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张文显 页数: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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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法学的价值意识形态。从这一学科和课程定位出发,本教材简明而富有逻辑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对法的本体,法的演进与发展,法的制定与实施,法的价值,法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关系等法理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对通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本范畴,诸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致分析;对全球化与法律发展、法治与社会建设以及法律程序、法律方法、法律职业等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
本教材第四版广泛吸收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及高校法学理论教学与科研上的新经验、新成果、新思路,在第三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知识、创新理论、结合实践,并在文字篇幅、写作风格和编写体例等方面有所改进与完善。
作者简介
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硕士,哲学博士,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代表性著作有:《法哲学范畴研究》,《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哲学通论》;代表性论文有:《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市场经济与现代法律精神》.《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第四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 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四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法的作用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六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
第二节 法律概念
第三节 法律规则
第四节 法律原则
第七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释义
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释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释义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第二节 正当法律程序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三章 法的历史
……
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五编 法的价值
第六编 法与社会
索引
参考文献
第四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第一版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其三,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的传统是注重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由此也决定了两大法系的法官在判决书的制作上各具特色。从诉讼模式上看,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即审问式或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当事人;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法官往往扮演着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律师的作用相对积极。从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上来看,在大陆法系,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英美法系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创造新的原则,即法官造法。 其四,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由于受罗马法学家,特别是乌尔比安学说的影响。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直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概括地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特别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只有侵权行为法、契约法、租赁法、借贷法等零散的分类,没有把整个民法划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 总而言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导致这些差别的原因,主要是历史传统的不同,而某些重大历史事件起了重大作用,不同的地理环境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从当代发展趋势上看,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别越来越小,呈现一种相互靠拢、相互融合的趋势。然而,历史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在短期内并不会消失。 四、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在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反动统治的革命斗争中孕育,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正式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的产生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孕育阶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曾先后颁布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文件。它们是获得局部解放的中国人民意志的体现,为后来的法制建设积累了经验,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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