节 专制政体的教育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异第五节 共和政体的教育第六节 希腊的一些风尚第七节 这些奇特的机制在何种场合是良好的第八节 为古人关于习俗的一个悖论进一解第五章 立法应该符合政体原则第一节 本章的指导思想第二节 何为政治国家中的美德第三节 何为民主政体中对共和国的爱第四节 如何唤起对平等和节俭的爱第五节 民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确立平等+第六节 民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保持节俭第七节 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第八节 贵族政体的法律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第九节 君主政体的法律应如何适应政体的原则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的迅捷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的优越性第十二节 续前题第十三节 什么是专制主义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专制政体的原则第十五节 续前题第十六节 权力的授受第十七节 礼物第十八节 君主的赏赐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的新推论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的后果与民法和刑法的繁简、审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罚的关系第一节 各种政体下民法的繁简第二节 各种政体下刑法的繁简第三节 在什么政体和情况下法官应依据精确的法律文本审案第四节 审判方式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下元首可以充当法官第六节 君主政体的大臣不应审案第七节 只有一个法官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告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刑罚的轻重第十节 法国古代的法律第十一节 民若有德,刑罚可少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第十三节 日本法律的无效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的精神第十五节 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第十六节 罪与罚的正确比例第十七节 刑讯罪犯第十八节 罚金和肉刑第十九节 同态报复法第二十节 子罪父坐第二十一节君主的仁慈第七章 三种政体的不同原则与节俭法、奢侈和妇女地位的关系第一节 奢侈第二节 民主政体下的节俭法第三节 贵族政体下的节俭法第四节 君主政体下的节俭法第五节 在什么情况下节俭法对君主政体有利第六节 中国的奢侈第七节 中国奢侈的致命后果第八节 公众的节操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的地位第十节 罗马人的家事法庭下卷

章节摘录

  第十一节君主政体的优越性  较之专制政体,君主政体有一大优点。君主政体中的君主之下,有若干等级与政制休戚与共,这是政体的性质使然,所以,国家较为稳定,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的人身较为安全。  西塞罗认为,罗马因设立保民官而拯救了共和国。他说:“事实上,民众若是群龙无首,这股力量就更加可怕。首领知道自己肩负的责任,所以会认真思考;可是民众一旦群情激昂,就全然不知道自己正在纵身深渊。”这种想法也适用于专制国家和君主国家,前者是一群没有保民官的民众,而后者则可以说是一群有保民官的民众。  事实上我们到处都看到,在专制政体下发生动乱时,无人领导的乌合之众总是让局势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把混乱推向极端。在君主政体下,过激的行为极为罕见。首领们有所顾忌,他们害怕被抛弃;依附的中间势力不愿意让民众拥有太大的优势。一个国家的各个等级全都彻底腐败的情形很少见。君主十分珍视这些等级,谋乱者既没有颠覆国家的意愿,也没有颠覆国家的期望,所以,他们既不能也不想推翻君主。  在这种情况下,明智和权威兼备的人就出来收拾局面,双方趋向缓和,共同作出安排,各自纠正错误,法律于是恢复效力,重新得到尊重.  所以,在我国全部历史上只有内战而没有革命;反之,在专制国家的历史上,革命屡屡发生却从未爆发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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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月不居,近世大哲严复,对孟德斯坞法哲学巨著之创造性译评,忽焉以至百年,然事业未竟。译丛命名为“法意”,旨在承续先哲,系统译介西学,以展呈西法之精神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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