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刘广安 页数: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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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新论》主要涉及中国传统法典与法律体系的新的认识问题、中华法系与中国法史学发展的反思问题。所写论文不论长短,不论是根据立法者建构的体系还是根据研究者建构的体系,都希望能在法史学的学术认识功能、历史借鉴功能和文化教育功能方面,发现新的视角,提出新的问题,阐明新的观点,或辨析新旧史料,运用切合论题特点的方法,为深化法史学的认识、推动法史学的发展作出滴水穿石的努力。
作者简介
刘广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6年)、法学博士(1989年)。著有《清代民族立法研究》、《中华法系的再认识》等书。讲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等课程。
书籍目录
前言中国传统法典与法律体系反思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认识的发展古代律典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中国古代法典作用的再探讨令在中国古代的作用明朝法律体系综论清朝法律体系概要法典概念在晚清论著中的运用晚清人士对部门法体系的认识中华法系特点的发展中华法系生命力的重新认识六法概念引进中国的反思儒家法律特点的再认识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中国法史学基础问题反思梁启超的中国法史学观中国法制史的分类认识法史学著作的典范重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前言选录发言选录自传选录后记
章节摘录
3.律典的规定是司法判决的主要依据 断罪定刑必须引用律典正文的原则,在中国历史上确立很早。晋代统治者已明确要求:“律法断罪,皆得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3如果法官对律文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只能在律文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议论和解释,不能在律文规定之外任意议论和解释。唐宋明清时期的律典都规定了断罪定刑必须首先遵从律典正文的基本原则。在律典正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引用其他法律形式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大清律例》在“断罪引律令”正条之后,又增加了两个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须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复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恶字样,坐人罪者,以故人人罪论。”“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于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查核,附请著为定例。” 二、律典的不确定性的主要表现 律典在中国古代是有很高的确定性的,但这种确定性在君权至上的传统中国,又会受到君主意志变化莫测而滥用君权的损害。前人和今人对此已多有批评。例如,晋代法律家刘颂认为:君主常在法外处理政事,“故法不得全”。“诸下牵文就意,以赴主之所许,是以法不得全。刑书征文,征文必有乖于情听之断,而上安于曲当,故执平者因文可引,则生二端。是法多门,令不一,则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法之多门,以售其情,所欲浅深,苟断不一,则居上者难于检下,于是事同议异,狱犴不平,有伤于法。”4 刘颂不仅批评了君主法外用情、臣下迎合君意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危害司法的公正性的弊端,而且针对时人认为法条僵化、不能因事制宜的看法,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法轨既定则行之,行之信如四时,执之坚如金石,群吏岂得在成制之内,复称随事制宜,傍引看人设教,以乱政典哉!何则?始制之初,固已看人而随时矣。今若设法未尽当,则宜改之。若谓已善,不得尽以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差轻重也。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且先识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谓平时背法意断,不胜百姓愿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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