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李玉泉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李玉泉 编 页数:429
前言
本书是介绍保险法理论和实务的教科书,对保险法的基本理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作了全面深入的介绍。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主要依据,阐述保险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分析、比较国内外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紧密联系保险实践,评析国内外经典保险案例。本书吸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教材各自的长处,在介绍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同时,向读者提供丰富的理论、立法、案例和合同条款方面的材料,既是专著,也是教材,又是资料的选编。本书适合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同时也可用作财经类院校以及社会各界保险法培训的教材。参加本书撰写的均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的工作人员,他们都具有法学博士或硕士学位并长期从事保险法律实务工作,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内容概要
理论与实务(第2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本依据,全面、深入地阐述保险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分析、比较国外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紧密联系保险实践,评析国内外经典保险案例。在介绍基本制度的同时,《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第2版)》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立法、案例和保险合同条款方面的材料,供读者使用和研究。 《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第2版)》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使用,同时也可作为财经类院校以及社会各界保险法培训的教材。
作者简介
李玉泉,1986年杭州大学(现并入浙江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1989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1989-1991年任教于武汉大学保险学系。1994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同年7月进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先后在国际保险部、办公室、市场开发部、法律部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后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任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兼任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中国国际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保险概述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和构成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第二节 保险法的渊源和体例第三节 保险法的沿革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总论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第三节 保险责任的开始t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一节 保险条款的特征和分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与特约条款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九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疑义解释原则第十章 时效与期间第一节 索赔时效第二节 保险法上的期间第三编 财产保险合同第十一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第十二章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节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第十三章 重复保险与其他保险第一节 重复保险第二节 “其他保险条款”第十四章 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第一节 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概述第二节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第十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制定和主要内容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第四编 人身保险合同第十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第十七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第一节 人寿保险合同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三节 健康保险合同第四节 年金保险合同第十八章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一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第二节 保险人的义务第三节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第四节 保险人的权利第十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一节 对年龄误告的处理第二节 对死亡保险的限制第三节 关于受益人的规定第四节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第六节 法定除外责任第五编 再保险合同第二十章 再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形态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的原则和条款第六编 保险业法第二十一章 保险公司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二章 保险中介组织第一节 保险中介组织的形式第二节 保险代理人第三节 保险经纪人第四节 保险公估人第二十三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一节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第二节 责任准备全、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第三节 偿付能力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第二十四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概念和目的第二节 保险监管机构第三节 保险监管内容第四节 保险监管方式与方法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相对应,这在理论上并不存在什么争议。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的性质是什么,以什么方式履行该义务,理论上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学说:①第一种,金钱给付说。该说认为,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承担义务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实际履行,并且大多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履行,故称之为“金钱给付说”。第二种,危险承担说。该说反对金钱给付说,认为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承担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均负有承担危险的义务,例如提取责任准备金义务。对投保人而言,即使保险事故未发生,保险合同所提供的保障也具有精神及经济上的价值。例如借由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企业可以免于担心因火灾等事故导致企业经营遭受重大影响,也不必自行筹集一部分资金来应付火灾等风险,减少资金占用。因此,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被保险人即具有期待权,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危险的承担便由隐性的阶段进入现实的阶段,即期待权的实现。危险承担说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没有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虽没有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有权收取已经过保险期间的保险费;而金钱给付说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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