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务教程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张文考 主编  页数:158  字数:250000  

前言

为了适应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教学改革的需要,我们根据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结合司法实务部门法律职业的实际工作需求,有选择地对民法领域的部分课程进行了全新的重组整合。这本《婚姻家庭继承法实务教程》就是其中的一个试例。首先,本教材突破了传统法学教材学科体系的知识结构编排顺序,尝试着从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角度,以判例为基础,以案由为载体,完全依托真实案例,精心剖析各种案由情境,学训一体,开放教学,突出培养学生应用型法律技能的操作能力和类型化法律问题的综合处理能力。这也是法律学科职业需求的特性使然。其次,本教材极力强调情境化教学,坚持在“做中学,学中做”的高等职业教育理念,不再过分强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的抽象掌握,也不再坚持以抽象的法学理论为中心,而是立足于以实践为中心,以理论做指导,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从而使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获得鲜活的生命。这其实也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开放性、职业性的应有之义。本教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以婚姻家庭法律涵盖的各项具体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为框架,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类型化案由为载体将婚姻家庭继承法划分为九个平行的学习情境。学习情境一是结婚制度,分述6个子情境;学习情境二是婚姻终止制度,分述了以离婚纠纷为重点的6个子情境;学习情境三是监护制度,设置了1个监护权纠纷子情境;学习情境四是抚养制度,分述了以各种类型的抚养纠纷为内容的5个子情境;学习情境五是收养制度,分述了4个子情境;学习情境六是扶养和赡养制度,分述了3个子情境;学习情境七是涉外婚姻制度,分述了两个子情境;学习情境八是法定继承制度,分述了6个子情境;学习情境九是遗嘱继承制度,分述了5个子情境。

内容概要

本书是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成果教材。
本书系统整合了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判例,全书内容分为结婚制度、婚姻终止制度、监护制度、抚养制度、收养制度、扶养和赡养制度、涉外婚姻制度、法定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等九大学习情境,学习情境下又分为若干子情境。
每一子情境选择相应案例分别从案情介绍、法律问题、法律规定、审判情况、法理评析和学理综述六个方面依次展开讲解,以案由为载体,精心剖析各种案例情境,学训一体,开放教学,突出培养学生法律应用技能和类型化法律问题的综合处理能力。
本书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类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作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人士的业务参考书。

书籍目录

学习情境一 结婚制度
子情境1 一夫一妻原则纠纷
子情境2 婚姻自由原则纠纷
子情境3 无效婚姻纠纷
子情境4 可撤销婚姻纠纷
子情境5 婚约财产纠纷
子情境6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学习情境二 婚姻终止制度
子情境1 配偶被宣告死亡的婚姻纠纷
子情境2 离婚纠纷
子情境3 离婚财产纠纷
子情境4 离婚子女抚养纠纷
子情境5 探望权纠纷
子情境6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学习情境三 监护制度
子情境 监护权纠纷
学习情境四 抚养制度
子情境1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子情境2 婚生子女抚养纠纷
子情境3 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
子情境4 继子女抚养纠纷
子情境5 人工生育子女抚养纠纷
学习情境五 收养制度
子情境1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子情境2 事实收养关系纠纷
子情境3 收养协议纠纷
子情境4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学习情境六 扶养和赡养制度
子情境1 扶养费纠纷
子情境2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子情境3 赡养费纠纷
学习情境七 涉外婚姻制度
子情境1 涉外离婚纠纷
子情境2 区际离婚纠纷
学习情境八 法定继承制度
子情境1 继承权纠纷
子情境2 遗产范围纠纷
子情境3 继承诉讼时效纠纷
子情境4 法定继承人范围纠纷
子情境5 代位继承纠纷
子情境6 转继承纠纷
学习情境九 遗嘱继承制度
子情境1 遗嘱效力继承纠纷
子情境2 遗嘱继承纠纷
子情境3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子情境4 遗赠纠纷
子情境5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三、审判情况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已经与自诉人朱某登记结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徐某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自诉人的控告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审理中,二被告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对自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本院酌予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258、72条第1款、第73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被告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2个月。四、法理分析本案是典型的重婚案件。刑法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不但要求重婚者有重婚的行为和事实,而且要求具有重婚的故意。本案中,从主体上讲,第一被告人徐某符合重婚罪主体要件即“有配偶”,“有配偶”是指一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婚姻关系,且此婚姻关系还处在续存期间,从客观上讲,被告人徐某实施了重婚行为,她在未与朱某办理离婚手续前又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从主观上讲,行为人表现为直接故意,从客体上讲,其行为侵害了一夫一妻的家庭婚姻制度,故其行为很明显地已构成重婚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二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婚罪。虽然第二被告以前没有结过婚,且没有与第一被告人进行结婚登记,但李某与朱某、徐某系同村村民,其明知徐某有配偶仍与之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与第一被告人的同居行为已构成事实重婚。他们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国法律制度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理应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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