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马克昌,莫洪宪 页数: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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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刑法(第3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一,体例新,内容新,资料全。它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刑法修正案、对有关条款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来的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理论上的有关争议。 全书分为二十四章,第一章至第十三章为刑法总论,第十四章至第二十四章为刑法各论。书中的基本观点多采用通说,兼顾不同观点的争论;各论部分区分重点罪与非重点罪,撰写详略有别,重点分明。各章之前,均有重点提示;各章之后,均有复习思考题,并大多附有案例分析、争议问题,以便读者掌握重点,加深理解,联系实际,开阔视野。
作者简介
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主要代表性著作为:《比较刑法原理》、《犯罪通论》(主编)、《刑罚通论》(主编)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 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犯罪主体 第五节犯罪主观方面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五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预备 第三节犯罪未遂 第四节犯罪中止 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节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罪数 第一节罪数概述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第八章刑事责任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与解决方式 第九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概述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一章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量刑概述 第二节量刑的情节 第三节量刑制度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减刑制度 第三节假释制度 第十三章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时效 第三节赦免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第二节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三节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三节走私罪 第四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十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节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节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第二节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 第三节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 第四节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 第二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贪污犯罪 第二节贿赂犯罪 第二十三章渎职罪 第一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二节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二节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三节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四节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第五节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后记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时起到行为终了时止继续了一定时间。具有时问上的持续性,是继续犯的又一特征,没有一定的时间过程,就谈不上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继续,从而也就构不成继续犯。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非法拘禁一瞬间,就构不成非法拘禁罪。至于构成继续犯的时间继续应以多长时间为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具体分析和认定。 以上四个特征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续犯。 (二)继续犯与类似情况的区别 1.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那一刻即告发生,并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以前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其犯罪过程已经结束。(2)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例如前述的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因而盗窃罪属于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2.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告完成的犯罪形态,如强奸罪。即成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在于: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要件,而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的要求。例如故意伤害罪,可能一枪致人重伤,也可能将被害人持续殴打了两个小时造成重伤。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实行犯罪行为时间较为长一些,但这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继续犯与接续犯的区别。接续犯,指行为人在同一时机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态。其主要特征有两点:(1)在同一时机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体;(2)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这要求必须是数个举动,且数个举动必须性质相同并接连不断地实施。例如,行为人意图杀死被害人,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形的杀人,就是接续犯。接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主要在于: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 (三)继续犯的处罚原则 由于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设立专条加以规定,并配置有相应的法定刑,所以对继续犯应依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继续犯继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应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例如,一般而言,对非法拘禁他人达数月之久的继续犯在量刑时应重于非法拘禁他人一两个星期的继续犯。 二、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与特征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开一枪,打死了甲,又打伤了乙,这就是想象的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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