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董文才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董文才 编 页数:175
前言
为了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革,满足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的需要,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质量,培养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基本规定、具有基本专业技能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根据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目标要求,我们精心编写了本书。本书是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改革的成果之一,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学理念,具有鲜明的现代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的特点。(一)恰当地兼顾了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科学地处理了法学教育专业课程理论的系统性和职业教育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职业适用性的关系。(二)基于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职业岗位对行政法理论知识的需要,以及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学要求,本书对理论内容深度和广度的定位和呈现,坚持了“基础、必需、够用”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了区别于本科法学教育、高等职业法律教育,反映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职业岗位必需的、基本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内容。(三)从法律职业岗位分析的角度,确定了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能力的范围,明确了本课程专业能力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学生能够运用行政法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基本规定,基本地认识、分析、判断、评价、说明、阐释、解决行政法律事务或行政法律问题的一般能力。(四)突出和强化本课程教学中专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设置“引导案例”、“引导案例解析”、“专业技能训练”等实训教学的内容模块。(五)体现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行政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成果,增设课堂教学互动的内容,配置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问题分析”、“问题解答”、“问题讨论”、“举例说明”、“法条思考”、“实例分析”等互动教学的模块,以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内容概要
《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实务》立足于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对象的文化基础与学习能力的实际,灵活运用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的成果,基于基层法律职业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简明易懂地介绍、阐述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形式多样地设定专业技能训练的内容。全书由行政法概述(第一章)、行政法主体(第二章)、行政主体行为(第三章至第七章)、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行政与行政赔偿(第几章至第十一章)等内容模块构成。 《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实务》在内容上坚持“两个结合,一个突出”,即行政法理论、法律规定、法律实务相结合,基础、必需、够用相结合,突出对专业技能的训练。在内容的呈现上,采用便于教与学、强化实务训练的编写体例,具有较强的教学适用性。 《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实务》可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法律事务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业务参考书和业务培训学习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概念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第二节 行政公务人员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第四节 监督行政主体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功能和效力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和合法要件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废止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 行政立法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 行政处罚第三节 行政许可第六章 行政程序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第七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第一节 行政合同第二节 行政指导第八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第一节 行政违法第二节 行政法律责任第九章 监督行政★第一节 监督行政概述第二节 监督行政的种类第十章 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四节 行政复议程序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 行政赔偿范围第三节 行政赔偿程序第四节 行政赔偿方式和标准附录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插图:行政作为一种“执行”、“管理”的活动,是组织的一项职能。任何组织要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行政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在此意义上,行政针对其领域范围,依其主体、目的、手段的不同,可分为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公共行政是指公共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管理活动。私人行政是指私人机构(私法上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对其自身事务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而不包括私人行政。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国家行政又称直接行政,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既包括其实质为行政(具有连续性的执行、管理活动)性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其实质为立法(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活动)、司法(适用行政法律解决争议的活动)性质的职能活动。社会行政又称间接行政,是指依法承担某种公共职能的非国家机构的各类社会组织对特定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管理的活动,一般指公共社团(如律师协会、医师协会、足球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通常,国家行政承担的是重要的基础性的公共事务,而社会行政主要负责行业的、区域的、特殊类型的公共事务,如律师的管理、社区的管理、学校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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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实务》:中等职业教育法律事务专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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