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4 出版社:秦天宝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3-04出版) 作者:秦天宝
内容概要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实践》首先考察了我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主要是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以及生物多样性就地保育等领域的现状,然后全面分析我国在上述这些领域的法制现状,特别是立法模式(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基本原则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实践》以我国各个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以及法制发展现状为基础,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以及代表性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的共同特点和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的具体建议。
作者简介
秦天宝,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国巴黎十一大博士生指导教授,LUCN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Law高级讲师兼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秘书长、LUCN环境法学院教学与能力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法协会(ILA)气候变化法律原则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生物技术法、海洋与水法、气候与能源法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与实务工作,已在SSCI、CSSCI等中外学术期刊上发表60余篇论文,在境内外重要出版社出版7部著(译)作、曾参与多项国家和地方立法的调研、论证或起草工作,向全国人大、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提交多篇重要咨询报告,曾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荣获“湖北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首届“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等称号。
书籍目录
第一章生物多样性概述 第一节生物多样性释义 一、生物多样性概念的缘起 二、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及其内涵 三、生物多样性的外在表现形式 第二节生物多样性的价值系统 一、生物多样性的显性价值 二、生物多样性的隐性价值 三、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 第三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践 一、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践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践 第四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要法律领域生物安全问题 二、外来物种入侵 三、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 四、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育 本章小结 第二章生物安全的法律与实践 第一节代表性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的法律与实践 一、美国 二、欧盟 三、日本 四、巴西 五、南非 六、澳大利亚 七、新西兰 第二节各国生物安全法制之比较与借鉴 一、各国立法模式之比较 二、各国管理体制之比较 三、各国防治原则之体现 四、各国法律制度之借鉴 第三章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第一节代表性国家关于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的法律与实践 一、澳大利亚 二、新西兰 三、欧盟 四、美国 五、南非 六、日本 第二节各国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制之比较与借鉴 一、各国立法模式之比较 二、各国管理体制之比较 三、各国防治原则之体现 四、各国法律制度之趋势 第四章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与实践 第一节代表性国家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与实践 一、马来西亚(砂拉越州) 二、菲律宾 三、巴西 四、哥斯达黎加 五、印度 六、南非 七、安第斯共同体 第二节各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制之比较与借鉴 一、立法模式 二、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制体制 三、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管制原则 四、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的程序制度 五、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制的实体制度 六、小结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育的法律与实践 第一节代表性国家关于生物多样性保育的法律与实践 一、美国 二、加拿大 三、日本 四、澳大利亚 五、欧盟 六、南非 第二节各国生物多样性保育法制之比较 一、各国立法模式之比较 二、各国管理体制之比较 三、各国基本原则之比较 四、各国法律制度之借鉴 第六章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的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我国生物安全法制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现状 二、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制的现状 三、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制的完善 第二节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制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况 二、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制的现状 三、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制的完善 第三节我国遗传资源法制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遗传资源的特点与流失现状 二、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制的现状 三、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制的完善 第四节我国生物多样性保育法制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生物多样性保育的概况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保育法制的现状 三、我国生物多样性保育法制的完善 参考资料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967年《植物卫生法》、2005年英格兰《植物卫生令》、2005年威尔士《植物卫生令》、2006年苏格兰《植物卫生令》、2005年《植物卫生(森林)令》,则规定了防治引进可能危害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物种的保护性措施。这些措施由各地区的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履行,2005年《植物卫生(森林)令》则由森林委员会负责履行。 除此之外,英国还有1976年《危险野生动物法》、2000年《乡村与通行权法》、1990年《环境保护法》、1975年《鲑鱼与淡水鱼法》、1981年《动物园许可法》等法律也承担部分调整外来物种入侵的责任。 3.管理体制 英国政府已经认识到了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严重性。历史上,各个部门都曾经引进过外来物种,包括政府机构、保育组织、动物权利机构、产业界甚至公民个人。因此,一般是根据当时当地的惯例来确定如何引进和分布外来的物种。在有意引进的物种中,只有很少部分对本土的生物多样性以及其他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管制外来物种的职责也是由各个部门分摊。英国环境农业与乡村事务部(简称DEFRA)所完成的《外来物种调查》曾提出一个关键建议,即英国有必要建立一个单一的协调机构。目前,英国已经以环境农业与乡村事务部为中心建立了一个外来物种的管理机制,该机制主要由规划委员会(Programme Board,下设外来物种秘书处)、风险分析专家组(Risk Analysis Panel,简称RAP)、利益相关者宣传委员会(Stakeholder Sounding Board,简称SSB)、利益相关者论坛(Stakeholder Forum)以及必要的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s)组成。 规划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由英格兰、苏格兰以及威尔士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高级代表组成,代表了特定的利益群体。其主要职责是:同意、制定以及实施全英的外来物种战略;指导跨政府的外来物种事项,并提供战略意见;成立工作组特定事项,提出解决方法,并吸引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就工作组反馈的情况决定需要采取的行动;提出优先行动方案并推动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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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与实践》选择了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南非和日本等生物多样性大国(或地区)进行比较研究,并重点考察了这些同家在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以及生物多样性就地保育等领域的法律与实践,分析和评价了它们的成功经验并进行评估,总结出了一些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律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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