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韩玉灵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06出版) 作者:韩玉灵 页数:383
内容概要
《旅游法教程(第3版)》是面向21世纪高等学校旅游管理专业课程教材之一,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研究成果,也是“十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并荣获北京市精品教材称号。 《旅游法教程(第3版)》全书共分为六编16章,以广义的旅游法为出发点,以旅游业的六大要素为基础,阐述了旅游法的基本理论。主要介绍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旅游从业主体中的旅行社、饭店、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旅游景区管理的法律制度;旅游资源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规制旅游市场的主要法律制度;旅游纠纷及其解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 该教材的编写,以最新法律、法规为依据,广为吸纳国内外旅游法和相关法学、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旅游发展建设的最新实践,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上注重从实际出发,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开阔学生视野和提高学生运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能力,从整体上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旅游法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最新水平。 《旅游法教程(第3版)》可作为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学习旅游法知识的教材,也可作为旅游行政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才学习旅游法知识的培训教材或者参考资料。
书籍目录
第一篇旅游法总论 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 第一节旅游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 第三节现代旅游业发展立法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第一节旅游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节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和保护 第二篇旅游消费者 第三章旅游消费者概述 第一节旅游消费者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第二节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四章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第二节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旅游交通法律制度 第五节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六节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篇旅游从业主体 第五章旅游企业概述 第一节旅游企业 第二节旅游企业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旅行社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旅行社经营 第四节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导游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饭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饭店与旅客之问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饭店业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九章旅游景区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旅游景区与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旅游景区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四篇旅游资源 第十章旅游资源概述 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 第二节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笫十一章旅游资源法律制度 第一节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 第二节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第三节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与世界遗产的保护 第五篇旅游市场规制 第十二章旅游业合同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旅游合同 第三节住宿合同 第十三章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经营中的价格 第二节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三节国家对价格的管理 第十四章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三节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业经营中的税收 第二节关于税收的法律 第三节税法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旅游企业跨国纳税的法律问题 第六篇旅游纠纷及其解决 第十六章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第二节旅游投诉制度 第三节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主要参考文献 一版后记 二版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 导游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高低,职业技能的优劣,直接关系导游服务的质量,影响到能否为旅游者提供优良的导游服务。因此,提高导游人员业务素质及职业技能,对旅游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2.进行导游活动佩带导游证的义务 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我国对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证卡合一。佩带导游证,表明当事人具备了从事导游活动的条件和能力,既是当事人资格的证明,又是当事人身份和业务能力的证明;另外,佩带导游证既可便于旅游者识别导游人员,及时得到导游人员的帮助和规范服务,又可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从而增强导游人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 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是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的雇员,只能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设立该项义务是为了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国家旅游业的形象;防止乱收费现象的产生,维护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防止削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4.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 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是导游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业务要求。为此,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履行该项义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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