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64-2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英] 洛克 页数:157 译者:叶启芳,瞿菊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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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他是英国1688年政变和资产阶级与贵族联盟的理论家和辩护人。 本书是洛克的《政府论两篇》(1690)的第二篇,也是洛克的政治思想的主要著作之一。其第一篇,即《政府论上篇》(1680)主要批判君权神授学说。本书系统提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其内容较第一篇为重要,故先译出,供政法理论工作者研究参考。 洛克在本书中,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他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极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洛克的这一著作在资产阶级政治思想上曾发生很大的影响。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洛克 译者:叶启芳 瞿菊农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他是英国1688年政变和资产阶级与贵族联盟的理论家和辩护人。
书籍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 论自然状态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第四章 论奴役第五章 论财产第六章 论父权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第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第十四章 论特权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第十六章 论征服第十七章 论篡夺第十八章 论暴政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章节摘录
第一章 1.上篇已经阐明: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如同有人所主张的。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们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所有这些前提,我认为既已交代清楚,那么,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所以,无论是谁,只要他举不出正当理由来设想,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强力和暴力的产物,人们生活在一起乃是服从弱肉强食的野兽的法则,而不是服从其他法则,从而奠定了永久混乱、祸患、暴动、骚扰和叛乱(凡此都是赞同那一假设的人们所大声疾呼地反对的事情)的基础,他就必须在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说法之外,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2.为此目的,我提出我认为什么是政治权力的意见,我想这样做不会是不适当的。我认为官长对于臣民的权力,同父亲对于儿女的权力、主人对于仆役的权力、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和贵族对于奴隶的权力,是可以有所区别的。由于这些不同的权力有时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如果我们在这些不同的关系下对他考究的话,这就可以帮助我们分清这些权力彼此之间的区别,说明一国的统治者、一家的父亲和一船的船长之问的不同。3.因此,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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