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郑成良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01出版) 作者:郑成良 页数:378
内容概要
法理学是法学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和理论基础课程,对于法学本科学生而言,学习法理学课程的主要意义在于形成一种观察法律世界、分析法律现象的理论框架与法律思维方式。为体现法理学课程设置的目的,本教材从五个方面展开讨论:第一编讨论法学的对象、体系、方法和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等问题;第二编讨论法律的概念、要素、渊源、效力、体系、权利、义务、关系和程序等法律本体论问题;第三编讨论法律价值的概念以及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和人权等法律基本价值问题;第四编讨论法律的起源、历史类型、法系、法治国家等法律演进论问题;第五编讨论法律的创制、实施、解释以及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等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法律运行论问题。
作者简介
郑成良,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曾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法官学院院长。代表论著有:《法律之内的正义》、《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权利本位说》、《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导论//1第一章 法学概述//3第一节 法学的对象与体系//4第二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7第三节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7第四节 法理学的理论体系与基本问题//19第二编 法律实然问题——法律本体论//23第二章 法律的概念//25第一节 法律的定义//26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31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38第三章 法律的要素//44第一节 关于法律要素的理论//45第二节 法律规则//47第三节 法律原则//53第四节 法律概念//56第四章 法律的分类、渊源与效力//59第一节 法律的分类//60第二节 法律的渊源//63第三节 法律的效力范围//68第四节 法律的效力规则//71第五章 法律体系//了5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76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79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86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87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92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96第七章 法律责任//102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103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分类//107第三节 归责与免责//110第四节 法律责任方式//114第八章 法律关系//119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120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124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29第九章 法律程序//133第一节 法律程序的概念//134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结构与类型//137第三节 法律程序的功能//140第四节 法律程序的价值理念//144第三编 法律应然问题——法律价值论//149第十章 法律价值概述//151第一节 法律价值释义//152第二节 法律价值体系//156第三节 法律价值的冲突与整合//160第十一章 法律的基本价值//165第一节 法律与秩序//166第二节 法律与自由//168第三节 法律与正义//171第四节 法律与效率//175第十二章 人权及其法律保护//179第一节 人权的概念//180第二节 人权的基本特点//183第三节 人权的历史演变//187第四节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190第五节 人权的国际法保护//194第四编 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演进论//199第十三章 法律的起源//201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秩序//202第二节 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205第三节 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209第十四章 法律的历史类型//214第一节 法律历史类型的概念//215第二节 古代法律制度//218第三节 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223第四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226第十五章 法系//232第一节 法系的概念//233第二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237第三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241第十六章 法治国家//244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245第二节 近代法治国家的形成//250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54第五编 法律的创制与实施——法律运行论//259第十七章 法律的作用//261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概念//262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266第三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269第四节 法律作用的限度//274第十八章 法律的创制//277第一节 立法与立法权//278第二节 立法体制//282第三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288第十九章 法律的实施//291第一节 守法//292第二节 执法//295第三节 司法//299第四节 法制监督//304第二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308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概念//309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体制//310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312第四节 法律推理//317第二十一章 法律与经济//322第一节 法律与生产方式//323第二节 法律与市场经济//326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政治//334第一节 法律与政治国家//335第二节 法律与民主政治//338第三节 法律与党的政策//342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道德//347第一节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348第二节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353第三节 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355第四节 法律与道德的一致和区别//356第二十四章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363第一节 法律意识的概念//364第二节 法律文化的概念//366第三节 法律文化的类型//370第四节 法律文化的功能//373
章节摘录
版权页:“规则模式论”是由英国的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提出的。哈特在回答什么是法这一法学基本问题时,在批判奥斯汀的命令模式论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规则模式论。哈特把法律视为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两类要素结合而形成的规则体系。第二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它要求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第二性规则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则,它规定人们怎样形成、修改或取消第一性规则,或规定人们如何决定这些规则的作用范围、控制它们的实施。哈特认为,一个社会如果仅有设定义务的第一性规则,它的社会控制就必然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用以维护规则的社会压力的无效性等三种缺陷,此时,该社会就还处于“前法律世界”,因为法律制度区别于非法律制度(如习惯和道德体系)的特征在于法律制度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结合而形成的。第二性规则包括确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三种成分。确认规则规定一条规则在符合何种条件下才能取得法律效力,它能够消除单纯第一性规则的不确定性;改变规则授予个人和集团以权利或权力,使他们能够实行新的第一性规则或修改与取消旧的第一性规则,它能够消除单纯第一性规则的静态性;审判规则授权个人或机关就一定情况下某一第一性规则是否已被违反,以及应处何种制裁,作出权威性决定,它能够消除单纯第一性规则的社会压力无效性。哈特认为,在三种第二性规则中,确认规则是最重要的,它构成了法律制度的基础,总之,哈特的规则模式论把法律视为由一系列义务规则、确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所组成的一套制度,并把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当做理解法律概念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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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本科教材:法理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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