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刘旭东、 赵红梅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刘旭东,赵红梅 编 页数:258
内容概要
《金融法规概论》是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以最新修订和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编写的,旨在对我国现行主要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介绍,培养高职高专学生的金融法律意识、提高其金融法律素养。 《金融法规概论》共十二章,包括第一章绪论、第二章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第三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四章担保法律制度、第五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章保险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第八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九章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第十章信托法律制度、第十一章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和第十二章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法规概论》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做到内容务实创新,结构新颖独特,体现鲜明的时代气息。每章章前给出了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和案例导人,文中穿插大量的阅读资料和参考案例,每章章后附有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和案例分析,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金融法规概论》可作为高职高专金融、保险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财经类其他专业本、专科学生的学习用书,还可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案例导入】第一节 金融概述第二节 金融法概述第三节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我国金融法的渊源与体系【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案例导入】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概述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第三节 货币政策第四节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案例导人】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法律规则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第五节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第四章 担保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案例导入】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保证法律制度第三节 抵押法律制度第四节 质押法律制度第五节 违反担保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案例导入】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第二节 证券发行第三节 证券交易第四节 证券机构第五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第六章 保险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案例导人】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第五节 违反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案例导入】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第三节 票据行为第四节 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第八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案例导入】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概述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交易与运作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四节 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第九章 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案例导入】第一节 期货法规概述第二节 期货交易法内容第三节 违反期货交易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第十章 信托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案例导入】第一节 信托法概述第二节 信托业务第三节 违反信托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第十一章 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学习目标】【案例导人】第一节 融资租赁法概述第二节 融资租赁业务第三节 违反融资租赁法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思考题】【课堂讨论题】【案例分析】……第十二章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一、金融的概念、特征及种类(一)金融的概念金融是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各种金融机构以货币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简单地说,金融就是资金融通,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与付出,贷款的发放与回收,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保险、信托、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有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证券、金银、外汇交易所等。(二)金融的特征金融具有以下特征:(1)金融是信用交易。信用是金融的基础,金融最能体现信用的原则与特性。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信用已与货币流通融为一体。信用交易的特点是:①一方以对方偿还为条件,向对方先行移转商品(包括货币)的所有权,或者部分权能;②一方对商品所有权或其权能的先行移转与另一方的相对偿还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③先行交付的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信用交易的发生是基于给予对方信任。(2)金融原则上必须以货币为对象。(3)金融交易可以发生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三)金融的种类1.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按照是否有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划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是指拥有闲置资金的主体将闲置资金直接融通给资金短缺的主体,不需要第三方作为中介而进行的资金融通方式。直接金融所使用的有价证券,通常是非金融机构(如政府、企业、个人)所发行的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借款合同等。间接金融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主体通过存款的方式,或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方式,将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由这些机构再把资金放贷或者贴现给资金的需求主体。2.担保金融和信用金融按照有无保证分类,金融划分为担保金融和信用金融。所谓担保金融是指资金需求者的保证人以自己或他人之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弥补自己的信用,从资金的闲置者那里融通资金。信用金融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完全以自己的资信取得资金的融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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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概论》: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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