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1-01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作者:黑格尔,杨一之 页数: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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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毛主席号召我们读几本哲学史。根据达两年来读西方哲学史的经验,在读史的同时,还耍读一点哲学原著,才能更深入地了解哲学战线上的两军对战。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不少读者要读的一本。黑格尔的著作,十分晦涩难懂,《逻辑学》一书更是如此。这次重印《逻辑学》上卷,我们对这本书试作一点粗浅的评介,以供初读者参考。译者后记仍按初版时的安排,将置于下卷卷末。黑格尔(1770一1831)是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最大代表。他在批判康德的不可知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以唯心主义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说为根据,主张客观事物是可知的。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一方面比康德走上更彻底的唯心主一义;一方面却又发展了康德的辩证法思想。在马克思以前,黑格尔算是哲学史上第一个最系统地阐述辩证法的哲学家。所以,在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中,包含了“合理的内核”,这就是辩证法。当然,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辩证法,是头脚倒置的辩证法,在它原来的形式上,是完全不中用的。共所以说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有“合理的内核”,是因为他实际上猜测到了客观事物的辩证法。
内容概要
黑格尔的《逻辑学》,通称“大逻辑”,以别于《哲学全书》中的第一部分“逻辑学”,即通称的“小逻辑”。《逻辑学》共分“有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编,前两编合称客观逻辑,分别出版于1812年和1813年,第三编称主观逻辑,出版于1816年。全书三编出版后,黑格尔又着手修订,仅完成了第一编“有论”部分。 黑格尔著作共有三种全集本,即米希勒本,格罗克纳本和拉松本。中译本依拉松本的编例,以“有论”为上卷,“本质论”和“概念论”为下卷。译文亦以拉松本为主要依据,并参考了格罗克纳本。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黑格尔 译者:杨一之
书籍目录
上卷目录第一版序言第二版序言导论 逻辑的一般概念 逻辑的一般分类第一部 客观逻辑 第一编 有论 必须用什么作科学的开端? 有之一般分类第一部分 规定性 第一章 有 甲、有 乙、无 丙、变 第二章 实有 甲、实有自身 乙、有限 丙、无限 过渡 第三章 自为之有 甲、自为之有自身 乙、一与多第二部分 大小 第一章 量 第二章 定量 第三章 量的比率第三部分 尺度 第一章 特殊的量 第二章 实在的尺度 第三章 本质之变
章节摘录
必须用什么作科学的开端?耍找出哲学中的开端,是一桩困难的事;——这种意识是近来才发生的,而且困难的理由和解决困难的可能,也有过多方面的讨论。哲学的开端,必定或者是间接的东西,或者是直接的东西,而它之既不能是前者,也不能是后者,又是易于指明的,所以,开端的方式,无论是达一个或那一个,都会遇到反驳。一个哲学的本原,当然也表现了一种开端,但并非主观的,而是客观的,即一切事物的开端。本原是某一确定的内容,如:——水、一、心灵、理念,——实体,单子等等,或者说,当本原关系到认识本性时,与其说它是客观规定,不如说仅仅是一种准则,——如思维、直观、威觉、自我、主观性自身等,——这样,在这里,它的兴趣所关的,仍然是内容规定。反之,开端本身却仍然是主观的,以偶然的意义去开始讲论,不受注意,无足轻重,于是对用什么作开端达一问题的需要,此起对本原的需要,也就不重要了,似乎对事情的兴趣,对什么是真、什么是万物的绝对基础的兴趣,好像应该唯一寄托于本原。但是,关于开端问题,近代的仓皇失措,更由于另外一种需要而来,有些人还不认识这种需要,他们独断地以为这是有关本原的证明,或者怀疑地以为这是耍找出一种主观的准则,来反对独断的,哲学思考;另一些人则又完全否认这种需要,他们突如其来地,从他们的内在天启,从信仰、理智的直观等等开始,想耍抛掉方法和逻辑。假如早期的抽象思维,最初只对作为内容的本原成兴趣,但在教养的进程中,便须注意到另一方面,即认戳的行为,于是主观行动也将被当作客观真理的本质的环节来把握,而统一方法与内容、形式与本原的那种需要,也就引导出来了。所以,本原应当也就是开端,那对于思维是首要的东西,对于思维过程也应当是最初的东西。这里所耍考察的,只是逻辑的开端如何出现。已经说过,开端所能采取的两个方面,就是或者以间接的方式作为结果,或者以直接的方式作为固有的开端。对真理的知,是一种直接的、绝对开始的知、一种信仰呢,抑或是一种间接的知呢?这个在时代文化中显得如此重要的问题,此处不须加以说明。假如说这种考察可以先行提出,那么,这在别处已经做过了(拙著《哲学全书》第三版,概论第6工节及以下)。此处从那里所耍引述的,只是这一点,即:无论在天上、在自然中,在精神中或任何地方,都没有什么东西不同时包含直接性和间接性,所以这两种规定不会分离过,也不可分离,而它们的对立便什么也不是。但是科学说明所涉及的东西,那就是在每一个逻辑命题中都现出了直接性和间接性的规定以及它们的对立和真理的说明。只耍这种对立在与思维、知、认识等的关系中,持有直接或间接的知较具体的形态,那么,一般认识的本性既将在逻辑科学之内来考察,而认识的其它具体形式也便归在精神科学和精神现象学之中了。但是,想在科学以前便已经进到纯粹认识,那就是要求在科学以外去说明认识,而这种说明在科学以外是办不到的,至少不是以科学的方式办到的,而这里唯一有关的事,却又正是科学的方式。开端是逻辑的,因为它应当是在自由地、自为地有的思维原素中,在纯粹的知中造成的。于是开端又是间接的,因为纯知是意识的最后的、绝对的真理。在导论中,已经说过精神现象学是意识的科学,是关于意识的表述,而意识所达到的结果则是科学的概念,即纯知。于是逻辑以显现着的精神的科学为前提,这种科学包含并指明纯粹的知这种立场的必然性(从而是这种立场的真理的证明)及其一般间接性。在这显现着的精神的科学中,我们是从经验的、感性的意识出发的,而这种意识是固有的、直接的知;那里也说明了在这种直接的知里是什么。稍加思索,便可看到把其它的意识,如对神的真理之信仰、内在的经验、由内在天启而来的知等等引为直接的知,是很不适当的。在那种研究中,直接的意识也是科学中最初的和直接的东西,即前提,但在逻辑中,则以从那种考察所得的结果——即作为纯知的理念——为前提。逻辑是纯科学,即全面发展的纯粹的知。但这个理念在那种考察的结果里,把自己规定为已变成了真理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一方面再没有对象和它对立,而是把对象造成自己内在的东西,懂得把对象当作自己本身,——另一方面,这种确定性放弃了关于自己就好像关于一个与对象对立和仅仅毁灭对象的东西那样的知,外化了这种主观性,并且是与这种外化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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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上卷)》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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