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

出版时间:2005年11月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美]富勒  页数:309  译者: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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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之一。  本书的基础是作者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的几次讲座。内容主要围绕着对涉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的不满而展开。蕴藏着丰富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富勒

书籍目录

第二版序言第一版序言一 两种道德 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道德尺度 伦理学语汇与两种道德 边际效用与愿望的道德 互惠与义务的道德 在道德标尺上确定指针的位置 奖赏与惩罚二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造法失败的八种形式 造法失败的后果 追求合法性之完美境界的愿望 合法性与经济计算 法律的一般性 颁布 溯及既往型法律 法律的清晰性 法律中的矛盾 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 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 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合法性作为一项实践技艺三 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道德性与自然法 法律的道德性与实在法的概念 科学的概念 本书提出的法律观所遭遇的反对观点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法律作为有目的的事业和法律作为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四 法律的实体目标 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的中立性 作为有效性之条件的合法性合法性与司法 法律的道德性与针对所谓无法被界定之罪恶的法律 法律的道德性中隐含的关于人的理解 有效法律行动的限度问题 法律的道德性与经济资源的分配 法律的道德性与制度设计的难题 制度设计作为一项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的难题 界定道德共同体的难题 一部实体性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五 对批评者的回应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结构 对合法性原则的最低限度的尊重对于一套法律体系的存续来说是否必需 合法性诸原则是否构成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 这场讨论的一些寓意对《法律的道德性》的评论文章一览表附录 怨毒告密者的难题索引

章节摘录

书摘像这样的教诲——实际上它们可见于所有关于义务的道德的表述当中——当然并不是在暗示每一项义务都源自于一种面对面的交易关系。如果我们将“为人准则”重新表述为下面这段话,这一点就会变得很明显:“只要我从你那里得到保证说你将以你希望被对待的那种方式来对待我,我就会投桃报李地以类似的方式来对待你。”这不是一种道德的语言,甚至也不是友好的商业活动的语言,而是小心翼翼的、甚至敌对式的贸易活动的语言。将这种语言中所体现的思想作为一项一般性原则会全面瓦解维系正常社会关系的纽带。    “为人准则”所试图传达的信息并不是说社会是由一套公开讨价还价的网络构成的,而是说社会是由一条无所不在的互惠关系纽带绑在一起的。这一概念的踪迹可见于每一种义务的道德当中,从那些严重依赖自我利益的义务的道德,到那些立基于“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高尚要求。每当一项对义务的诉求需要为自己寻找正当化理据的时候,它总是会求助于某种类似于互惠原则的东西。因此,在敦促一位不情愿的选民去投票的时候,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我们或迟或早会问他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每一个人都像你这样不去投票,你会怎么想?”    有人或许会抗议说:这些评论所涉及的只是义务的修辞学,而不是它的社会学。当一位道德家试图说服人们接受一项令人不快的义务的时候,他当然会在自己的论辩中加入诉诸自我利益的成分。同样,当任何人试图令人们接受一项不受欢迎的强制——一种实际上来自外部的强制——的时候,他都会设法为这种强制披上一件使它看起来像自愿承受的外衣,正像政治权力的残酷现实在历史上总是被某种关于初始契约的虚构装扮得呈现出朦胧美一样。    我认为,这种主张低估了互惠原则不仅在我们的表白中、而且也在我们的实践中扎根的深度。我方才提出的对“为人准则”的重新表述是对其本意的明显颠倒。不过,如果我们加上这样一句限定的话,它的含义就不会被曲解了:“如果事实已经清楚地表明你根本不打算以你自己希望被对待的方式来对待我,我就会认为自己被免除了按照我自己希望被对待的方式来对待你的义务”。在这里,互惠的因素被几项免除义务本身的因素所取代;它代表着一种“自动安全保障”的启动点。人们肯定会就到达这一启动点的时刻形成不同意见。但的确存在一些不可能引起争议的明显情况。因此,当我向一位公民同胞极力说明他有义务去投票的时候,如果他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选票不会被纳入计算,我诉诸义务的劝说便肯定不会奏效。    P25-26

编辑推荐

《法律的道德性》是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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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0条)

 
 

  •   本书是所谓新自然法学派的经典之作。书的作者与法律实证主义大家哈特的争论,是法学史上著名的学术公案,被称为“史诗般的篇章”。论证的焦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实证主义主张将法律与道德分开,特别强调法律以规则的合乎理性为中心。本书作者首先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撰文反驳了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必须基于道德,而符合道德的法律体系则是基于自然法的。哈特出版了《法律的概念》,系统地阐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理念,而富勒则出版了本书。哈特随后撰写了本书的书评,对富勒进行了批评。富勒则在本书再版时,对哈特的批评进行了回应。本书和《法律的概念》应该一并阅读
  •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的代表作品之一,从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阐述。虽然他的观点可能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存在一定的缺点,但是其精辟入微的论述确实产生了非常巨大的影响,在当时的社会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常有前辈指教法学的著作要多看外国的,国内学者的少看,要么是因为思想性不够,要么就是这思想原是抄袭外国所得。我总共看的书也不多,其中仍以国内的为主,由于实在水平有限,看国外著作原作没那英文水平,其次翻译本往往灰色不通,所能悉解的有限;但毕竟经典么,还是要硬着头皮读读的。《法律的道德性》实在是不错,思想性足够,逻辑结构清晰,而且翻译的很出色,语句衔接很连贯,而且中心思想突出。是在是不可多得之作。
  •   逐条逐理的讲述法律的道德性在哪,为何应该具有道德性,以及这种道德性对于法治本身有什么影响,负面的,正面的,很不错的小书.
  •   我是将富勒的这本书和庞德的《法律与道德》比较着看的,效果相当好,佩服美国人的法理学方面的造诣!
  •   法律与道德一直是法理研究的重点,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法律未成型而道德在沦丧的社会!
  •   富勒与哈特,是20世纪世界法学不能缺少的大师,其持久的学术论战推动了法学的大繁荣和大发展,历史应该永远铭记!
    了解大师,品读大师!
  •   名著就是名著,非常不错
  •   法理学必读之书,内容逻辑严密,生动有趣,书的包装很赏心悦目
  •   是老师推荐的课外读物,刚开始看,内容并不晦涩,易理解,另外印刷字迹清晰,纸张也不错
  •   纸质质量很好 印得很清晰
  •   法学经典,大家共享
  •   翻了几章,很不错
  •   富勒先生的经典之作值得一看。
  •   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与哈特论争多年。值得研究。
  •   相比哈特,福勒自有其值得阅读的地方,但这本书的翻译似乎不怎么样。
  •   这是法理学老师推荐的书,很惭愧,还没开始看~
  •   配合着法律的概念看,爽
  •   不多说了 绝对值得看
  •   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富勒的代表性著作,值得一看
  •   努力学习中,需要时间。
  •   是正版,内容很值得阅读。只是刚买下订单的第二天就降价了,555
  •   法学著作中的经典
  •   书皮有折痕,不过总体挺满意
  •   书是经典,常读常新
  •   书写的好,但外观不行
  •     德国学者耶林曾将法律与道德的命题称作法理学中的好望角,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弯。
      
       我阅读的是美国学者富勒写的法律的道德性,在本书中作者给法律下了一个定义:即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的事业,他将法律视为一项有目的的活动。书中他批评了三种反对的立场:
      
       1.弗里德曼:认为法治仅仅意味着公共秩序的存在,它意味着所有现在社会都生存在法治之下,无论它是法西斯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自由国家。很明显,在此情况下纳粹德国的法律像其他国家的法律一样都是法律,因为那也是在维护一种“公共秩序”,显然这种公共秩序是不正义的,是违反人类普遍良知的。
      
       2.霍贝尔:将法律等同于暴力。众所周知,暴力只是法律制裁作用的形式,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本身,法律本身是应该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法律的暴力形式在刑事方面表现的格外明显,如一个人触犯了刑法,必将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而在民事领域,法律更多地提供一些规则供主体参考,并且很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在某些领域还表现为奖励和鼓励某种行为,如知识产权领域的发明创造专利等。一言以蔽之,法律为了实现其目的而必须去做的事情同法律本身是完全不同的。
      
       3.格雷:法律是一个科层式的等级结构,因为美国是普通法判例的国家,所以当下级法院意见不统一时,最高法院所说的就是法律。在此处富勒提及到了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议会享有无限制的立法权能。这会出现一个十分矛盾的局面:议会可以改变它不喜欢的法律并可以创制一个新的法律,然而它又必须遵守法律的一个无限循环的怪圈。富勒对这个问题举了一个十分极端的引人思考的假设:在未来某个疯狂的年代,议会出台了以下措施:
      
       (1)所有现任议员不受法律约束,并有权抢劫、杀人和强奸,且不受法律处罚;
      
       (2)对这些议员行为的干涉都是死罪;
      
       (3)所有其他任何类型的法律从此被废除;
      
       (4)议会至此永久性解散。
      
       我想富勒提出该问题是想说明对于议会至上原则该如何规制,因为你无法保证议会按照其自身规则出台的法律都是符合正义规范的良法,以及议会自我解散后将所有权力交付给一位独裁者来统治。正如老师在民主章节中最后讲的民主的悖论一样: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会导致一种逻辑上的自我否定,因为多数人完全可能做出一项否定民主的决策,如同意让位于所谓的圣贤来进行统治(如二战时期的墨索里尼和希特勒),所以必须给民主套上法治,否则民主将会陷入此种悖论。我想富勒在这里想提到的是在议会至上原则中创制的法律是议会依其自身规则作出的,在形式层面上这一切全部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在实质层面它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标准呢?因为任何一个立法者都有可能根据其权限创制出不那么合乎公平正义等理念的良法,所以富勒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充分思考与引入道德的力量,而这就是富勒此书的精华之所在,这些被参考的力量富勒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即富勒的法治八原则:
      
       1.首要素质:必须有规则产生,这是一般性要求,法律必须客观运作,适用于一切人。
      
       2.颁布。公民有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遵守法律不是因为他们直接知道这些法律的内容,而是因为他们会效仿那些据其所知更加了解法律的人的行为模式,因为少数人对法律的了解往往会间接地影响许多人。
      
       3.法不溯及既往。
      
       4.法律的清晰性。是合法性的一项最基本要素,它能使公民有合理的预期。因为法律与司法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强,以及由此导致的人们对法律与司法的不信任与不尊重。
      
       5.避免法律相互矛盾。如果出现矛盾,采用新法优于旧法或者通过彼此参照式的解释来达致两部法规之间的互惠性调整。
      
       6.法律的可遵守性。即不能要求人们完成不可能的事项。
      
       7.法律的稳定性。
      
       8.官方行动与公布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由于愿望是美好的,以上八个原则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所必须要考量的,这就对立法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富勒对上面三个人逐一批评之后,他总结了自己的观点:我坚持将法律看作一种目的性事业,它的成功依赖于经营这一事业的人的精力、洞见、智力及意识,并且因为这种依赖,注定了在某种程度上总是无法完全达到它的目的。
      
       富勒在本书的开篇引人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区别,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它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为出发点。如果用真善美来形容的话,即至真至善至美,它是一种完满的状态。而义务的道德则相反,它从最低点出发,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据此,富勒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传统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法律的各种实体目的,如公平正义等。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对传统自然法学说的超越性发展,它是指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即程序的法律性原则,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不仅仅是恶法,而且根本就不是法。而这点是富勒和哈特的根本分歧之所在。富勒批评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哈特等人只讲立法的形式合法,而忽略其实质正义。与他相反,哈特的观点却是“恶法亦法”:纳粹党的立法也是经过正当程序的有“合法性”的法,“只是这种法律是如此邪恶,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去违反它”。富勒坚持认为要在立法的过程中考虑道德因素,认为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是良法;而哈特认为要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二者要各司其职,只要按照正当程序制定出来的都应该是法律,我们可以借助道德的力量去质疑这种法的是非善恶,进而形成矫正。富勒一口咬定实证主义只重“实然”不重“应然”,含有为恶法辩护的危险。这是富勒的致命缺陷,也是很多人认为哈特的学术成就高于富勒的缘由所在。
      
       富勒为了区分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呢,他想到了一个道德标尺,它的最低起点是社会生活的最明显要求,向上逐渐延伸到人类愿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在这标尺上面,有一个分界线,道德学家试图将它往上移动,而另一些人则试图将它向下拉。富勒为此做了一番论述,他拿正义来比方:我们虽然不知道完美的正义是什么样子,但也可以知道什么是显失公允的。所以我们应当直面这个问题,而不是借口“除非建构一套关于愿望的道德的完整图景,否则便无法找到答案”来逃避。这个道理很好理解,就像我们具体不知道什么是共产主义社会一样,因为没有人再那种社会中生活过,但我们清楚什么构成对我们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妨碍,至少在当下的众多问题诸如公平正义什么的还远远不及我们对共产主义社会的预期。当共产主义实现的时候,人们所说的义务的道德将不再发挥任何功能。当然,这只是从法律的维度在思考这个问题,还有社会、经济、宗教等一系列均应有所涉及。
      
       所以我有时非常佩服政治家高超的政治技巧。1978年10月22日-29日,时任副总理的邓小平对日本进行友好访问,在记者招待会上有人提出钓鱼岛这一敏感话题。众所周知,钓鱼岛是我国固有领土,我国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在中日复交与缔约谈判时,双方同意暂时搁置这一问题,留待以后解决。邓副总理答复说:这个问题我们同日本有争议,钓鱼岛日叫尖阁列岛,名字就不同。这个问题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许下一代比我们更聪明些,会找到实际解决的办法。一句“下一代比我们更聪明些”让人无法挑剔,既体现坚定的原则性,又有一定灵活性,体现了理论家的才华与实干家自信二者的结合。我想说的是,一个政府的政策包括对外和对内两方面。对外更多地体现在外交领域,外交方面的高瞻远瞩,韬光养晦是一个民族国家所必要的手段;在对内方面无论政府对未来蓝图的描绘是多么美好,如果政府对这一代人所作出的承诺并没有兑现的话,那么政府对这一代人就是欺骗!一个承诺在最需要的时候没有兑现,那就是对民众的出卖!那么宣传部门仅仅是愚民政策的一个工具罢了。文革那一代是极其失落的一代,他们的个人意志在集体意志下彻底丧失自我,他们的思想遭到强大控制,那是一代人最为恐怖的记忆。
      
       网上曾流传邓小平去世前说:如果改革造成贫富差距拉大,就等于改革失败!不过现在已经被“和谐”了。人权主义者倡导:每个人不能因言获罪,但各国基本上规定煽动罪是个显著的例外。正如老师所言“国王需要忠诚的反动派”,这点也同样适用于我们的政府。近年来互联网管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越来越密,越来越“科学”,很多想看的看不到了,想登录的登录不了了,想做的也不能做了,北邮校长方滨兴是这一切的直接推动者!他个人在这个领域的贡献,对中国网民造成了巨大伤害。所以今年5月他去武汉大学就遭遇了强度高于小布什总统的待遇,先是被扔鸡蛋然后被扔鞋。
      
       到现在仿佛离所要说的读书笔记这一主题南辕北辙了,不过目标是一样的,都期望我们这个社会能够更民主更法治更公平更正义更温暖更人性。人类的全部尊严在于思想,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李银河说:理想主义造就了我们的现实主义;教条主义造就了我们的自由思想;愚民政策造就了我们的独立思考。公民社会的培养依赖于在坐的每一个人,一个公民是应当有很好的社会担当与责任感的,希望不要再出现类似于佛山小悦悦那样的冷漠事件。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呼吁,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用良知的尖刀来深刻解剖自身存在的丑陋,忍住刮骨疗伤的疼痛来唤起社会的警醒与行动。在公众参与下,创造扬善惩恶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努力提升全社会道德水平和每一个人的道德良知, 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所以,拒绝冷漠,传递温暖!
      
  •      富勒对“是与应的关系”深受整体性事实论的启发,其反对传统哲学的主客二元对立的立场,认为“实然和应然并不必然是可分的,只有在一切事实原则上皆为价值无涉的,从事实本身推导出价值才是荒谬的。”[4]休谟和康德之后,我们可能会同意价值无法推导自价值无涉的那些事实,即从“是”推不出“应当”。但法学研究的争论点或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法律的事实不是道德上价值无涉的事实。因此,在富勒看来,法律实证主义在坚持休谟命题的基础上,在研究法律过程中剔除和忽略了许多属于法律的因素,致使法学研究陷入歧途,当我们试图将人们广为接受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同对人的行为之目的性解释予以调和时,就引发出了许多问题。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规范,面对的对象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人,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的动物,决定了规范本身脱离不了目的性指导与价值关怀。因此,某种人类社会普遍性的规则不仅是可欲的,而且是必然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自然法是自然存在的,对人类文明的维续与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当然不是所谓的“高烧时的胡说八道” 。
       富勒的法律本体论可以简洁的表述为“法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归纳起来,其实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富勒事业论法律本体观,“即(1)法律作为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概念中、纸面上的法;(2)法律是人类理性即有目的的产物,有其目的性;(3)法律是一种事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6]这种法律过程论,其最终的思想渊源来自于怀特海的过程论哲学,这位哲学家终其一生都坚持一种流变思想,核心观念就是“事物即生成”。他认为:“要把自然世界不再作为单纯的‘物’来看待,而是看作‘事件’,世界由事件所构成,是处于时间与空间维度中的具体世界,而不是异在的物世界。因此,一切持续的实在都是有机体,最终极的东西不是事实而是过程。”[7] 事物的流变分两种,一种是内部的内合过程,另一种是外部的转化过程。怀特海坚持的是开放且动态的宇宙观与“创造性进化”论自然观,反对“物即实体”的实在论思维方式,而主张一种“事物即生成”的非实在论思考方式。新自然法能够在现当代社会得以复兴,这种过程论哲学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而富勒对此的智识努力也是引人深思的。
  •      简评:鱼翅炒饭可能仅仅是一个叫鱼翅的厨师炒出来的饭而已。中西的文化差异导致了对本书的误读,而译者的翻译又加重了这种误读的程度,甚至书名翻译都有问题。
      
       《The morality of law》在我看来和中文语境下的【道德】关涉并不大,富勒只是借助了道德哲学或者说是伦理学来类比而已。而中国思想和西方哲学的巨大差异导致了对此书翻译以及理解上的重大偏差。本书更多的是关注法的内在品质与外在形式之间的关系,当然这种表达有过于简化的嫌疑。
      
       郑先生自始至终没有搞清楚When ,How and Where用道德、品质,道德哲学(或者说是伦理学)等中文概念来对应翻译the Morality 在本书不同语境下的意思,造成了本书的结构性的误读。
      
       “the moralities of duty and aspiration”
      
       【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作为『哲学组成部分』的 the morality ,其很难对应中文词汇,无论是道德哲学还是伦理学都无法很明确的表达这个概念。但是翻译成道德就肯定是不对的,必然造成中文语境下的误读,好像本书谈的关注点是法与道德的问题。
       而且什么叫做【愿望的道德】,谁愿望,愿望什么,你愿望个屁啊!简单的Google一下,就可以找到对其的解释:
       【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 】is the morality of excellence, of the fullest realization of human powers. In this concept one might be condemned for shortcoming, but not for wrongdoing. 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 has to do with our efforts to make the best use of our short lives.
       如果郑先生对道德哲学有所了解就应该知道道德哲学分为义务论和结果论,以及美德论(或者说德行论)。所谓的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 就是美德论的另一种讲法或者说是富勒这厮的特别表述。意识是主体追求自身的完善完美,而不在意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能否得到好的结果。是本书的关键性概念。当然你按照字面翻译成愿望的道德语法是完全的正确,但是读者呢?你让他们他们怎么愿望,愿望什么?而且作为全书的关键性概念,郑先生没有翻译的好也没有做出很好的说明性解释,让我对其的知识范围有很大的怀疑。
      
      
       所谓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按照道德哲学来讲,道德是对人而言的,非生命体无所谓道德问题。其中的意思更多的是表达法律的内在品质与其外在形式的意思,虽然这么表达也并非完全准确。但是郑先生的内外在道德基本就是正确翻译下的误读。
      
      
      
       还有些小错误也是经常性的出现
      
      
       p.5第一段第六行
       ...如果你能够思考同某物相关的一件事物,而不必考虑它所关系到的某物...
       【谁能理解是什么意思?脑筋急转弯么】
      
       p.
       经济科学,经济学,交换经济学,边际效用经济学,边际效用原则等概念的错误混用和前后不一致。
      
      
       P.65
       【先锋队】头子欧内斯特罗姆拥兵自重,多次违抗希特勒的命令,希特勒便利用党卫军对【冲锋队】进行了清洗,在未经正式审判的情况下将【冲锋队】重要干部一一杀戮。
      
      
      
      
      
  •   佩服你的哲学的分析!恰好最近也读过这本书,我倒是比较关注他的理论基础,从社会之法的角度来看也比较好,所以也有人把他的观点拿来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做比较······
  •   已经很久没看哈贝马斯的书了
  •   说的有理,这本书前后读了两遍,总感觉不是老师向我们推荐时所讲的那一样,估计就是翻译的问题!老师读的是原版,所以他说这本书写的好,值得一读,可是我没有能力去读原版的,可惜了!
    一直觉得要做这些专业法哲学类的书籍的译者起码应该是教哲学或者是法学的人,当然最好是法哲学了,但这样的人目前太少。
  •   看了第一章和第二章
    感觉的确有些晦涩
    不过更多的像是在说明法律本身所应具有的特质
    就像一楼所说的内在品质
    但是作为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讨论应然法与实然法,讨论法与道德
    不也应该是富勒所关注的么?
  •   把“morality”翻译成“道德”也没什么不对,如果读者对“morality”这个词没有点应有的领悟力的话,就不配读这本书。讨论翻译的对错是没意义的,再者,雷宾南先生翻译的Venn Albert Dicey的名著《英宪精义》里同样也有“宪德”“法律道德”的字眼。另外,道德所针对的也不仅仅是人,看过《英国法释义》和《英宪精义》应该能明白这一点。还有,“morality”在英语中虽然概念很多,“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同样有很多涵义
  •   请各阁下搞清楚,我从没有说过吧““morality”翻译成“道德”不对”,我是说他“自始至终没有搞清楚When ,How and Where用道德、品质,道德哲学(或者说是伦理学)等中文概念来对应翻译the Morality 在本书不同语境下的意思,”
    您说“如果读者对“morality”这个词没有点应有的领悟力的话,就不配读这本书。”可郑戈自己连这个词怎么翻译都搞不清楚,就恬不知耻地把书翻译成这个样子,我们这些小辈可真的是不配读这本如此之烂还有人为之张目的书。
    在自己没有搞清楚之前不要摆出一副知识精英的面孔告诉别人配不配读什么?
  •   我也觉得翻译的不好!越看越不想看。
  •   那个,边际效用、经济学,确实读的我一头雾水。
  •   对于书中“道德”一词的理解,首先有赖于读者自己的思考习惯、阅读经历等诸多因素。把希望完全寄托于译者、把责任一股脑推卸给译者,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失公允的。例如,关于边际效用等概念,无论翻译质量如何、前后统一与否,关键在于读者对经济学基础知识的了解。富勒指摘哈特的段落,翻译质量也几乎总是一个次要的因素。
    就像富勒曾提到的,人类语言中总是存在一些空隙。将一部法学名著从一种语言翻译为另一种语言,在这方面将会遇到何种巨大的困难,相信每位认真从事过翻译的朋友都有切身体会。从类比的角度来讲,“信、达、雅”的标准应该属于“the morality of aspiration ”的范畴。这种标准注定是灵活、模糊和不确定的。在他人的译作中挑出毛病并不困难,而且就实际内容来看这些批评也可能相当中肯。但如果就此使用“恬不知耻”一类的话来评价译者,无论如何都太过分了。
  •   我对傻#总是不能保任何期望,就像我不能将所有造成你头脑不清的责任完全寄托于你,把责任一股脑推卸给你自己,在很多情况下是有失公允的。例如,关于提出困难就是做不好的正当理由,无论傻到什么成多,傻的是否前后一致,关键在于指责我的态度而不是我的说的问题。
  •   无论傻到什么成多,傻的是否前后一致,关键在于指责我的态度而不是我的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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