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种明钊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11出版)  作者:种明钊 编  页数:386  

内容概要

  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制度体系方面,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既有个性,又有共性。《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竞争法学(第2版)》在体系安排方面既突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各自的制度特色,又兼顾它们在基本原理和制度实施方面的共性。《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竞争法学(第2版)》分为四编。第一编是基础理论,主要分析了竞争法产生的制度根源、性质、目标以及其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同时,介绍了以英、美、德、日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的竞争法律制度。第二编和第三编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竞争法学(第2版)》的核心内容,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依据,系统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与制度实践。第四编是竞争法的实施,主要对国内外竞争法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进行了系统介绍和比较分析。

作者简介

种明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主要著作和论文有:《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主编)、《经济法概论》(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主编)、《竞争法》(主编)、《竞争法学》(主编)、《试论用法律办法管理经济》、《论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经济立法》等。 盛学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学院院长。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主要著作有:《证券公开规制研究》、《欧盟证券法研究》、《信托业法律制度研究》、《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督法律问题研究》、《金融法学》(主编)、《竞争法》(副主编)等,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竞争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竞争法概述 第一节竞争的一般考察 第二节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 第三节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竞争法的性质 第五节竞争法的作用 第六节竞争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美英德日的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美国的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英国的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德国的竞争法律制度 第四节日本的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章国际组织的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欧盟的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联合国的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第四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的历史概况 第五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第五章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第一节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概述 第二节市场混淆行为 第三节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 第六章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一节有奖销售行为概述 第二节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 第三节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危害 第四节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商业贿赂行为 第一节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商业贿赂行为认定中的具体问题 第八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一节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种类 第二节商业秘密的性质与特征 第三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危害 第四节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第九章商业诋毁行为 第一节商誉和商誉权 第二节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危害 第三节禁止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三编反垄断法 第十章反垄断法概述 第一节垄断的含义和类型 第二节反垄断法的含义和特征 第三节垄断规制的基本思想和方法 第四节垄断行为认定的原则及法律责任 第五节反垄断法的适用及适用除外制度 第十一章垄断协议 第一节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横向垄断协议 第三节纵向垄断协议 第四节垄断协议的豁免 第十二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节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第二节相关市场的法律界定 第三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第四节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十三章经营者集中 第一节经营者集中概述 第二节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程序规则 第三节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实体标准 第四节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抗辩与救济 第五节我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 第十四章行政性垄断 第一节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行政性垄断的危害 第四节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第十五章竞争法的执行机构 第一节竞争法执行机构的类型和性质 第二节外国竞争法执行机构介绍 第三节我国竞争法执行机构 第十六章竞争法的执法程序 第一节美德日法竞争法的执法程序 第二节我国竞争法的执法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联合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主要基于《谢尔曼法》第1条以及《克莱顿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为具体包括: 1.固定价格行为 固定价格行为一方面扭曲市场价格机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往往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机会,并因此承受一些不合理的经济负担。固定价格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种是通过协议等方式直接确定价格;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限制产品的数量以间接控制产品的价格。固定价格属于本身违法行为,《克莱顿法》第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2.划分市场行为 这是指几个经营者为了避免竞争而通过协议的方式,划分彼此的经营区域、顾客以及产品的行为。因此,划分市场也就相应的分为划分地域市场、划分顾客市场和划分产品市场。例如,1989年美国第六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了一起市场划分协议案。该案中,6家生产钢管的企业将它们所在的市场划分为三类:其中最大的一类称为“支付地区”,在这一地区,各企业都须按照一个委员会的定价出售产品;第二类区域称为“自由地区”,没有任何限制;第三类区域称为“保留城市”,协议将特定的城市分割给特定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就第三类区域所作的约定即为市场划分协议,因此,法院判定该市场划分协议违反了《谢尔曼法》而予以禁止。 3.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 美国法院认为,反托拉斯法并没有对行业协会或者职业协会进行豁免,因此,律师协会、医疗协会确定最低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工程师协会等禁止其成员间竞争报价的行为等,都具有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应予以禁止。 (三)滥用经济优势行为 1.限定转售价格行为 制造商与销售商约定,必须以约定的价格再出售商品。这种行为一方面侵害了经营者的价格自主权;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造成经营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受到损害,使不同经营者的经营优势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 2.独家交易行为 独家交易是指生产特定产品的经营者只允许其经销商经销其一家的产品,而不允许经销其他竞争性企业的相关产品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独家交易在那些存在着充分的品牌内部竞争以及销售商可以自由向该地区以外销售的情况下通常是被允许的。《克莱顿法》第3条规定:“任何从事商业活动者,在此类经营过程中,在合众国境内任何区域……为使用消费或再销售而从事租赁、销售或承诺出售物品、商品、货物、机器、设备或其他物件时……并在条款、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承租人或购买商不得使用或购买出租人或销售商竞争对手的物品、商品、货物、机器、设备或其他物件,以致使此类租赁、销售、承诺或条款、合同、协议将严重地削弱竞争,或形成任何商业行业的垄断,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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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竞争法学(第2版)》由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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