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刘家安,周维德,郑佳宁 著 页数:531 字数: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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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教材系法律硕士民法系列教材中有关债法的第一本,内容主要包括债法一般原理和合同法。全书共3编18章。
第一编为一般原理,即所谓债法总论。该编首先在第一章“导论”中论证了债法总则在立法技术上的必要性,并考察了债的发生与债法的性质等问题。从第二章开始,依次探讨了债务关系的内容、多数人之债、债的担保和保全、债的移转和债的消灭等各种债之关系的共同问题。
第二编为合同总论。该编主要按照《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展开论述内容,同时兼顾其与“债法一般原理”的分工,依次对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和合同的解释展开讨论。
第三编为合同分论。该编以《合同法》分
作者简介
刘家安,男,福建顺昌人,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教授。著有《物权法论》、《买卖的法律结构》、《买卖契约》等专著、译著。
周维德,男,江西兴国人,民商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副教授。著有《医患法律关系研究》、《银行法律新问题研究》等专著。
郑佳宁,女,北京人,民商法学博士,经济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律硕士学院硕士生导师。著有《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义务研究》等专著,并先后在《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人民司法》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一般原理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债的意义
第二节 债的发生
第三节 债法
第二章 债务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债务关系上的义务群
第二节 给付标的
第三节 债务履行的细节问题
第三章 多数人之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按份之债
第三节 连带之债
第四节 不可分之债
第四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第一节 债的担保
第二节 债的保全
第五章 债的移转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第六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二编 合同总论
第七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原则
第八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节 格式条款
第六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九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条件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
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类型
第三节 解除权的行使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行为
第三节 免责事由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 责任竞合
第十三章 合同的解释 240
第三编 合同分论
第十四章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赠予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第十五章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第二节 保管合同
第三节 仓储合同
第四节 委托合同
第五节 行纪合同
第六节 居间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某些债务关系中,只要债务人以恰当的方式作出了给付行为,则无论债权人方面主观的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债务人都因清偿而消灭了债务。例如,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处理诉讼事务,虽已尽到了一名合格律师所能尽到的一切注意义务,但仍未能使其当事人胜诉,此时,委托人不得以律师未完成给付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此类给付不要求相关行为达成特定的效果,债务人是否妥当地履行了债务,主要视其行为是否已尽到了法律要求的注意义务。这就意味着,过失之有无对于界定此类给付义务不履行的效果至关重要。虽然《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违约责任通常被理解为严格责任,但是,对于仅须有给付行为而不必要求特定给付效果的债务关系而言,其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必然表现为过失责任。委托合同系典型的不要求特定给付效果的合同关系,而《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如下:“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另一些债务关系,不仅债务人需要作出特定的给付行为,而且该给付行为还必须实现特定的给付效果。如果给付行为未达到所要求的给付效果,则债务人之行为仍将构成债务不履行。例如,动产的出卖人虽以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但如其对于标的物欠缺处分权,而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则给付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清偿。又如,承揽人不仅应完成特定的工作,而且还必须确保其交付的工作成果能够有助于实现定做人缔约的基本目的。裁缝虽为他人量体裁衣但所制衣物竟然无法穿着,工匠为他人修配钥匙但所制之钥匙竟然无法开锁,于此类情形,承揽人当然不得以已作出给付行为为由主张债务的消灭。除买卖、承揽外,赠与、互易、租赁及消费借贷等均属要求给付效果的债务关系。 就某一具体的债务关系而言,特定给付效果是否内含于给付义务之中,应首先依债务关系的类型与性质加以确定,这一点尤其适用于有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则应由当事人缔约所欲达成之目的角度寻求其意思解释,并可参酌交易习惯加以确定。 实际上,给付义务是否内含特定给付效果的问题并不仅出现在合同之债中。例如,因侵权行为而损坏他人财产的,依回复原状的要求,在当事人间可发生要求物之修缮的给付关系,此时,债务人的给付就不仅要求有维修的行为,而且必须确保物品经维修后恢复先前的使用功能及价值。又如,在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立法例下,如果动产之买卖合同无效而处分行为有效,则买受人对出卖人负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在此,买受人的给付义务不仅指动产的交付义务,而且该给付行为还应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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