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07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英)边沁 页数:440 译者:时殷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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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后的书页如扉页所示,早在1780年即付梓。①其写作所贯彻的构思并不像现在的书名昭示的那般宏大。它们当时的目的不过是充当一篇导论,引出将包含在同一卷内作为终极目标的刑法典梗概。当本书的主要部分已按照当时的眼界臻于完成时,笔者发觉自己在探究所觉察到的某些瑕疵的过程中,竟始未料及地陷入了玄学迷津的困境。②于是势必中途辍笔——起初觉得这只不过是暂时的。但中途辍笔导致失去热情,而失去热情加上其他原因,到头来变成了厌恶。遍及全篇的种种缺陷已经由严肃而明察的朋友们诚挚地指出;良知证明了他们的非难的确合理。某几章过分冗长,其他几章显然无用,通篇措辞干涩玄奥,使人担心这部著作若以其目前的形式发表,就将在十分不利的条件下去争夺被人诵读、因而有用的任何机会,而这种机会由于其他原因本来是它可能拥有的。
内容概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初次发表,它同边沁的许多著作一样,成书艰难,问世迟缓。最终出版时,它仍如边沁在那坦率直陈、言之有物的前言里所承认的那样,既非完整无缺,亦非尽善尽美。该书早在1780年即已付梓,但被边沁扣压了9年才出版,因为他在最后一章开始说明刑法与民法之间区别,或如他所称两者之间“界限”的地方,发现有预想不到的困难。他最终感到,要解决这些疑难,就必须另写一书来详细阐释法律和立法制度的逻辑结构。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边沁
书籍目录
导 言 1前 言 46第一章 功利原理 57第二章 与功利原理相反的原理 64第三章 快乐和痛苦的四种约束力或四种来源 81第四章 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值 86第五章 快乐和痛苦的类型 90第六章 影响敏感性的状况 99第七章 一般人类行动 122第八章 意图 133第九章 知觉 140第十章 动机 147第十一章 论人类的一般性情 180第十二章 有害行动的后果 200第十三章 不适于惩罚的情况 216第十四章 惩罚与罪过间的比例 224第十五章 一套惩罚所应有的特性 235第十六章 罪过的分类 249第十七章 刑法的界限 347末 注 369论题索引 382人名地名索引 432
章节摘录
“人人价值平等,绝无尊长显贵。”因此,功利原理作为一个终极的行为标准,将一切人当作平等的人来加以尊重,虽然它并不保障人人都得到自己想望的东西。然而,即使承认欢乐主义的真理性,边沁的观点,即功利原理是有理智的人能够觉得可以接受的唯一共同标准,仍然是错误的。对功利主义进行的有力的现代批判中,许多是抨击它原则上认可牺牲个人,只要可以证明这最大程度地增加了总的公共福利,由此它将个人当作单纯的容器对待,其苦乐经验全无固有的价值。因为虽然在对什么将最大程度地增加福利总和所作的估算中,人确实会被当作平等的人来对待,亦即不管他们是谁,他们同等的快乐或痛苦会被赋予同等的分量,但此种估算的结果可能是很不平等的。由于这些原因,即使快乐是有理智的人为自己的目的所希望的唯一东西,他们仍然很可能宁愿要一个较为复杂的共同标准,据此公共福利的最大增长受到独特的分配原则制约,或者受到规定不得牺牲任何个人的根本利益这一禁律制约。在《原理》中,边沁没有谈到这一可能性。欢乐主义不仅有助于证实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而且使之面临一个著名的难题。假如每个人只希望获得他认为将促进他自身幸福的东西,那么在这同实现公共福利的需要相抵触时,他就无法遵从功利原理。既然如此,他怎么能把功利原理当作评判是非的终极标准接受下来?说在发生此种抵触的场合,他“应当”去做功利原理要求他做的事情又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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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篇幅并不比《原理》小多少,虽然到1783年已经实际完成,但始终未由边沁发表,而且在书稿于1946年得到辨识以前,一直不为世人所知。这一论著现在刊于《边沁文集》内,题为《论一般法律》(Of Laws in General),但其不同凡响的内容以浓缩扼要的方式,体现在《原理》于1789年出版前夕边沁所加的长篇末注之中。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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