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02出版)  作者:张民安  页数:548  

内容概要

  《侵权责任法》以我国最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为主线,结合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对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一般原则、行为人侵害他人有形人格权、无形人格权、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承担的侵权责任、行为人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的替代责任、行为人就其违反所承担的保护义务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行为人就其实施的物的侵权行为对他人承担的各种具体、特殊的过错侵权责任或者严格责任等问题做出了说明。《侵权责任法》理论新颖,内容全面,资料丰富,论证科学,语言生动,结构紧凑,逻辑严密,体现出理论性、科学性、生动性与应用性的有机统一。《侵权责任法》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使用,也适合立法者、法官、律师等政法人士使用,同时,《侵权责任法》还适合那些希望了解侵权责任法的广大社会公众使用。

作者简介

张民安,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黄冈市人,1994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7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公司法和商法总则。精通英文,熟悉法文。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民商法论丛》、《商事法论集》、《民商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侵权法报告》、《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现代法学》和《当代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先后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公司法的现代化》和《商法总则制度研究》等。先后主编出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2)(3),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21世纪民商法文丛》和《侵权法报告》,其中《民商法学家》每年出版一卷,至今已经出版了六卷,《侵权法报告》每年出版一卷,至今已经出版了四卷。张民安教授长期以来从事侵权责任法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直接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活动,所提出的众多意见直接被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采纳,其中《侵权责任法》第41条、第46条和第49条等就直接源于张民安教授的意见。杨彪,男,1980年1月生,广东吴川人。2003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物权法等。先后在《法商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政治与法律》、《民商法论丛》、《月旦民商法杂志》(台湾)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动物损害与物件损害》(2010),另参与编写著作五部,主持及参与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三项,曾获“宝钢教育奖”。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侵权法的基本原理第一章 侵权与侵权法概述第一节 侵权行为与侵权法的性质一、侵权行为的界定二、侵权行为的特征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四、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五、侵权法的性质和地位第二节 侵权法的历史一、古代社会的结果责任二、罗马法的侵权责任制度三、近代侵权责任制度四、现代侵权责任制度五、我国侵权法第三节 侵权法的目的一、导论二、侵权法的四种目的三、侵权法的利益平衡性第四节 侵权法所保护的利益范围和程度一、导论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范围三、侵权法对他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四、决定侵权法对他人利益保护程度的因素第五节 过错侵权责任与其他替代性补偿制度一、导论二、保险制度对侵权法的影响三、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法的影响四、严格责任对过错侵权法的影响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概述一、侵权责任理论根据的意义二、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过错三、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危险或其他第二节 过错侵权责任一、过错侵权责任的界定二、过错侵权责任的特征三、过错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四、过错推定规则第三节 严格责任一、严格责任的界定二、严格责任的特征三、严格责任的理论根据四、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第四节 公平责任一、公平责任的性质和特征二、公平责任的制定法根据三、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四、公平责任的废除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理论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界定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三、过错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四、我国学说关于过错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论争第二节 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的分类二、人的侵权行为与物的侵权行为三、过错侵权行为和非过错侵权行为四、本人的侵权行为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五、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六、故意侵权行为与过失侵权行为七、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第二编 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第三编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承担的侵权责任第四编 侵害他人财产利益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五编 行为人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第六编 行为人违反保护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三)侵权责任同违约责任之间的竞合1.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界定鉴于法定义务同约定义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共同性越来越多,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的民法都认为,一旦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也构成了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那么民法应当允许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要求行为人对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行为人对他们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理论。所谓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当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民法允许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或者要求法官责令行为人对他们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行为人对他们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不得以他们与他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作为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此种理论既为两大法系国家的侵权法所认可,也为我国的合同法所认可。2.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认可在德国,司法判例明确认可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的竞合理论,认为在行为人承担的法定义务同他们承担的契约义务重合的情况下,他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或者要求行为人对他们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行为人对他们承担违约责任。在法国,虽然学说和司法判例原则上否认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的竞合,认为当行为人承担的法定义务和他们承担的约定义务发生重合的时候,他人应当优先要求行为人对他们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要求行为人对他们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国司法判例对这样的原则设定了大量的例外,认为他人在例外情况下能够要求行为人对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即便他们同行为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因为法国司法判例设定的例外情况越来越多,所以,法国学说认为,在法国,侵权责任支配着契约责任。①在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侵权法学说还是司法判例都认可侵权责任同违约责任之间的竞合,主张他人在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或者要求行为人对他们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行为人对他们承担违约责任。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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