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宋朝武,张力 著 页数:330
前言
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历史悠久的教育科目。近代高等教育更是由法学教育缘起、以法学教育为标志。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引进初创、遭受挫折、恢复重建的艰难历程,特别是经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建设与改革,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并在世界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一席。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教育: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教育,包括法理学(法哲学)理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教育,用科学的法学理论武装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法律价值观,权利义务观。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先进的、民主的、理性的法治观,养成信仰法治、践行法治、维护法治、为法治而斗争的法律职业精神。三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教育,使学生深刻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和时代精神,把握以宪法为核心构筑起来的法律体系及其各个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四是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的教育和训练,培养学生树立程序意识、熟悉法律程序,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明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五是比较法律教育和国际法律教育,即培养学生树立法律多元观和国际法治观,认识国际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促进全球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运用国际法律维护中国融入全球化和实施和平发展战略中的各种权益。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设置就是为了适应上述五个方面的基本教育。T
内容概要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要求和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以我国现行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为主,并结合国内外的权威理论以及律师与公证实务中的一些问题,我们编写了本书。
本书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书的体系安排和学习方法。本书主体分作上篇“律师制度”
和下篇“公证制度”。
上篇“律师制度”:首先,阐述了律师的几个基本范畴和历史发展;其次,阐述了律师职业,即律师资格、律师执业及律师的教育培训等;第三,阐述了律师的工作机构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行业自律组织——律师协会;第四,阐述了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执业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中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与律师执业有关的法律责任;第五,阐述了律师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按照律师执业的特点,分门别类地阐述了律师的诉讼业务,即刑事诉讼的律师业务、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及行政诉讼的律师代理,又阐述了律师仲裁业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中的律师代理、调解中的律师代理、律师法律咨询与代书业务等律师的非诉讼法律业务,专章阐述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相关问题,阐述了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律师业务等;第七,阐述了律师法律援助和律师酬金制度。
下篇“公证制度”:首先,也阐明了公证的若干基本范畴,论述了公证的含义与性质,明确提出与阐述了公证法律关系及其要素,阐明了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当代中国公证制度的法律渊源及其效力范围。其次,阐述了公证机构、公证员,以及作为行业自律师组织的公证协会。第三,阐述了客观真实、合法、公证机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保障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公证的基本原则。第四,阐述了公证管辖问题,说明了公证受理的事项范围,以及具体的公证事项由哪一公证机构办理的问题。第五,阐述了公证普通程序和几个特别公证程序。第六,阐明了公证的效力以及公证的救济程序。第七,分别阐述了一些常见的合同公证,一些常见法律事实的公证和一些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第八,阐述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
本书内容全面、充实,紧密结合法律实践的发展,论述简洁明确、浅显易懂,有利于增强读者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适合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使用,也可以由法律各专业研究生使用;此外,参加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者、法律教学科研人员和相关实务部门的人士也可选用。当然,限于我们的水平,书中肯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恳请广大读者与同行们批评指正,是为幸甚。
作者简介
宋朝武,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山东省陵县人。198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获法学博士学位,现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家咨询蚕员会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专家组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民事诉讼法学》、《应用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证据法学》、《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仲裁法学》、《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仲裁法学案例教程》,并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
张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近年来参与过教育部、司法部等多项规划科研项目的研究,有《阐明权研究》等多部著作,在《法律科学》、《广东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言
上篇 律师制度
第一章 律师制度概述
第二章 律师职业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第四章 律师的管理与约束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六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八章 律师的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九章 法律顾问
第十章 律师酬金制度和法律援助
第十一章 涉外及涉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律师业务
下篇 公证制度
第十二章 公证制度概述
第十三章 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
第十四章 公证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十九章 常见的合同公证
第二十章 常见法律事实的公证
第二十一章 对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
第二十二章 涉外及涉我国港澳台地区公证
章节摘录
(二)不因执业活动受到非法侵害的权利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权利都不受非法侵害,律师法特别强调了律师受保护的权利,特别规定他人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的义务,是着重保护律师合法进行执业活动,有其特殊意义。(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根据《律师法》第35条的规定,律师既可以亲自调查取证,也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即:(1)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2)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是律师依法执业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正处于变革之中,强调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诉讼的对抗性,强调法官的中立地位,这实际上加重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任务。因此,依法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对于保障律师从事有关的业务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四)查阅案卷权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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