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毛波军 编  页数:282  

前言

  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制度,同时参考2009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而成。  本教材本着理论够用、突出操作、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融通的原则,突出学历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培训的双重功能,系统地阐述了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操作技能。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前沿。本书内容紧扣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反映新的会计实务操作规定、方法和实践,使教学内容更贴近会计工作实际。  (2)实践性强。本书提供了相关的典型企业财务会计操作实际案例,有利于加深学生对会计实际操作的理解,并且注明相关法规的规定,便于学生理解相关法规在会计操作中的应用。  (3)编写规范。本书是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规范的教学要求组织编写的。每章以引入语导入本章要点,在展开教学内容之前提出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在教学内容之后进行本章小结,便于学生把握目标、归纳总结,从而达到提高学习效果的目的。  (4)双证融通。本书的编写强调把《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融入课程体系,推动会计专业教学(学位证)与会计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资格证)在教学内涵上的整合。  另有配套的《财务会计习题集》,帮助学习者巩固所学知识,强化会计实际操作技能和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对能力。  本书共分12章,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毛波军担任主编,邹惠萍担任副主编。毛波军负责拟定全书的编写提纲,对全书进行了总纂,并完成第1、3-12章的编写,邹惠萍完成第2章的编写,参加编写工作的还有杨相栋、黄文军、罗忠、汪行光、周雪艳、李亚男等。本书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正生教授担任主审。同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敦力副院长、武汉大学廖洪教授、武汉理工大学石友蓉教授、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朱虹教授等诸位专家对本书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表示真诚的感谢。  由于编者的水平有限,书中疏漏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财务会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以技能培养为主线,以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为依据,以实用性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原则,在阐述财务会计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以企业基本交易或事项为重点,全面地介绍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各种方法。全书分为12章,内容包括概论,货币资金,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企业所得税,所有者权益,财务报表。  《财务会计》可作为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校等的会计专业及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专业教材和初级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培训教材,也可作为在职会计、税务工作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或自学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论学习目标第一节 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目标第二节 会计基本假设第三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四节 会计要素及其确认第五节 会计计量本章小结第二章 货币资金学习目标第一节 货币资金的概述第二节 库存现金第三节 银行存款第四节 其他货币资金本章小结第三章 金融资产学习目标第一节 金融资产的概述第二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第三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第四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第五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六节 金融资产减值本章小结第四章 存货学习目标第一节 存货的概述第二节 存货的计量第三节 原材料第四节 委托加工物资第五节 库存商品第六节 周转材料第七节 存货跌价准备第八节 存货清查本章小结第五章 固定资产学习目标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概述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增加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第四节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第五节 固定资产的清查与减值第六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本章小结第六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习目标第一节 无形资产的概述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第三节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减值第五节 其他资产本章小结第七章 流动负债学习目标第一节 流动负债的概述第二节 短期借款第三节 应付及预收款项第四节 应付职工薪酬第五节 应交税费本章小结第八章 非流动负债学习目标第一节 非流动负债的概述第二节 长期借款第三节 应付债券第四节 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本章小结第九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学习目标第一节 收入第二节 费用第三节 利润本章小结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学习目标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概述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第三节 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本章小结第十一章 所有者权益学习目标第一节 所有者权益的概述第二节 实收资本第三节 资本公积第四节 留存收益本章小结第十二章 财务报表学习目标第一节 财务报表的概述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第三节 利润表的编制第四节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本章小结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指会计工作所服务的特定单位或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  首先,明确会计主体,才能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在会计工作中,只有那些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才能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那些不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不能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核算中涉及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收入的实现,费用的发生等,都是针对特定会计主体而言的。  其次,明确会计主体,才能将会计主体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交易或者事项区分开来。例如,企业所有者的经济交易或者事项是属于企业所有者主体所发生的,不应纳入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但是企业所有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或者企业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则属于企业主体所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纳入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主体都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可以是法律主体,也可以是非法律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是法律主体也是会计主体;一个企业中的内部单位,如分公司等是非法律主体,但可以是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倒闭及进行清算。在这个前提下,会计便可认定企业拥有的资产将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合理地支配和耗用,企业债务也将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得到有序的补偿。例如,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按取得成本而非清算价格予以计价,并且在持续经营期间视其耐用年限将其价值分配转移,即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将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去。  持续经营前提认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资产总以原定的用途被使用、消耗,其资产的现时价值并不重要。倘若持续经营前提不存在,历史成本计价基本原则以及一系列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方法也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明确这一基本假设,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的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政策和估计方法。  当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企业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也就是说,企业不能持续经营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因此,需要企业定期对其持续经营基本前提作出分析和判断。如果可以判断企业不能持续经营,就应当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如果一个企业在不能持续经营时还假定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并仍按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选择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就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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