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赵旭东 主编 页数: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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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公司法学(第3版)》在总结和比较研究现有教材、坚持教材通说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内容和体系都有较大的发展和创新。在内容上,力求突出先进性,对现有教材进行更新,吸收和反映了公司法领域的最新成果。在体系结构上进行创新,使其更具学理性和接近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为强化其理论性和实务性,在各章或节专设“理论探讨”和“实务研究”栏目介绍理论热点和常见的实践问题,还特设了“导语”、“参考文献”、“思考练习题”部分,加强了教材应有的导学、助学功能。《“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公司法学(第3版)》丰富、先进的内容和体系,适合于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需要。
作者简介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和博士后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1999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2年被评为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同年,担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首席专家。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担任公司法起草专家小组成员。2008年当选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致力于民商法尤其是法人制度、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方面的研究。著有《企业法律形态论》、《法人制度论》、《民商法实务研究》等学术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特征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本节理论探讨】 关于公司财产权的性质 企业集团的统一管理与人格混同 【本节实务研究】 股东股权的保全与对公司资产的查封、冻结 法人人格否认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 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与出资责任、侵权责任 第二节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一、企业法律形态概述 二、公司与独资企业 三、公司与合伙企业 【本节理论探讨】 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 合伙是否应作为第三民事主体 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节实务研究】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第三节公司的沿革和作用 一、公司的沿革 二、公司的作用 第四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公司法的特点 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标 四、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本节理论探讨】 公司法究竟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属于商法还是经济法 如何界定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公司纠纷的司法救济与公司法的可诉性 【本节实务研究】 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节公司法的形式 一、统一公司法 二、单行公司法或特种公司法 三、商法典 四、民法典 五、特别法律、法令 六、其他单行法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本章参考文献】 【本章思考练习题】 第二章公司的类型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第四章公司章程 第五章公司的能力 第六章公司资本制度 第七章股东出资制度 第八章股东与股权 第九章公司组织机构 第十章公司债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二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 第十三章公司的终止、重整与清算 第十四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无限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在股东有限责任上,二者是相同的,仅在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上存在区别。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成均等的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而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分成均等的股份,股东就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各种公司的最主要特征。为适应大生产对大资金的需求,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这种募集方式使得股东人数众多,分散广泛。同时,为提高股份的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份必须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须能够自由转让和交易,否则,不利于资本募集的实现。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可以在一般交易场所转让交易外,还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也由此变成为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的公开发行和自由流通,促进了公司资本的证券化运行,也促进了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五)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公开性及股份转让的自由性,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因其社会性更强,其经营状况公开的意义就更为突出。在证券法上,信息公开原则是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行为准则,上市公司必须将其一切重要的经营事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等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对法定或重大的事项而言,上市公司是没有秘密的。这种公开性的特点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完全不同。 (六)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其公司资本和资产,这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相联系的。公司资本和资产不仅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司承担债务的基本担保。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法律原则,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一般都要求公司设立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只能以货币、实物等出资,而不能以信用或劳务出资。公司的盈余分配更是严格实行无盈不分的法律原则。这些都与人合性的无限公司截然相反。此外,相对于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特点的有限公司来说,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资本和股东分布的广泛性、股份的流通性和转让的自由性等方面,都体现了更为充分和彻底的资合性。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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